10年之后再解读同业存款

文化   财经   2024-12-04 22:17   江苏  

近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优化非银同业存款利率自律管理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该倡议将对非银同业活期存款利率纳入自律管理,并规范非银同业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定价行为。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本文从1104报表角度普及相关同业存款的知识,并对倡议提一些个人看法。

一、同业存款基本定义

早在2014年,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该文被称之为同业新规,对同业存款下了定义。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二、同业存款会计核算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对于资金融出而言,叫[4.存放同业款项],该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主要为1011-存放同业款项、1012-存放系统内款项、1031-存出保证金 3个科目。

系统内首先得是一个系统,由于大部分农金机构都改制为农商行,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存放同业或同业存放。现有存放系统内款项主要是存放省联社的活期存款或约期存款、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部分省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的省份传统会计科目可能并未更改。

存出保证金理论上而言不能直接归入存放同业,但目前能吸收保证金存款的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和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都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所以按排他性原则可以直接将存出保证金填入存放同业。

银行为何也要交保证金?很正常,有求于人,比如作为委托行找大行代签银票、代开信用证,得提供一部分保证金质押。同理,如果做一些回购业务或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央交易对手也会要求参与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对于资金融入而言,叫[29.同业存放款项]: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虽然资金融入方需为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开不了同业账户),但出于对称考虑,根据交易对手类别不同,上述两项分别统计“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明细。

但吸收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存放纳入了[26.单位存款]统计,[29.同业存放款项]-[29.4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就被灰色化了。

就这一小小的填报口径,就带来了长达多年的监管套利:同业倒存一般存款。

保险资金亦或是同业资金被想方设法的包装成保险资金存放在本行变为一般性存款来监管套利——拉存款。

实际上监管口径并没有问题,那些包装为保险资金多通过保险资管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SPV)存入银行。境内特定目的载体(SPV存放有别于实体金融机构,属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所以无论如何同业存款无法转变为一般性存款,统计上,一般性存款直接转为同业存款这一过程并不可逆,这早在十年前就被证明过了。

比如你要炒股,资金存入券商在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那这笔资金就是券商名义同业存放在银行,只有你不想炒股把资金账户的钱转回到储蓄账户,同业存款才会减少。

亦或是买理财,理财资金以SPV形式存放在银行,直到理财到期兑付时,同业存放的资金才会回款到你的储蓄账户上。

2024年4月,自律机制发布了《关于禁止通过手工补息高息揽储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的倡议》,使得此前两年大行大量吸收的理财通过保险资管计划做的协定及通知存款批量提前结束,一般性存款数据去水分。2024年4至8月,四大行对公存款下降了3.6万亿元,同期非银同业存款增加了2.5万亿元。

三、同业存款与同业借款

同业存款与同业借款看起来很像,都是对资金融入方的债权,让渡的是货币资金使用权,保留货币资金所有权的资金融出行为,且基本是信用的方式,融出方都要对融入方授信。

银行一般会拆放给非银机构,因为非银机构无法吸收存款,在本机构开不了同业账户。银行也会拆放外币资金给银行,这样也不用在融入方开账户,把外币资金打款到在本行开的同业户上即可。

银行也会从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比如政策性转贷款,即由政策性银行提供批发性资金,银行作为转贷行按照协议约定条件向实际用款人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双方都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理论上相互都可以开户,但谁牛就在谁那里开账户。

四、结算性与非结算性

在127号文同业新规的要求下,无论是最大单家同业融出比例,还是全部同业融入占全部负债比重,由于结算性同业存款可以扣除,所以那些同业存款可以认为是结算性成为一个世纪难题。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201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对同业账户开立给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在一家银行是否至少要开2个账户,一个叫结算性账户,另一个叫投融资性账户,这样大家就好区分了。

178号只是提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之所以没有提及,实际还是和会计记账密不可分的。比如一张纸质的定期存单到期了,很多银行还是在定期存款科目下核算,没办法转到活期账户里核算,过去的纸质存单可能就没开活期储蓄账户。

同业账户实际上也可以有多种用途,一开始是1年期同业存款,是属于投融资资金,到期转为活期同业存款了,资金融出方没及时取走,那么这笔资金算什么?按照账户理论可以说依然是投融资款项,但融出方也可以将其作为支付结算资金。所以,同业存款不能根据账户属性,而是根据资金的实际用途来划分。

填报说明又指出结算性同业存款是指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结算性同业存款情况,包括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但不包括投融资性结算账户存款。如果不能明确区分结算账户和非结算账户,则整笔存款都不可以作为“结算性同业存款”。结算性结算账户的存款只可用于结算目的。

反映填报机构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结算性同业存款情况,包括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但不包括投融资性结算账户存款。如果不能明确区分结算账户和非结算账户,则整笔存款都不可以作为“结算性同业存款”。结算性结算账户的存款只可用于结算目的。

但不管形式上是否做到专户管理,结算性同业存款至少应当具备这两大特征。

其一,是无变(取)现障碍。既然用于结算,任何时间都可以取回、汇出,资金融入方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或者带有奖励政策的非限制性条款。

常见的限制性条款比如隔夜存,当天可取,次日可取,就是夜间不行。随时可取,但要保留最低限额等等。奖励政策则类似于挂档计息,存的时间越长利息越高。

还有一种就是协议上是定期同业存款,但合同中明确可以随时无条件提前支取。容易迷糊监管,看起来相当于无变现障碍。

其二,利率相对较低。但实际上,即便是活期同业存放,对资金紧缺行而言给的也不低,毕竟是市场行为,因为低了你吸收不来。

2024年11月初,部分大行给非银同业活期存款的利率高达1.8%,大幅超过央行7天逆回购利率,期货保证金存款利率高达1.9%。而一年期的同业存款利率则可能超过2%。上市银行同业存款付息率显著偏高,从2021年的2.15%上升至2024年一季度末的2.42%。

五、银行的揽储情节

“存款立行,几乎是印在上一辈银行人脑海里四个字,有存款才能放贷款,想方设法拉存款、扩规模是银行赚取息差利润的重要手段。其实无论是大行还是中小行,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不重视存款。但不同银行对存款的“性价比”态度不一。

实际上,银行只有保持一定的净息差才有生存空间,这是周所周知的道理。但对中小银行而言,不拉高息拉存款可能就会没有存款,立马陷入流动性危机中,不得不高息揽储、饮鸩止渴。

监管一边在不断推进利率市场深化,一面又在让自律机制不断“干预”,因为本身这就是两难境地。如果利率过于市场化,银行还是抱着揽储情结,央行政策利率就传导不畅,要么贷款利率无法下行,实体经济没有起色;要么银行存款利率无法下行,银行风险不断积累。

本来寄希望于通过政策利率引导LPR下行来推动实际利率下行,但银行的净息差又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如果是真正的市场化,应该是要将坏银行给出清,现在的确也在吸收合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但步子没那么快,预计至少得3年左右时间。

《倡议》也正是在适当的时候,用有型之手,调节“市场”,三条降息措施也是非常直接,和我们预想的结算性同业存款第二特征高度吻合,利率足够的低,目前这一参考就是存放央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

非银同业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提前支取利率原则上不应高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目前为0.35%)。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同业活期存款:应参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除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外的其他非银同业活期存款:应参考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接下来,非银同业活期存款利率,预计全面降至1.5%及以下,并未来将跟随央行7天逆回购利率变动。

在此带动下,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投融资性存放同业利率也会随之下降。

专家推测,本次规范将减少银行利息支出每年500亿元以上,预计将降低商业银行付息负债成本率2BP左右。

当然,我们购买的货基、现金管理类理财收益率会进一步下降,或能达到30个BP。

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非常低收益的时代已然来临。

成于微言
金融监管、1104、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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