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权事宜的批复》,主要内容为3家国有企业受让原3家民营企业股权,受让后国有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1%,将成为首家国有控股的“民营银行”。
《批复》同意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兴泰金控”)受让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新安银行6亿股股份。受让后,兴泰金控合计持有该行6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0%。
同意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建工”)受让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新安银行1.2亿股股份,受让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新安银行1亿股股份。受让后,安徽建工合计持有该行2.2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
同意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肥高新”)受让安徽金彩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新安银行1.8亿股股份,受让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新安银行0.2亿股股份。受让后,合肥高新合计持有该行2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
企业预警通信息显示,兴泰金控由合肥市国资委100%持股。
安徽建工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
合肥高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于无法穿透到自然人的企业正常情况不属于私人控股企业。
如果说江西裕民银行今年8月原民营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该行股权转让给国有企业南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还不能名义上还不能算作转换“血统”(因为还有70%的私人企业持股比例)。那么这次安徽新安银行国资持股比例升至51%,妥妥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早先,学术界对民营银行的定义可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种。
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治理结构论则认为凡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
经过多年探索,产权结构论实践更胜一筹,民营银行作为企业应属于私人绝对控股企业,私人企业具有最终决策权。
统计意义上的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的比例大于50%。而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
按照这一原则,实际上中国并不缺“民营”银行,大批的农村商业银行乃至村镇银行私人经济成分占优,如果完全按照产权结构论,似乎不会诞生“民营银行”这一新的金融机构类别。
民营银行最早提出可以追溯到2010年。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首次从政策上提出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可能性。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六大领域。
2012年5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原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上承认民营资本地位,政策环境逐步明朗。
那时候,一切都很美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小微企业创业需要信贷资金支持,民营资本也希望能提供自己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金融改革与创新的大浪潮下,民营银行终于开闸。
2014年3月,原银监会确定了首批民营银行试点方案,批复筹建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等5家民营银行。
2015年6月,原银监会出台《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组建民营银行由试点经营转为常态化设立。
由于民营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对利润最大化有较为强烈的追求,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管,可能会因风险问题而陷入失败。
《指导意见》在准入条件上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基本标准。一是资本标准,明确为自有民营资金。
二是股东标准,明确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三是银行标准,明确为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风控体系、信息科技架构、合理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方针,合格的董事、高管人才等。
四是机制标准,明确为五有: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民营银行自2014年3月原银监会首批5家试点以来,至2020年4月共获批筹建19家,已全部开业。
随着时间的发展,民营银行资产规模出现两级分化,头部民营银行资产规模破四千亿,而部分民营银行总资产仅百亿规模。
从业绩走势来看,互联网银行凭借其技术、流量优势为客户定制产品,实现业绩高增长,而部分准互联网型与相对传统型银行,由于网点、品牌等优势不明显、负债压力大、监管政策收紧等原因经营受限较大,出现业绩下滑。
这表明分化现象在民营银行陆续设立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现,特别是在2015年-2020年间,一些民营银行虽然探索出特色化的路径,但2020年后却戛然而止,至今未有新增。
实践中,民营资本与金融的相结合并未起到产融两旺的局面,甚至一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体系的初衷就是想发设法的套现。
2017年3月2日,时任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发布会上的表述:民营银行不能办成少数人或资本控制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因为这样风险会非常大。他明确指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资,风险就会非常大,特别需要防范这种现象。
此后,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了5批银行保险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行为,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提高股东违法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为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并没有体现出来监管的差异化对待。由于无法设立初总部外的实体网点,赖以生存的互联网存款、挂档计息存款、异地揽储等行为也不断接受监管要求压降。
外加民营银行本身体格小,抗风险能力弱,在经济寒冬中,没有互联网加持的民营银行发展都不尽人意。
民营资本估计也未预料到银行妥妥的一个吸金兽,虽然也能创造利润,但发展离不开资本的硬约束,分红终究是遥遥无期。
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已有包括锡商银行、华瑞银行、梅州客商银行等在内的8家民营银行推进或出现重大股权变动。
原来,本以为有“生死遗嘱”加保,会限制套现离场。
后来,发现民营股东都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
未来,假如都成“国营”了,哪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