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通报区长被指与他人妻子有染:一定要公布举报者真名吗

科技   2024-10-23 16:50   湖南  


10月22日,南宁青秀区区长曾某某被指与他人妻子有染。举报者称目睹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
当日晚,南宁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表示,该男子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从接到举报到介入调查,不到一天时间,南宁市纪委监委的效率值得点赞。但所发布的通报内容有一处细节引发探讨:公布举报者真名是否恰当?
不少网友认为,举报者虽然在社交平台附上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但其隐私信息仍应得到保护。
首先,通报未明确被举报者曾某某的个人信息,只点明了举报人的姓名。

事出突然,纪委监委部门可能为及时发布通报,未斟酌通报方式是否得当。但一篇通报中,未公布被举报事由、被举报者职务等信息,仅公布举报者的信息,这真的合适吗?

其次,男子举报区长“强占他人妻子”,事关曾某某涉嫌违法乱纪、不修私德,也同样关乎举报者的人格尊严。

诸多媒体在通报发出前,报道此事之时,对举报者均化名化姓,也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

纪委监委部门发布的通报更具效力,不隐去举报人的姓名,是否会影响到举报人的生活和人际关系? 

从接到举报到发布通报,效率值得肯定。调查事件真相,给举报者和公众以合理的交代,这也是有关部门的职责。

但更得体地传达信息,注重在细节上不失分,应是通报之时特别注重的问题。尤其是事关举报者的人格尊严,通报之时,是否更应考虑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避免对举报人造成二次伤害?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严抓纪律作风,鼓励实名举报,应从细节做起。鼓励实名举报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举报的可信度,方便调查。严格保护举报者信息,保护举报者免于被打击报复,也一直是着重强调的问题。

如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这仍需要有关部门持续研讨、改进。

撰文|范盛杰

主编|李锦

审核|朱宗威

*文章为主编有态度原创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出品 |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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