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法院:执行案款,“码”上到账!

文摘   2024-09-11 21:41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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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夏某某吗?

我是,请问你是?

你好,我们是精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关于精河县某货运部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生效,因你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精河县某货运部已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你跟我们走一趟?

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开通“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缴纳新模式。拿出手机扫一扫,即可缴纳执行案款。






案情回顾

原告精河县某货运部雇佣被告夏某某拉运某公司货物,被告将该批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后,因被告夏某某与该收货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未能协商一致后,被告将货物擅自运走,造成原告精河县某货运部因此事产生的经济损失10775.15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夏某某向原告精河县某货运部赔偿经济损失7198.15元(含诉讼费)。



法院执行

因判决书生效后,夏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兑现给付义务,故精河县某货运部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拿到执行卷宗后,多次拨打夏某某电话均不予以配合,法官根据地址确认书前往其提供的住处发现并无人居住。随后法官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函》,成功查找到了夏某某的真实住址。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中,法官将“一案一账户”缴款码嵌入到《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中,便于当事人支付案件款。通过对夏某某三番五次的释法析理,夏某某了解到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相对应的执行强制措施,当即通过扫描缴款码将7198.15元案款履行到位。





为提高执行效率,助力解决执行难,精河县人民法院推行“执行案款二维码”,统一识别或扫描该二维码即可支付执行案款,扫码支付成功后,案件案款实时进入对应案件的虚拟银行子账户,案款的收、付数目和时间一目了然,有利于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下一步,精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创新办案模式,加快执行质效!


编辑:马尔旦
来源:娜仁图亚
复审:阿尔兴
终审:董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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