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部长说法 | 是“民间借款”还是“合伙投资”的法律关系认定

学术   2025-01-17 11:35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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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与“合伙投资”方面的界限变得模糊,容易使人陷入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于2015年8月到2016年9月期间陆续向原告借到人民币3000逾万元,偿还部分本金后,截至起诉之日尚欠本息5000逾万元。原告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被告,要求其还本付息,并提交借条、转账凭证等主要证据。

被告主张与原告的关系实际为合伙投资,3000逾万元皆为投资款,对原告的转账也并非偿还本金,而是支付的合伙收益,同时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但协议对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方面皆未约定,而是仅约定原告出资后,无论被告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

原告对被告上述说法并不认可,表示从未参与任何经营,对收益情况也不了解,并进一步证实被告给原告的转款多次备注“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但从双方的具体内容来看明显违背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最后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对合伙投资协议、民间借款合同之效力以及实质法律关系的认定,也较为复杂,这就要求正确区分两者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避免陷入投资陷阱。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被告一直坚持双方之间是合伙投资关系,原告应当“自负盈亏”,但被告提供的协议书、相关资料等都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主张的成立。原告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一审原告胜诉后,被告未上诉。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作者介绍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成立于1997年12月,是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现已发展为山东省规模最大、服务最专业的律所之一。业务涉及公司风险防范、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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