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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法人,原则上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部分委托人会提出要求不仅要起诉公司还要起诉公司股东。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公司股东的偿债能力却较强。通常情况下,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成立公司的重要初衷之一,即将投资风险可控化。然而,也有不诚信的投资者企图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外衣,达到自己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我国法律当然不会让不诚信之人有漏洞可钻。因此,在我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笔者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后,将所借得的款项挪作己用,而公司对债务的偿还能力明显不足。由此一来,债权人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股东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以上只是笔者简单的举例,具体的认定还需要相关证据和法律事实的支撑,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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