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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翔部长说法 | 包工头与班组组长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界定与权益保障
学术
2024-12-17 13:44
山东
本文共计1902字,预计阅读35分钟
引言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中,由于工程层层转包与挂靠的现象普遍存在,包工头与班组组长常作为关键的执行实体,肩负着项目实施的核心职责。然而,面对法律争议,尤其是涉及工程款项的追讨,他们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成为评判其权益归属的核心要素。本文旨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剖析何种情况下包工头与班组组长可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与相应的权益边界。
案情回顾
本案例主要围绕淮安明发商业广场的工程款追讨纠纷展开。乐殿平作为彭云瑞内部承包项目中的1#2#3#6#楼泥水班组负责人,在完成指定工作后遭遇薪资拖欠问题。彭云瑞作为挂靠于四海公司的包工头,未能依照承诺支付乐殿平应得的“1.2.3.6内外收尾工资”349849.50元,“2#1-3层点工工资”10000元,合计359849.50元。四海公司在协议书中承认彭云瑞未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相关义务,并表达了愿意介入解决拖欠劳务费用的意愿。然而,历经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法院将此纠纷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驳回了乐殿平的再审请求。
法律分析
一、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理论基石,确认实际施工人享有跨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上级承包人乃至发包方主张债权的权利,尤其在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情形下更为明显。
本案中乐殿平的身份是否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向发包方或其上层承包商提出支付请求呢?关键在于作为班组组长的乐殿平能否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存在违法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衍生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且也仅以最终实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主体(单位或个人)为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中间环节的违法主体;如果说建设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权益主体就只有承包人或者分包人。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行为的构成不仅仅是劳务作业,还包括了资金、材料、设备、组织等等,因此,并非所有包工头与班组组长均可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果仅仅提供劳务作业,即使其组织了部分人员共同进行劳务作业,但因其带领的班组仅仅系劳力付出,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果提供劳务作业同时还提供主材和大型机械则属于违法分包,在不存在多层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但若是提供除主材和大型机械之外的辅材和小型机具的包工头,则不宜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再者,从司法实践来看,确定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即实际施工人投入的不仅是劳力,还应当包括资金、材料等观点系目前的主流观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中均明确了以上观点。
本案中乐殿平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其诉请的仅劳务费用,所以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三、法律地位下的权益与义务
实际施工人位于产业链的下游,不仅在责任归属与法律约束力上处于被动地位,还极易受到上游合同违约的连锁反应,从而导致工程款拖欠。但是包工头与班组组长一旦被确认为实际施工人便享有工程款诉求权、优先偿付权,当然,其也应承担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彭云瑞挂靠于四海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接工程,如何界定四海公司、彭云瑞与乐殿平三方间的确切法律关系,是解决此次纠纷的基础。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劳务合同,而非更广泛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意味着,乐殿平的服务性质被限定为纯粹的劳动力供应,而非建筑工程承包者,即未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此定位最终影响了乐殿平的维权结果。
四、
结论
作为建筑行业不可或缺的成员,包工头与班组组长需准确理解和把握自己在特定场景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深刻认识到此身份所带来的法律权利与责任。笔者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存储所有施工细节、交易凭证以备查考,即便处于非标准合作模式下,亦应争取达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定期获取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稳固立足,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作者介绍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成立于1997年12月,是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现已发展为山东省规模最大、服务最专业的律所之一。业务涉及公司风险防范、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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