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部长说法 |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学术   2024-10-09 08:29   山东  

陈学武

本文共计927字,预计阅读15分钟

  


在商事行为中,我们时常发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其与公司间并不存在形式性关联,在公司负有对外债务时,他却能逍遥法外,保全其身。如何破局?

 一、案例:S通过朋友认识老K,S控制的A公司向老K控制的B公司供货,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后老K控制的B公司不支付货款,B公司没财产,故A公司诉求B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诉求老K作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对未付A公司货款不持异议,焦点在于否认老K系其实际控制人,老K对该事实也同样予以否认,A公司遂提供系列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控制人。一审判决认定老K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支持了A公司全部诉求,后经二审、最高院再审,均维持原判。最高院再审裁定对老K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为:

其一,老K在将拥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前,一直长期控制B公司,并长期在B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其二,老K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其三,本案发生后,老K多次与S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交涉,说明老K对B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其四,从案涉资金流向上看,B公司收到案外公司款项后,几乎均直接或者间接流向老K个人账户及其相关关联公司,这也说明老K对B公司具有财务控制力。

二、律师建议:1.留存与控制人商谈证据资料,包括微信、录音、录像等;2.留意控制人与其控制公司资金往来线索;3.查询公司工商历史登记信息;4.查询公司及控制人所涉裁判文书等。

三、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立法目的自应涵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已有生效判例印证。

四、结论:通过法院认定的理由,我们不难看出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看对公司经营是否有控制力,二看对公司财务是否有控制力。但法律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没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概括为“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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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成立于1997年12月,是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现已发展为山东省规模最大、服务最专业的律所之一。业务涉及公司风险防范、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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