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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顽疾,它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印度,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其假酒制售问题尤为严重,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印度假酒市场的存在,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健康风险,还导致了大量的黑市交易和犯罪活动的滋生,从而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针对本国假酒制售庞大的市场,印度警察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假酒制售的举措,但从近些年频发的假酒致死案来看,成效不佳,因而探究分析成效不佳背后的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印度假酒制售的现状
(一)假酒市场的供求规模
印度假酒制售市场规模庞大、假酒销售网络成熟,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首先,印度制售假酒的市场相当庞大,存在众多非法制造和销售假酒的窝点。根据印度国际烈酒和葡萄酒协会的数据,印度每年约有20亿升的假酒销售出去,占每年酒类销售总量的40%。且2020年新冠疫情特别加剧了印度酒精行业的假冒问题,假冒案件相比新冠前的2019年增加了34%,在所有行业中居首位。其次,印度假酒销售的网络相当成熟,既有传统的线下销售,也有网络平台的线上销售。线下销售主要依赖于当地的黑市和乡村酒坊,通常是就近售卖给附近的“客源”,这些销售点通常隐蔽且难以追踪,给执法机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线上销售则更为隐秘,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易,这使得假酒市场的监管更加困难。执法和监管的困难可能使得不法分子假酒制售的规模持续扩大。
从假酒的需求来看,印度假酒的消费群体广泛,酒精需求量庞大。一是印度假酒的消费群体广泛,主要包括经济上较为贫困的人群、偏远地区居民、对酒精有依赖的人群。由于印度较大的贫富差距和正规酒类相对高昂的价格,这些人往往因为负担不起正规酒类的价格而选择购买假酒。二是印度民众对酒精有较强的需求。根据印度政府的报告显示,三分之一的印度男性饮酒,在饮酒较为普遍的特伦干纳邦,有43.3%的男性定期饮酒,几乎占了一半;甚至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有11%的印度人酗酒。同时,国际理性饮酒联盟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印度,三分之一的饮酒者更喜欢乡村酒或自制酒,而这些通常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假冒酒。总而言之,印度较大的贫富差距、高昂的正规酒类价格、生活中的饮酒文化等因素为印度假酒制售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这种市场需求的存在,使得假酒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假酒制售的特点
第一,制售手段低劣。一是以假充好。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劣质原料,例如,工业精馏酒精(乙醇)、工业甲基化(变性)醇、甲醇等味道和颜色很相似的成分替代消费者期望购买的酒精,并使用简单的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以降低成本、获取暴利。这些原料往往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使得假酒的品质极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二是以次充好。不法分子通过用质量较低的类似产品更换良好产品,例如,回收密封并作为新瓶出售的旧瓶子,或者通过仿冒知名品牌、伪造包装等手段,使假酒难以辨别。
第二,隐蔽性较强。《印度打击非法酒类贸易》(COUNTERING ILLICIT ALCOHOL TRADE IN INDIA)报告中显示,印度的各邦在酒类售制方面的法规有所不同,为假酒制造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假酒生产和销售在黑市上进行,游走在各邦法律边缘,因此具有很高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合法的酒类生产和酒精饮料品牌的数据收集不完整,使得假酒的认定、追踪和打击更加困难。
第三,流动性高。假酒的生产和销售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无论是在假酒生产过程中,为避免被警方发现而频繁地更换地点,还是在假酒的销售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随机变动销售地点。尤其是在节假日或者特殊活动举行期间,假酒的销售点也会突然暴增。
第四,暴利性。无论是以假充好还是以次充好,相对较低的生产成本,加上与真酒价格相当的销售价格,使得假酒的制售能给不法分子带来高额的利润,进而导致假酒屡禁不止、防不胜防。
(三)假酒制售的影响
假酒制售的泛滥不仅损害了印度人民的健康,同时也对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一,假酒制售对普通印度民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印度每年都有因饮用假酒而导致死亡的事件发生,例如,2023年11月,印度哈里亚纳邦有19人因饮用假酒导致死亡。2022年7月,印度古吉拉特邦有50多人被假酒毒死。2021年5月,印度北方邦格里格尔地区发生假酒中毒事件,造成36人死亡。2019年2月,印度阿萨姆邦发生的假酒事件造成超过150人死亡。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数据显示,印度平均每年有约1000人因饮用私酿劣质酒死亡。据印度内政部透露,在印度,有些饮用假酒的人虽然没有死亡,但仍然遭受了重大的健康后果,从肝脏问题到完全或部分失明、神经损伤或瘫痪。同时,假酒中的有害物质还可能对胎儿和儿童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对他们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这些悲剧性的后果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假酒制售导致政府财政收入严重流失。由于假酒制售活动通常在黑市上进行,因此政府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监管。制售活动逃避了税收和关税的监管,使得大量应缴税款流失,政府无法获得应有的财政收入。此外,假酒制售还可能导致其他正规酒类企业因销售收入下降而导致纳税减少。由于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假酒的价格低廉而转向购买假酒,从而减少了正规酒类企业的销售额和税收贡献,这不仅导致了假酒市场的无序发展,而且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在医院救治的假酒中毒人员
第三,假酒制售还对酒类市场的正常竞争造成了严重影响。假酒的价格低廉,在外观甚至是口感上与真酒相似,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这不仅侵害了正规酒类企业的品牌产权和市场份额,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正规酒类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生产、推广宣传,而假酒制售分子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打击了正规酒类企业的积极性,对整个酒类行业的发展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印度警察打击假酒制售的措施
面对印度假酒制售问题的严峻形势,印度警察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来打击这一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假酒制售处罚力度
印度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制售假酒的违法性质和处罚标准,不断提高对制售假酒的罚款金额和刑罚力度,旨在通过提高制售假酒的代价达到威慑不法分子的效果。
2009年,印度通过酿酒法案,其中规定:凡是制造假酒致消费者死亡的,犯罪分子将被判最低无期徒刑、最高绞刑的处罚,罚金最高达100万卢比。
随后,印度首都直辖区议会又通过酿酒法修订案条款,进一步明确假酒制售的处罚标准。该修改案条款规定,对于经查获制造假酒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将处以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10万卢比(约0.87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对于涉及走私、运输和贩售假酒的行为,则被判处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0万卢比的罚金。凡是在酒中掺入有害药物或原料,因而导致消费者死亡,将被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并缴纳100万卢比的罚金(约9万元人民币)。此外,如果假酒造成消费者残废或严重伤害,造假者将被判处最低6年监禁或最高无期徒刑,并罚款50万卢比(约4.5万元人民币)。相较于之前的酿酒法仅被判处最高3年监禁与2000卢比罚金,可见新的修改法案提高了假酒制售惩罚力度。同时,新修改案还拓宽了条款适用对象,不仅包括造酒商,而且还涉及售卖酒类的酒吧及餐厅经营者。
此外,各邦根据具体情况也相继出台了本邦的法律法规。如古吉拉特邦——印度国父、独立运动领导人甘地的家乡——由于甘地生前强烈主张禁酒,该邦严禁销售一切酒类,包括购买酒类也被视为违法行为。2009年该邦发生一起因饮用假酒导致136人死亡的惨剧,邦议会再度加强酒类管制,明文规定:凡是制造假酒者,一经查实,处以死刑。
(二)改进执法手段,提升假酒制售打击能力
一是加大对制售假酒场所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一系列突击检查和抓捕行动。比如,2023年旁遮普邦突击排查中,警方强制收缴非法烈酒和制作工具,共收缴了5943升非法烈酒及8个制作假酒的蒸馏器,直接打击了假酒的生产和销售链条,减少了假酒在市场上的流通。
二是加强情报搜集和分析工作。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情报分析中心,对假酒制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制售假酒的不法分子的行踪和动向,为警方实施精确打击提供准确有力的情报支持。例如,在旁遮普邦的一起假酒案件中,警方依据可靠情报成功逮捕了提供制造假酒所需甲醇的涂料店老板拉杰夫·乔希,此外还包括制售假酒事件相关的其余40人,有效地打击了当地的假酒制售网络。
警察缴获的假酒
三是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和侦查方法,提高对假酒制售行为的发现和打击能力。印度警察通过定位设备、无人机、红外线探测仪等高科技手段,对制造酒精的原材料进行追踪控制,对制售假酒的场所进行搜索和监控。如旁遮普邦使用支持GPS的设备跟踪运输乙醇、烈酒和其他物质的车辆,旨在防止盗窃和转用工业乙醇用于制造假酒等非法酒精饮料。
四是加强邦际间执法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印度各邦的警察部门,以及海关、税务、质检等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假酒制售行为。这种跨邦、跨部门协作的方式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增强了执法力度和效果。在北方邦和北阿坎德邦的联合行动中,针对两邦发生的假酒致死事件,警方迅速采取联合行动,进行了大规模搜捕和打击。据报道,仅北方邦一省就有3000人落网,这一行动有效地遏制了假酒在两个地区的泛滥。
(三)加大假酒危害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为了向公众普及假酒的危害和识别方法,印度警察部门积极实施“有关酒精危害的公共教育运动”,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一是从售制源头上进行警示教育。如:在普拉亚格拉吉(印度北方邦的城市)跨亚穆纳地区,该地区因非法胡克(假酒)贸易而臭名昭著,警方对该地区的村民开展了专门的有关酒精消费危害的宣传活动,从法律制度、生命安全和家庭社会稳定等方面加强教育说服。
二是深入村庄、学校,开展与村民面对面的宣传活动,对群众进行防范教育,当场解答群众疑问,增强民众的防范意识。在印度果阿北部,警方召集了果阿医学院的医学专家,对果阿北部学校八至十年级的学生们进行酒精危害的讲座,通过生动的案例演示加强预警教育,并逐步将这类宣传活动扩展到当地所有学校。
三是利用新媒体手段提升宣传效果。印度警方通过官方网站、社交软件等平台发布大量关于假酒危害的宣传资料,并制作一系列生动有趣的宣传视频和海报,以此增强“珍爱生命,远离假酒”的宣传效果。
街头饮酒
这些宣传活动不仅提高了公众对假酒危害的认识,也增强了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印度警察打击假酒制售任重道远
印度警察为打击抑制假酒制售行为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抓捕了一批不法分子,收缴了部分作案工具,对假酒的生产和售卖起到了一定的打击抑制作用。但从印度几乎每年都出现的大规模假酒中毒事件中不难看出,印度警方的打击假酒制售成效较为有限。
(一)嗜酒习俗根深蒂固,打击实践举步维艰
首先印度的饮酒文化历史悠久,与宗教、节日、庆典等活动紧密相连。在印度许多家庭中,饮酒被视为一种社交活动,是家庭团聚、朋友聚会不可或缺活动,嗜酒习俗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这种文化背景使得饮酒在印度社会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难以轻易改变,这为假酒市场的潜在需求提供了庞大的消费群体。其次,在印度社会较严重的贫富差距背景下,一些人群将饮酒视为缓解压力的有效方式,囿于有限的经济条件,通过购买价格低廉的假酒,往往能够满足他们的饮酒需求,减少他们因生活压力带来的主观痛苦。尽管假酒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损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民众恣意购买饮用。一些连假酒都买不起的人,甚至通过喝肥皂水、食蛇胆来满足对饮酒的渴望。
(二)忽视民众合理需求,禁酒令“弄巧成拙”
在印度,不同地区及人群饮酒文化和对饮酒的需求存在差异。然而政府往往采取一刀切的禁酒政策,难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配合,反而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抵触情绪,进而助长非法制售假酒地下市场的繁荣,导致出现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比哈尔邦,自其2016年开始实施禁酒政策,如今实际演变成“禁穷不禁富”的形式主义。由于禁酒令的限制,该邦富人实际转从其他邦购买合法酒类并堂而皇之地饮用,而穷人则只能偷偷购买一种名为“月光酒”的当地假酒非法饮用。这样的禁酒令导致的结果是,每隔几周就有穷人因为饮用假酒而死亡,但由于当事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敢报案,穷人饮酒致死反而习以为常,无人关注。
(三)执行人员官商勾结,假酒制售泛滥成灾
在印度,贪污受贿、官商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成为了假酒制售问题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官商勾结使得假酒制售活动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贿赂官员,使这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为不法商家提供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使得假酒制售活动更加隐蔽,严重影响警方打击假酒制售的有效性。其次,官商勾结使得假酒制售活动更加猖獗泛滥。一些执法人员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甚至直接参与假酒制售活动。他们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为假酒提供销售渠道,导致假酒制售泛滥成灾。2019年北阿坎德邦发生的大规模假酒中毒事件,有超过100人死亡,正是由于涉事的假酒制造商与税务、城市监管部门的官员勾结,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在事件发生后的调查中,共13名地方政府官员以及4名警员受到停职处理。
(四)长效机制未建立,打击成效微弱
虽然假酒中毒案件发生后,印度政府和警方都会积极介入,相关媒体也多方报道,但没过多久,新的假酒制售导致中毒或死亡等严重后果事件又会卷土重来。其深层原因在于印度打击假酒制售尚未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导致假酒制售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尽管政府已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往往都是“应景之作”,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病急投医”的无奈。加之如前所述,在各邦的法规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印度假酒打击管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使很多不法商家有机可乘,而法律法规体系支离破碎,执法人员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束手无策。
目前为止印度尚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假酒制售监管体系,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导致假酒制售活动难以提前预警。一旦出现问题,基本属于仓促上阵,打击成效自然不高。
假酒制售牵涉面较广、跨区域流动频繁,需要政府、警察、社会及民众等多方联动和协作。然而,在印度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虽然也有个别邦之间小范围的联合行动,但整体治理体系碎片化,且缺乏民众参与和信息互动,打击行动难以形成合力,成效有限。
【作者简介】
何晖,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美国得州大学访问学者,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备案单位“湘潭大学南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
温佳辉,女,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本文刊登于《现代世界警察》2024年9期
新媒体编辑 | 周辰其
原文编辑 | 古静
审核 | 王志祯 张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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