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外国虚拟货币犯罪的打击与治理 | 越南虚拟货币法律监管现状分析

政务   社会   2024-11-20 17: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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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波士顿咨询集团的一份报告指出,2030年数字资产的总价值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10%。在越南,虚拟货币已随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参与者,并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显著影响,这一新生事物也给越南法律体系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虚拟货币在越南法律体系中的性质


(一)虚拟货币是财产吗 

根据越南《民法典》第105条规定,财产为有价值的物、金钱、文件与财产权利,因此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就需要逐一通过物、金钱、文件、财产权利这四种财产类别的评估。首先,对于“物”而言,根据越南《民法典》规定,物是广义上物理世界的有形部分,包括无机或有机的动植物物体。在概念映射到实际生活中时,物的界定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生产、消费或生活中的物品,还包括复杂的材料,例如工厂、铁路运输线、机场、石油钻井平台,建筑系统等。但无论如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无形的,与上述“物”的概念显然不同,因此其并非越南《民法典》所规定的“物”的类别。 


其次,对于“金钱”这一财产类别,虽然越南现行法律并未明确金钱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包括在越南或世界其他国家,金钱是以纸币或金属硬币的形式存在。这也可以在越南政府颁布的101/2012/ND-CP号法令(已被80/2016/ND-CP号法令修订)中找到论据,当然该法令也对除纸币及金属硬币之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做出列举,但没有将虚拟货币容纳其中,因此虚拟货币并非越南《民法典》所规定的“金钱”的类别。 


再次,对于“文件”这一财产类别,越南《民法典》规定的作为财产的文件主要指的是一种显示价值的法律形式,目的在于确认某一民事主体对另一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换言之,这里的文件主要指有价证券。而虚拟货币的功能不像是类似于股票等证券,因此它并非越南《民法典》所规定的“文件”。 


最后,对于“财产权利”这一财产类别,越南《民法典》第115条规定财产权利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其他财产权。而在越南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还是债权等权利都具备显而易见的金钱价值,并已由专门的法律对其财产性质进行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115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是越南《民法典》为实现法律灵活性而有意为之的立法技巧,以便涵盖颁布时尚未遇见的财产类型,那么从这一角度而言,鉴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事实上可以被创造、拥有、使用及转让给他人,也在实践中已为民事交易的主体带来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变动,其可被视为代表“持有”虚拟货币的一种权利。通过这种路径将其证成为越南《民法典》规定的“财产”,进而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保障所有权人及相关民事主体的权益,避免其带来法律风险。 


(二)虚拟货币是商品或服务吗 

从商品的角度看,越南《商法》规定投入流通的商品应首先被确认为财产。因此,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的前提是以其财产属性为基础的,这受限于我们前述对于财产属性的讨论,假若虚拟货币可以被证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那么它作为商品的概念就是水到渠成的。而从服务的角度看,《商法》第9条第3款规定,提供服务是一种商业活动,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服务用户(客户)有义务向服务提供商付款并按照约定使用服务。而《民法典》第513条及第514条进一步规定,“服务合同即各方之间协商约定提供服务方为接受服务方提供服务工作,接受服务方必须向提供服务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可实现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条款,且不违反社会道德的服务工作。”因此,在越南法律中服务通常被理解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一种“工作”,与此相比,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服务的“工作”形式的特征并不明确。综上,在越南法律体系内,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商品或服务都是不合适的。 

广南市警方破获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三)虚拟货币是支付手段吗 

《越南国家银行法》第17条规定,越南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和金属货币是越南境内的合法支付手段,此外越南政府于2012年颁布的101/2012/ND-CP号法令(已被80/2016/ND-CP号法令修订)第4条第6款及第8款规定了除纸币和金属货币之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即支票、支付令、支付授权、收款授权、银行卡及电子钱包等方式。法令进一步明确,电子钱包服务是指由中介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在电子芯片、手机SIM卡等信息载体上创建的身份识别电子账户的服务,用户可以1∶1的比例将银行账户的余额转账至电子钱包作为支付手段而使用,该法令所规定的“电子钱包”显然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完全不同的。法令还指出,未列明的支付手段均为非法,使用非法支付手段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从《越南国家银行法》及101/2012/ND-CP号法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非越南合法的支付方式,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虚拟货币可被视为外汇吗 

《越南国家银行法》第6条第2款a项和《外汇条例》第4条第1款指出外汇包括以下项目:(a)外币,即另一个国家的货币或欧洲共同货币以及用于国际和地区支付的其他共同货币;(b)外币支付手段,即支票、支付卡、汇票和其他外币支付手段;(c)以外币计价的票据,即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本票、股票和其他有价票据;(d)黄金(此处指属于国家外汇储备的黄金),即记在越南居民的海外账户上,进出越南国境并以块状或碎片形式实际存在的黄金;(e)转移到境外用于国际支付的越南法定货币。 

越南公安部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公众关于虚拟货币的疑问


根据上述规定,倘若越南境外国家发行虚拟货币并将定义为该国的法定货币,那么有可能会触及第4条第1款a项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种虚拟货币可因外币的身份而被视作外汇,但是《条例》也对使用外币进行交易作出严格的限制,换言之,即使虚拟货币因被境外国家视为法币而取得外汇身份,在越南境内交易使用仍要遵循严格的法规限制。







二、越南虚拟货币犯罪模式与特征


虚拟货币犯罪伴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其作案模式也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就越南而言,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犯罪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借助虚拟货币进行的诈骗类犯罪,其二是以虚拟货币为工具的犯罪。 


(一)借助虚拟货币进行的诈骗类犯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南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并出现打着虚拟货币交易投资旗号的诈骗案件。仅在广南一地,自 2020年就出现以虚拟货币为旗号的诈骗案件,案件总数已超百起,涉案总资产超过千亿越南盾。这些打着虚拟货币交易所旗号的诈骗案件通常有相同的犯罪手法,即通过“高利润”或“高吸引力”的投资方式吸引民众入局,投资者通过线上转账的方式将现金转换为这些交易平台的“虚拟资金”,等到出现足够数量的交易者或资金,这些交易所会突然停止工作,投资者会失去所投资的资金。

河内市警方破获一起利用虚拟货币的诈骗案件


例如,河内市警方于2024年4月21日公布一起借助虚拟货币进行的“割韭菜”诈骗案件。案情载明:河内市警方网络安全和高科技犯罪预防与控制部接到受害者报案,称其朋友推荐使用某软件参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投资,受害者将钱存入该软件参与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炒作,系统显示其赚得22.6万美元,然而当她试图取钱时,系统以“VIP账户升级” “安全风险保证金” “确保真实存款”等为由要求受害者存入更多金钱,无法提取本金及盈余。据统计,受害者共进行了15笔交易,损失超过20亿越南盾(约57万元人民币)。河内市警方发布新闻强调,人们在参与诸如比特币虚拟货币等金融投资时应保持警惕,当有欺诈迹象应尽快联系公安机关,以便及时破案,追回损失。 


(二)以虚拟货币为工具的犯罪 

以虚拟货币为工具的犯罪是虚拟货币犯罪的2.0阶段,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系统进行资金收取、转移、存储以达到躲避监管和打击的目的,这一类案件表现为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类型犯罪,根据越南网络安全和高科技犯罪预防和控制部的分析,近年来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虚拟货币和越南货币的兑换量攀升,原因可能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关。由于虚拟货币相较于传统货币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全球化等特征,且其被算法加密,因此犯罪分子经常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实现本币与外币的兑换,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越南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具体而言,境内汇款人和境外收款人在同一个虚拟货币交易所开立账户,汇款人将法定货币转换为虚拟货币,并借助这些虚拟货币交易所没有采用实名制的漏洞,隐藏法定货币的不法来源,同时借助混币、合币等技术手段,利用区块链内地址的匿名性特征,将虚拟货币在多个网络地址之间来回转移,使得原始的资金来源难以追溯,最终通过整合的方式,整合“洗干净”的虚拟货币并转到“干净”的账户网址上,重新转换成法定货币或商品进行流通。 

越南国会议员审议《防止和控制洗钱法》(草案)


越南岘港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8日公布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广南省举行的房地产买卖活动中与V女士相识,孙某某向V女士介绍其持有大片土地并可转卖给V女士,V女士因故与其达成购地意向,并多次向孙某某名下公司转账购地定金,总额约为202亿越南盾(约578万元人民币),在这一过程中,孙某某向V女士许诺将收到足够的钱时将土地交付并登记移转权属。然而V女士实地走访发现该土地已被占用并且所有人并非孙某某。旋即报警,经查孙某某已将数百亿越南盾用于投资越南境外的虚拟货币,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点,受限于越南的法律政策和当前技术手段,V女士约160亿越南盾(约458万元人民币)损失无法追回。







三、越南对虚拟货币的治理体系


(一)行政监管:多元部门综合施策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2014年2月,越南国家银行首次发布《关于比特币和其他类似的虚拟货币》的新闻稿,指出虚拟货币不是由政府背书或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这种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创造的所谓的“货币”也不是越南的合法支付手段。使用虚拟货币将不会受到国家保护,并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时提供虚拟货币,在此基础上,越南国家银行更进一步建议,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要投资、持有和进行与比特币或其他类似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此后,越南国家银行于2017年10月发布《国家银行关于禁止使用比特币》的新闻稿,援引相关规定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的非法性特征。越南国家银行指出越南101/2012/ND-CP号法令第4条第6款明确列举合法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包括支票、支付令、支付授权、收款授权、银行卡等方式,且法令第7条第4款指出,凡未列入该法令第4条第6款的非现金支付手段均属非法。因此,使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将因违反上述法规的违法行为而被处以1.5亿至2亿越南盾(约合4.3万至5.7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此后,虚拟货币在越南国内处于明令禁用的状态。 


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越南之外的部分国家对虚拟货币开始采取积极的态度,虚拟货币在国际上也迎来了较快的发展,这不得不使越南重新审视本国对虚拟货币所采取的政策。2017年8月越南国家总理发布1255/QD-TTg号决定,通过了一项名为“针对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管理和处理的法律框架”的研究项目,该项目将致力于以下三方面的研究:(1)根据外国的经验和越南的实践,研究并充分准确识别虚拟财产、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性质,探究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及虚拟货币与财产之间的关系。(2)审查和评估越南当下关于虚拟财产、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境外制度经验,确定越南国内对虚拟货币相关问题的态度;尝试建立和完善越南关于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法律体系,减少相关风险,同时确保初创企业拥有创造力,以适应现代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3)细化研究任务及实施路线图,将项目推进责任压实到具体的国家部委及下属机构。可以说1255/QD-TTg号决定彰显出越南积极应对虚拟货币发展的态度,为越南未来研究和颁布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 


2018年4月,越南国家总理向有关部门下达了《关于加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管理的指令》(即10/CT-TTg号指令),要求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公安部、国家银行总行及各省分行加强和处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及时发现、防止和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以限制其对社会的风险影响,为执行这一指令,越南国家银行行长于同月签发《关于加强控制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和活动的措施的指令》(即02/CT-NHNN号指令),要求信贷机构、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越南国家银行总部机关各单位、各省市分行认真实施具体措施,加强控制和处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 


(二)刑事打击:加强对于虚拟货币用于洗钱罪及资助恐怖主义罪的打击

尽管越南法律尚未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资产,也未保护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实体交易,然而如果相关主体利用虚拟货币实施例如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将会依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在加强对虚拟货币用于洗钱罪的打击方面,越南《预防和打击洗钱法》第3条第1项指明洗钱是组织或个人将犯罪所得财产来源合法化的行为。《刑法典》第324条第1款(a)项规定:“洗钱即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隐瞒其犯罪或明知或有依据知道与他人犯罪有关的金钱或资产的非法来源的行为。”在加强对虚拟货币用于资助恐怖主义罪的打击方面,《刑法典》第300条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为恐怖组织或个人提供协助或金钱支持的,应处以5至10年监禁。”值得注意,该条对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采取“任何人”及“任何形式”的界定,这意味着刑法关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旨在为恐怖组织提供支持,而不论其形式。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使用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完善法律规定外,近年来越南政府也从执法层面加大对虚拟货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自2021年起,河内市及胡志明市警方通过联合执法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的行为,捣毁了多家虚拟货币交易所。2024年2月23日,越南国家副总理签署《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强化虚拟资产监管,履行越南政府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共同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的承诺。 


综上,虚拟货币正逐渐成为越南的热门话题,其一方面有利于越南数字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洗钱等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带来新的挑战。为此,越南亟待完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首先,应对虚拟货币进行明确具体的定义,以确定监管范围,加大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次,在审慎的基础上将虚拟货币识别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并为其附加限制流通的条件。最后,通过明文制度控制虚拟货币的公开发行,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社会风险的统一。


【作者简介】王明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主要研究网络安全立法与执法。







本文刊登于《现代世界警察》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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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 |  周辰其

原文编辑 |  冯苗苗

审核 | 王志祯  张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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