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吗❓
在为爱车投保后
这些情况属于“改变使用性质”
发生事故后,存在拒赔风险!
案件简介
🚗 6月,郑某所有的轿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合同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若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郑某将上述车辆通过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同年9月,刘某通过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上述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因碰撞路灯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因郑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拒赔。随后,郑某将某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涉案车辆用途约定为家庭自用,而郑某将涉案车辆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改变了涉案车辆用途。
车辆出租后,车辆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从特定主体变为不特定主体,投保人即车主对保险车辆的控制力明显减弱。此外,随着涉案车辆运行里程增多、使用频率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也会变大。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还是对“改变使用性质”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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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提醒各位车主📢📢📢
在为爱车投保前
一定要明确车辆使用性质
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