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私家车出租遇事故,保险赔吗?

企业   2024-09-13 11:53   重庆  

您知道吗❓

在为爱车投保后

这些情况属于“改变使用性质”

发生事故后,存在拒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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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 6月,郑某所有的轿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合同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若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郑某将上述车辆通过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同年9月,刘某通过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上述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因碰撞路灯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因郑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拒赔。随后,郑某将某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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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涉案车辆用途约定为家庭自用,而郑某将涉案车辆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改变了涉案车辆用途

车辆出租后,车辆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从特定主体变为不特定主体,投保人即车主对保险车辆的控制力明显减弱。此外,随着涉案车辆运行里程增多、使用频率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也会变大。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还是对“改变使用性质”不太清楚🤔 

再为您送上2个真实案例↓↓

助您更好规避风险‼️

向上滑动进行查看







案例一

某天,王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同向前方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系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保险产品,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调查,王某在车辆投保时显示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个人”,而案发时,王某正在经运满满平台接单后开车送货的路上。综合考虑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保情况、使用性质、对价平衡原则等,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免责。




案例二

刘某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后,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并持续用自家轿车进行接单,长达4年。期间,刘某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等产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某天,刘某驾驶上述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划定刘某全责,刘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给出回复:只赔交强险,商业险拒赔。刘某投保的车险规定“使用性质为家用”,而4年的网约车接单行为,属于持续性改变车辆使用用途,此举大大增加了出险概率,破坏了原有保险协议的公平性。


利宝提醒各位车主📢📢📢

在为爱车投保前

一定要明确车辆使用性质

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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