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
提醒广大车主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一般指消费者在一些公司支付统筹费用购买服务,这些公司在消费者因指定车辆遭受损失后进行赔偿的业务类型。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误区!!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消费者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既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保护,也不受《保险法》保护。发生赔偿纠纷后,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且不能依据《保险法》得到救济。
让我们走近真实案例
警惕“统筹”陷阱
案例一
车主个人承担事故债务
李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是大货车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李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安全统筹保险合同,统筹限额100万。
张某伤情较重,第一次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元,当时汽车服务公司资金状况尚可,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在统筹险范围内赔偿了张某20多万元医疗费。
张某后续治疗又花了30多万,第二次起诉时,汽车服务公司就拒绝赔付统筹险了。挂靠运输公司表示,其与李某签订挂靠协议,李某自负盈亏,产生费用与挂靠公司无关。
法院裁决结果
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一并处理的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由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统筹险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李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可另案解决。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鉴于李某所驾事故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李某与该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运输公司作为挂靠运营企业已在众多案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某的债务实质上由李某个人承担。李某一时也还不上,只能慢慢挣钱,慢慢还。后来,李某另案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保统筹险的汽车服务公司,尽管最终拿到胜诉判决,该公司也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来源保市信息公众号
案例二
车主自行支付修理费用
樊某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购买汽车时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参加机动车辆统筹。2021年司机鞠某驾驶车辆在克什克腾旗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车辆被送往松山区某汽车修理部修理。
车辆修理完成后共计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樊某认为修理费应由某汽车服务公司赔付,便将车辆取回,没再支付修理费。谁知,汽车服务公司拒不支付修理费,修理部便将樊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汽车修理费及救援费。
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樊某为车辆修理合同的相对人,其与汽车服务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性质,系合同性质,相关纠纷应另案处理。法院判决樊某给付汽车修理部修理费1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汽车修理部对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公众号
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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