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反洗钱意识
筑牢特定非安全防线
随着中国反洗钱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金融行业的监测预警功能日益增强,洗钱犯罪手段呈现出不断变化且犯罪向非金融领域蔓延的趋势,为了更加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反洗钱监督管理机构将一些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防线。
一
非特定金融机构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的文件中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限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公司服务提供商八类机构,是当前正在执行的标准。
新发布的《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重新定义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增加了“宝石现货交易商”,减少了“公司服务提供商”,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主体的范围。
二
非特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特定非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及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现金大额交易报告、配合反洗钱调查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相关文件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义务进行了行业细分规定。
三
非特定金融机构履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场所、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者开展业务时,原则上应当采取非现金的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的,应当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当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新发布的《反洗钱法》规定未勤勉尽职履行反洗钱义务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最低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导致相关业务被限制、禁止,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严重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场所、交易商要高度警惕客户使用现金交易,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的情形,可能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需要开展强化尽职调查,必要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