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区枣园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7日于江苏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入开始销售共购入124瓶,于2024年02月28日下架,期间共销售出122瓶,售价为13.9元/瓶,因线上价格与线下不一致,且部分消费者购买时存在折扣,经调取当事人销售台账总售价为1548.29元,剩余2瓶当事人已返回厂家,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优选葡萄汁”未标注运输条件,根据《GB 71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4.3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故货值金额为1576.09元(2*13.9+1548.29),违法所得为1548.29元,目前已将标签进行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48.29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4829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5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3-05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06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风向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