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先行,尽力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意愿
一是实行调解优先制度。明确调解适用范围和调解程序,仲裁申请受理后,即时启动调解程序,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程序有关事项。办案人员及时研究案件材料,掌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充分沟通。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秘书负责组织调解;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员负责推进调解程序。二是建立调解激励机制。明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退回30%案件受理费,引导当事人选择更高效、更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以调优仲,实现调解与仲裁程序灵活转换
一是坚持“边裁边调”。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坚持根据案情实际,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若调解成功,及时形成仲裁调解书;若调解失败,则重新进入仲裁审理程序。二是坚持“以调促和”。仲裁程序全过程融合调解能够有效推动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充分沟通中不断取得共识,从而夯实和解基础,仲裁庭则将双方共识纳入仲裁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形成“服判息诉”的和谐结果。
(三)以调促执,有效解增强案件结果可执行性
一是努力推动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基于自愿更易主动履行,更好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二是充分运用调解过程性成果。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全程作出调解努力的案件,仲裁庭通过多次“交心式”“交底式”沟通协商,充分获悉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理解认识,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可能作出的裁决的接受度,从而提高主动履行效率。
2024年,舟山仲裁委员会线下仲裁案件近1/3通过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结案速度加快。仲裁制度本就以高效著称,引入调解后则更加灵活,能较快厘清争议焦点,达成协议后可依此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二是保持友好关系。商事主体处理争议往往注重“不伤和气”,仲裁调解推动双方真诚沟通,有效降低对抗性,有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后续经济贸易往来。三是提升履行效果。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充分参与案件处理方案制定, 并通过仲裁员在专业性和公正性方面的把握,调解协议比仲裁裁决更易于被当事人自动执行。据测算,仲裁调解书自动履行率基本达到85%以上。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和为贵”,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仲裁与调解结合延续这一理念,提供更贴合文化心理的纠纷解决路径。仲裁机构通过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纠纷预防化解提供了效率高、成本低、影响小的“缓冲区”“协调器”,能够有效发挥案件分流作用,减轻司法系统负担,让政府更有效地分配争议化解资源,展示了政府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下一步,舟山仲裁将进一步深化商事调解工作,加强商事仲裁调解制度、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化解能力,推动构建“诉仲调”一站式纠纷化解机制,着力打造争议化解优选地。
来源: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编辑:施鸣力
审核:黄黛燕 黄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