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涉渔典型案例——钱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政务   2025-01-03 16:45   浙江  



海上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威胁海上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海洋生态资源,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为有效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海上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者从今年我市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涉海涉渔犯罪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印发,旨在以案释法,阐明当前案件办理法律适用标准,为执法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



钱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8日(禁渔期),被告人钱某波携带地笼网,驾驶浙普渔01268船至普陀区六横岛白马礁附近海域欲进行地笼网作业,被舟山市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当场查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年7月24日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二工作站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27日对该钱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4年7月22日,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二工作站就钱某波去年的犯罪事实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普陀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4年8月5日(禁渔期),钱某波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驾驶浙普渔01268船至普陀区六横岛白马礁附近海域,使用地笼网进行作业并捕得少量渔获物,后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二工作站从犯罪嫌疑人钱某波处扣押了涉案的网具20顶及渔获物。因钱某波在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非法捕捞,11月5日普陀区检察院经审查后直接决定逮捕。11月7日,普陀区检察院以钱某波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普陀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14日普陀区法院立案,并于同月27日对被告人钱某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其作案工具网具20顶及渔获物由舟山海警局依法处置。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钱某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之规定。钱某波在第一次因使用地笼网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时,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出海,再次实施使用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规定,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予以逮捕。司法机关认为,钱某波先后两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藐视,且第二次非法捕捞行为系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并综合考虑全案犯罪情节,判处其监禁刑。


典型意义

禁渔期是海洋资源修复期,舟山向海而生、因海而兴,保护海洋资源既是法律底线也是民生底线。非法捕捞行为一直以来是重点打击的海上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钱某波因利益驱使,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偷捕,性质恶劣。执法司法机关通过本案办理,实现了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本身,也震慑、遏制同类人员海上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和行为。





来源:平安舟山



法治舟山
崇尚法治 共创文明 加强法治舟山建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