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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发布许文胜、吴何文、
许华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案
第二次分配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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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许文胜、吴何文、许华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刑事涉财产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现就第二次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PART.01
集资参与人及损失金额
参与退赔人员范围由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0刑终13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共计297人;退赔损失金额共计161278514元。
PART.02
第二次退赔可分配金额及来源
1、提取许文胜、吴何文在金华市香岛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12118032.04元;
2、提取许文胜、吴何文公积金共计71225.85元;
3、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转来的许文胜、吴何文、许华清分配款40908.66元。
上述三笔款项合计金额为:12230166.55元。
PART.03
分配比例确定
本次分配以可分配款12230166.55元除以退赔损失总金额共计159507288.16元[161278514元-1771225.84元(第一次分配金额)],计算分配比例,本次分配比例为7.66%。
PART.04
关于领取退赔款方式
集资退赔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于2024年11月23日前在工作日期间到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进行登记。第一次分配已登记的人员若联系方式、账号等发生变更的,请及时告知工作人员。未完成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本次可分配款暂存于本院案款账户。
PART.05
权利义务告知
债权人、受害人或被执行人对本公告中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联系电话:0794-7938110 小徐
金溪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编辑: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