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权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张建文 张 锐
【第一作者】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处长、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育部评估中心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专家,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出版著作17部,发表论文160 余篇。
【摘 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的规定,并没有为实现处理者或第三人的正当权益而允许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 践却不断遭遇处理者为了自己或他人的正当权益而处理个人信息的纠纷。立法的无视或有意的空白,并不能消除或根除为实现处理者或第三人的正当权益而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司法实践以曲折迂回的方式,特别是用免责事由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将“正当权益”的情形作为事实上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在未来,有必要在司法裁判上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正式承认处理者或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可以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基础。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正当权益;特定目的外使用
【引用格式】 张建文,张锐.论正当权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2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