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角兽到破产清算:柔宇科技案例分析之四慎用特别表决权

文摘   2024-07-11 13:39   北京  

1、柔宇科技特别表决权的设置

柔宇科技采用特别表决权结构,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安排,对于提呈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可投4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目前,实际控制人刘自鸿持有公司38.61%的股份,且均为公司全部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合计占公司投票权的比例为71.56%,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起到决定性作用。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

公司股权结构图:

2、特别表决权的利弊

特殊投票权制度本质上是对股东权利的一种重新分配,将股东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分离,该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通常来讲存在以下优势和弊端:

(1)优势

a、 使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本结构具有更多灵活性:

新经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通常需要获取大量外部资金以保障公司的高速发展,而这必然会导致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被相对稀释。通过特殊投票权架构,公司创始人不必担心因其股权比例被稀释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在面对大量外部投资时具有更多弹性和灵活性。

b、有利于实现公司的长期价值:

多数投资者更关注公司股票短期内价值的上涨,而忽略公司的长远发展价值,这会导致他们在对重大事件决策时目光狭隘,作出对公司不利的选择。通过特殊投票权架构,可以确保创始人能够控制公司的运营,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执行长期商业模式和长远战略布局,而不受公司股价短期波动或者短期收益的影响改变公司发展方向或经营策略。

c、 有效防止敌意收购:

敌意收购通常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未与公司股东谈判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股权收购。通过特殊投票权架构,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更好地掌握在持有特殊投票权股份的创始人手中,收购方即便通过敌意收购获得了大量普通投票权股份,也无法对公司产生控制,替换原有的管理层,因此采取特殊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也很难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

(2)弊端

a、 诱使创始人从公司中谋取私利:

在正常情况下,理论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辞退创始人在公司的任职,这种危机感可以约束创始人作为管理人时不得肆意谋取私利。但如采用特殊投票权架构,持股比例较低的创始人仍可控制公司避免自身被辞退,这时将会缺乏有效的手段制衡创始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当然,在某些司法区域(如美国)有更严厉的法规和执法程序能够降低创始人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b、削弱股东对创始人的问责能力:

即便公司创始人没有从公司谋取私利,但如创始人表现不佳导致公司经营不善,特殊投票权制度将同样阻碍公司股东撤换创始人。此外,在出现并购机会时,如创始人持反对意见,股东也无法通过并购寻求退出。

c、影响公司估值:

如公司对外发行没有投票权或者次等投票权的股份,因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会丧失其参与公司经营控制的权利,会导致公司股价上受到一定减损。

3、柔宇科技的负面实践

实际控制人刘自鸿拥有一切事务的决策权。在大厦倾颓之际,刘自鸿的决策和作风也被柔宇员工视为公司破产的核心原因。

一位离职人士评价:“在柔宇科技的决策制度里,其他人没有任何说NO的权力,一切都由刘自鸿决策。

但在一些柔宇老员工眼里,刘自鸿的决策风格也并非杀伐果断,反而充满犹疑。除了对技术升级和手机市场的错判之外,2014年,富士康创始人郭台铭曾有意投资柔宇,但刘自鸿认为价格过低没有接受,谈判不欢而散。此后刘自鸿又想同意这一条件,但富士康方面再无回复,转而收购了夏普。

接近柔宇科技高层的人士提到,尽管柔宇科技内部倡导“集体决策”,但柔宇科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几乎形同虚设,所有决策都围绕刘自鸿一人展开。

4、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一些建议

1)特别表决权设置(持股主体、表决权倍数安排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特别表决权设置后的实际运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管理架构变化情况;

3)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对实际控制人行使控制权、股东会运作等的具体影响;

4)对参与投资者权利的影响,相关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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