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宝人”频频“光顾”古窑址
声称“有收获”
到底是刨挖还是捡拾
这些瓷片能否成为定罪之证
一切都扑朔迷离
……
几则视频暴露“挖宝人”
从土里抠挖出青花瓷片,将几个瓷器与一把镐堆放在一起,配上字幕“昨天的收获”……2023年1月,李某短视频账号里发布的几则视频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经查,李某视频中的“挖宝”地位于厦门集美、海沧等地的几处古窑址。警方迅速锁定李某并将其抓获,在其住处查获了瓷器瓷片等100余件文物。
案发地点之一的海沧东瑶古窑址文物保护碑。
“我就喜欢捣鼓这些,平时经常上网查阅古代瓷器、钱币的文史资料。”到案后,李某供述,他是一名文物爱好者,得知厦门古窑的瓷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后,产生了收藏的想法。自2018年以来,他频频“光顾”集美、海沧、同安等地的古窑址,使用工具或者徒手挖掘、捡拾古代瓷器瓷片。
经鉴定,公安机关在李某处缴获的文物中,有源自宋代集美碗窑窑址的瓷器及瓷器标本18件、明代集美鲎壳帽窑址的瓷片标本58件、宋代至元代海沧东瑶古窑址的瓷器标本8件,以及其他窑口的瓷器瓷片数十件。
案发地点地表暴露的窑址遗物。
经厦门市检察院指定,思明区检察院负责办理该案。2023年5月2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捡拾”文物算不算犯罪
“经调查,因集美碗窑古窑址外围曾涉及国道工程,道路施工致使窑址地下遗物暴露堆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定意见中的这句话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施工致使古窑址的地下遗物暴露,意味着可能无须刨挖即可获取文物,且李某对这18件集美碗窑文物的获取方式是“挖掘”还是“捡拾”语焉不详,其作案过程亦无直播视频、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李某的行为能认定是盗掘文物吗?
此外,据李某在辨认时所述,这18件集美碗窑的文物是其从垄仔尾窑址处获得的。文物取得地与来源地不一致,案件的重要事实存在重大矛盾,这让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碗窑附近施工情况的相关材料及证人证言、委托专家再次确定上述18件窑址遗物来源地、补充辨认作案地点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案件细节。
经补强证据后证实,李某是以在地表捡拾、翻找的方式,在垄仔尾窑址实际取得了原属于碗窑窑址的文物。而文物来源地与取得地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当年生产瓷器时,有部分碗窑文物被堆放到垄仔尾窑,也有可能是几年前碗窑及垄仔尾窑古窑址附近施工,导致部分碗窑地下文物暴露于垄仔尾窑址处。
为进一步确认,办案检察官来到案涉古窑址实地走访,发现垄仔尾窑址的地表确实仍有文物暴露,且碗窑、垄仔尾窑古窑址之间相距仅百米左右。
文物系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私自盗掘或窃走,无论收藏或者买卖都属于违法行为。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李某以窃取的方式将18件出土的集美碗窑文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应以涉嫌盗窃罪而非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现有证据为基础,2023年8月21日,思明区检察院以李某盗掘58件明代鲎壳帽窑瓷片标本及8件宋代至元代海沧东瑶古窑址瓷器标本(均为文物标本)的行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其盗窃18件集美碗窑瓷器及瓷器标本(其中8件为一般文物,10件为文物标本)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综合履职推动文物保护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李某的盗掘、刨挖行为对案涉的几处古窑址造成了直接破坏,其盗窃行为也使古窑址的文化遗产遭受减损危险,遂将线索移送给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经过实地查看,并使用无人机航拍勘查,思明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致使社会公益受损。在遗址被破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遗址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办案检察官与李某沟通并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后,决定以诉前和解的方式,让李某比照文物价值赔偿5000元用于日后古文化遗址保护,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日前,在李某履行完毕上述责任后,法院将其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与此同时,为更好保护文物,思明区检察院还将在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部门怠于履职的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目前,被建议部门已对相关古窑址采取了设置24小时监控设备、建立巡查制度等文物保护措施。
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