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队长入井期间未系安全帽帽带,一煤矿被罚!

民生   2025-01-20 20:48   江苏  

违法事实:1.5-2煤进风煤门处停放的3台无轨胶轮车无后视镜,其中2台车的驾驶室门经过人为改装;2.520102回风联巷永久密闭墙和520101回风绕道永久密闭墙的内外压差分别为550Pa和400Pa,未进行漏风分析;3.5-2煤南翼带式输送机大巷二部皮带机头处多处栅栏缺失或损坏;4.检查时人车司机驾驶车辆期间未按照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制度要求系安全带;5.井下使用未取得煤安标志的记录仪拍摄疏放水过程;6.矿井总回风巷500m长度洒水消尘管路未设置支管;7.矿井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未对520109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采取堵漏措施;8.矿井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未对520109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进行监测;9.矿井采用十字布点围岩观测法,52010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12#、13#围岩观测牌板处无测点;10.现场检查时52010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无法安装;11.520110备用工作面切眼处积水深度超过500mm、长度超过50m,未安设排水设施;12.现场检查时520108主运顺槽口编号为YJ108-19的永久密闭观测孔堵塞,无法观测压差、气温;13.520109综采工作面使用的移变低压侧未按照整定计算进行整定,其低压侧短路电流计算为1900A,设备实际设置为3倍额定电流(1200A);14.经查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月2日01时56分,中央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运行期间,一名工人在截割头与巷帮之间作业;15.经查监测监控系统发现:2024年12月9日,矿井使用2%浓度标准气样做瓦斯电闭锁试验期间,520109综采工作面T1激光甲烷传感器最大值为5.17%,误差过大,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检查时该传感器仍在使用;16.2025年1月1日四点班,综采队队长入井期间,未系安全帽帽带;17.矿井总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显示风速7.8m/s,测风牌板显示6.7m/s,超出该型号传感器基本误差不超过±0.3m/s的规定,传感器未及时调校;18.矿井总回风巷150m长度巷道煤尘堆积达3mm,未及时洒水消尘

处罚内容: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5.处五万元的罚款(¥50,000.00);6.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7.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0.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1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4.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1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6.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17.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8.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玖仟元整(¥359,000.00),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九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7.《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8.《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12.《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5.5.1;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1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6;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1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4.2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5.9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5

来自:矿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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