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桥,这个我国著名的考古圣地,一直以来都是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探寻中华文明瑰宝的重要场所。在这片土地上,已经发掘出众多珍贵的历史文物,每一件都承载着中华文明深厚的底蕴,传承着千年的历史文化。
大韩墓地,位于滕州市官桥镇大韩村东部,地处新薛河与小魏河之间,是一片属于东周时期的古墓群。这片墓地的发现与发掘,无疑为官桥地区的历史文化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2017年10月,山东省考古队开始对大韩墓地进行保护性发掘,随着考古工作的深入,一个丰富的历史文化宝藏逐渐展现在世人面前。
大韩墓地的规模颇为宏大,东西长度约100米,南北宽度约70米,总面积达到了惊人的7000平方米。在这片广阔的土地上,勘探发现了86座墓葬,其中包括小型长方形土坑竖穴墓61座。这些小型墓葬保存完好,没有发现被盗的痕迹,为考古学家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资料。
另外,还有25座大中型墓葬,这些墓葬的形制多样,有的是近方形土坑竖穴墓,有的是甲字形或刀形墓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大中型墓葬多数曾遭受盗掘。尽管如此,考古学家们依然在这些墓葬中发现了不少有价值的文物和线索,为揭示东周时期的社会风貌和文化特征提供了有力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大韩墓地周围的文物资源也极为丰富。商周时期的前莱遗址、西康留西遗址、大康留北遗址、薛城遗址以及东康留墓群等,都与大韩墓地形成了紧密的文化联系。这些遗址和墓群的存在,进一步印证了官桥地区在商周至东周时期的重要历史地位和文化繁荣。
但是在2016年12月13日的深夜,官桥镇大韩村东的古文化遗址处却上演了一场紧张的暗战。在麦田的掩映下,四个身影鬼祟地忙碌着,他们挖掘的动作虽然小心翼翼,但却难逃隐蔽在树林中滕州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和官桥派出所民警的锐利目光。民警们沉着冷静地观察着这四个可疑人物的一举一动,同时迅速从三面包抄过去,最终将这四人一网打尽。
经过审讯,这四人分别是来自菏泽的高某、刘某宝、刘某新和梁某,他们结伙到此的目的是盗掘古墓。据他们交代,现场还有其他盗墓团伙在活动,但在民警抵达时已然逃窜。这起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他们意识到这绝非一般的古墓盗掘案。于是,刑警三中队加大了对此案的侦查力度,试图挖掘出更多隐藏的线索。
时间转眼到了2017年1月27日,农历除夕之夜,当人们都沉浸在节日的喜庆氛围中时,刑警三中队的值班民警却发现了一丝不寻常的蛛丝马迹。一辆老款红旗轿车停在中队门口,车辆一直处于发动状态,形迹可疑。经过侦查,民警发现车主为樊某,此人有盗墓前科,现居住在滕州市官桥镇后来村。更进一步的侦查揭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部分盗墓嫌疑人在作案时,竟会在辖区公安机关门口安排人员望风。
这一发现让民警们意识到,可能有一个更大的盗墓团伙和更为复杂的案情隐藏在背后。三中队民警立即将这一重要线索与近期发生的大韩村盗墓案结合起来分析,并向刑警大队汇报了情况。他们决定先不动声色,围绕樊某展开秘密侦查,寻找突破口。
就在民警们四处搜集线索的关键时刻,2月6日,又有群众举报在大韩村发现了盗洞。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了青铜器碎片,从而确认了2月5日确实发生了盗墓案件。通过对樊某的车辆轨迹进行深入分析,民警发现该车在案发时间曾出现在大韩村附近,这使得樊某的嫌疑进一步上升。
经过连续5天的跟踪排查,侦查员们终于确定了樊某涉嫌团伙盗窃古墓的犯罪事实,并锁定了其团伙的头目秦某。然而,秦某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他频繁更换手机号码,给民警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办案人员并未气馁,他们通过多条线索的侦查和摸排,逐步明确了秦某涉及的两个盗墓团伙,并发现案情重大。
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接到重大案情报告后,立即联合官桥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专案民警通过“天网”视频监控,成功查证出秦某等嫌疑人的驾驶车辆活动轨迹,并顺藤摸瓜追查到了他们的大致落脚点。紧接着,专案组民警兵分三路对嫌疑人落脚处展开了大面积搜索,最终成功找到了嫌疑车辆。
3月2日,抓捕时机终于成熟。专案组民警五路人马同时出击,以雷霆万钧之势成功抓捕了秦某等五名团伙骨干成员。在秦某团伙落网后,他们如实交代了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7日、2月5日三次盗掘大韩村古文化遗址的犯罪事实。据他们供述,在后两次盗墓中均有出土文物,且该团伙已将盗得的编钟、石磬、青铜等珍贵文物倒卖出手,非法获利高达280余万元。
在审讯过程中,秦某还供出了一个关键人物——王某启。此人具有丰富的考古经验,在秦某多次作案过程中为其提供了墓葬布局等方面的指导,并协助辨认盗出的文物。根据秦某提供的线索,专案组民警连夜将王某启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缴获了42件珍贵的青铜器。据王某启供述,这些文物是秦某于2017年2月22日送到他家中的,声称是2月21日夜盗掘所得。然而,对于这次盗墓行为及参与成员的情况,秦某却拒不供述,显然其中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专案民警敏锐地察觉到了案情的复杂性,他们加大了追查力度,决心彻底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在强大的压力下,3月25日,刘某峰主动投案自首,并如数上缴了1月27日盗掘的文物。这一突破性的进展为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时间拖得越久,文物追回的难度就越大。我们必须尽快行动,在被盗文物被倒卖之前将其全部追回。”专案组民警深知文物的重要性,他们在再次收缴文物后,立即加大了追缴力度。很快,一条重要线索浮出了水面:市场上有人在私下联系出售编钟、石磬、青铜鉴等青铜器,这些文物的特征与神秘消失的第二批被盗文物高度吻合。
民警们迅速行动,安排专人接触叫卖人,逐步摸清了其身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经查实,叫卖人杨某竟是秦某的妹夫,这使得其市场上叫卖的文物极有可能是与秦某共同盗掘所得。这一发现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曙光,专案组民警立即围绕杨某展开了深入的排查工作。
经过一系列缜密的侦查和研判分析,专案组逐步明确了杨某涉及的团伙成员身份,并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该案团伙成员人数众多,且第三次盗掘团伙的成员竟是秦某另外召集的一伙人。这些人与前两次盗掘嫌疑人没有重合之处,他们与秦某之间均是单线联系,团伙成员之间甚至互不相识。这正是秦某拒不供述2月21日盗窃文物的原因所在。至此,秦某拒不供述的“自信”被专案组彻底摧毁。
图为滕州警方缴获的部分文物 刘阳河摄
随着案情的逐步深入和团伙成员的逐一落网,收网的时机已然成熟。4月11日,专案组民警兵分八路集中行动,以雷霆之势将另外八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归案。同时,他们顺藤摸瓜追回了被倒卖至峄城的第二次被盗掘的青铜鉴、编钟、石磬、青铜壶等50余件珍贵文物。这些文物的成功追回不仅为案件的侦破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文化损失。
在缴获文物后,滕州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文物的历史价值鉴定工作。他们逐级上报至枣庄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请求协助进行文物鉴定。经过多方努力,他们成功聘请到了山东大学文物鉴定专家、国家博物馆文物鉴定专家以及陕西、河南等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对收缴的文物进行了逐个细致的鉴定。最终,专家们得出了令人振奋的结论:这些文物全部为春秋晚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3件,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46件。该案缴获的文物数量之多、级别之高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收缴的一件春秋晚期倪公戈上刻有12字的铭文:“倪公克父择其吉金作其元用”。经过专家的破译,这段铭文的意思是:古时的倪国公朱克父专门选取优质的金属材料制作成此戈,并希望它能够一代代延续使用下去。这件倪公戈的成功收缴不仅具有极高的历史研究价值,还填补了山东省在春秋晚期青铜器实物考究方面的空白。
文物鉴定的结果显著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惩处力度,然而,仍有部分涉案人员在逃。这起案件引起了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枣庄市公安局以及滕州市公安局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他们多次亲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滕州市公安局局长梁龙雨在专案组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深度研判经营,理清脉络,一网打尽,追缴文物”的侦查方针,旨在全面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确保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滕州市公安局在人员、经费和装备等后勤保障方面给予了全力支持。同时,公安部也在2017年6月发起了为期三个月的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将此案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以深入打击犯罪行为,并全力追捕在逃涉案人员。
2017年7月31日,公安部向全国发布了A级通缉令,缉捕在逃的文物犯罪重大嫌疑人,其中就包括本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刘某涛和孟某。A级通缉令发布后,专案组民警立即对前期摸排的线索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嫌疑人刘某涛可能藏匿在薛城。8月1日,专案组民警迅速赶往薛城进行追捕,但刘某涛已离开藏匿地点,并乘坐公共汽车前往滕州。民警随即沿公共汽车行驶路线紧追至滕州汽车站,但刘某涛已经下车逃逸。
就在民警四处搜寻刘某涛的踪迹时,枣庄市公安局传来消息:刘某涛将乘坐公共汽车返回薛城,企图再次潜逃。民警立即从滕州汽车站出发,沿着公共汽车路线紧急追赶。在官桥镇东公桥站点,办案人员乔装成普通乘客登上公共汽车,成功将刘某涛抓获。
抓获刘某涛后,民警将追捕重心转向另一名在逃嫌疑人孟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孟某四处躲藏、居无定所,甚至停用了手机并与家人断绝了联系。追逃组民警对孟某及其家庭成员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孟某性格内向、为人老实且无前科记录,其家庭成员也多为公司职员和商人,并无违法记录。基于这些情况,民警认为孟某具备劝其自首的条件。
于是,民警一方面加紧追查孟某的下落以伺机抓捕,另一方面则前往孟某亲属家中进行劝说工作。他们向孟某的亲属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投案自首。在强大的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下,孟某最终于8月4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至此,“2·10大韩村特大盗墓案”共成功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2名。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