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对“伤残”的理解常常局限于肢体缺失(也就是熟话说的“缺胳膊少腿”)的情况。实际上,伤残的范围远不止于此。许多人在遭遇意外后可能觉得自己的伤情不严重,从而忽视了自身可能被认定为伤残的权利。这种误解在理赔时尤为突出,各方对伤残的认定和赔付标准存在不同看法,导致了不少纠纷。那么,伤残究竟如何认定?赔偿又是如何计算的?今天,我们将详细解读这一问题,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
一、现行保险理赔鉴定标准梳理
目前,我国适用于保险理赔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三种,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1. 全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也称“行标”,即保险行业标准。
2. 施行时间:2014年1月1日。
3. 适用范围:适用于意外险或包含意外险责任的保险产品,旨在评定因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主要集中于因个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4. 伤残等级分类:分为1至10级,级别越高,赔付比例越低。保险金给付比例从100%至10%依次降低,每级相差10%。
5. 计算方式:残疾金 = 保单保额 × 伤残对应级别比例。
例如:小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0万元,伤残鉴定为10级,则伤残赔偿为100万 × 10% = 10万元。
6.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不同等级: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应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相同等级:若两处或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小提示:需要关注伤残的鉴定等级,等级上升意味着赔付金额的提高。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全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也称“损标”。
2. 施行时间:2017年1月1日。
3. 适用范围:适用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4. 伤残等级分类:分为1至10级,级别越高,赔付比例越低。
5.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 伤残系数 × 赔偿年限(备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 伤残晋升标准:有多处伤残时适用赔偿的附加指数,具体数值需根据受诉法院或相关机构裁定。
“举个例子,如果30岁的小张在浙江因一起交通事故中导致跟骨粉碎性骨折且愈合畸形,被评定为10级伤残;另因胫骨平台骨折,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也被评定为10级伤残。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中关于附加指数的规定:‘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那么现在的计算方式为: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 伤残系数(12%) × 2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 全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简称“工标”。
2. 施行时间:2015年1月1日。
3. 适用范围:应用于工伤事故、职业病等情况下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 伤残等级分类:分为十级,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赔付比例以保单条款或特别约定载明,需仔细查看保单约定。
5. 残疾金计算方式:残疾金 = 保单保额 × 伤残对应级别比例(仅针对商业保险保单赔付,工伤保险有另外赔偿办法)。
6.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若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若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小贴士:该标准是最容易评上伤残的,因此在保险实务中要注意保单约定的伤残比例及可能的协商问题。
二、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伤残鉴定标准
关于人身保险或责任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伤残鉴定的标准。遇到不清楚的情况,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询问。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场景:
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应用于个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建工意外险。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主要应用于道路交通赔偿。
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主要应用于雇主责任险、工伤赔偿。
重要提示:根据保险的核心原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人体健康的无价性无法直接通过货币价值来衡量,因此伤残可适用多份保单赔付。
三、如何鉴定对自己最有利
(一)鉴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 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务必事先与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允许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了解是否需要保险公司人员陪同,如果自行鉴定保险公司可能不认可该鉴定结果,从而引发争议。
2. 保险公司指定鉴定机构:适用于受害人与保险公司愿意协商解决赔偿的情况,但鉴定难度系数高。
3.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适用于被告方不同意原告方的鉴定结论的情况,通过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公平公正,缺点在于时间长。
(二)具体情况包括:
1. 达到伤残但不知情:我们说个简单检验办法,依据工标条款5.10.2.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涉及骨折,基本都能评定上伤残,如果按照损标及行标,身体关节不能自如屈伸,活动受限,那么可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问询,或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2. 达到伤残,未鉴定,保险公司来协谈:需询问保险公司具体的赔付明细,是否涵盖伤残赔偿及赔偿参照等级。
3. 达到伤残,有鉴定报告但保险公司不认可:需事先与保险公司确认鉴定标准及鉴定机构。如不认可鉴定结果,可进行内部申诉或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或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四、关于鉴定标准不明确的法律救济
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4)浙0226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徐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主张,法院进行了详尽的审理。法院指出,无论是涉案的电子保险单还是XX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均未能明确阐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方式。这两份关键文件虽提及了“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条款,但该条款与法定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实质上减轻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因此应被视为免责条款。
法院进一步强调,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XX保险公司有责任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本案XX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徐某在理解合同条款时存在困难。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对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求,即要求XX保险公司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来确定徐某的伤残等级,并据此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