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
教育
2024-11-21 20:55
北京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A国人甲拐卖B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 D.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的3.对于行贿罪的司法认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行贿的方式包括通过赌博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巨额现金B.行贿的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C.行贿的内容包括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子女就读重点中学的机会D.行贿的主体包括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人C.被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电脑5.如果我国刑法规定,犯甲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对犯甲罪的被告人适用减刑时( )C.可以判处8年有期徒刑 D.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6.下列行为人中,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共犯的是( )7.文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将发热门诊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该医生被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情节恶劣,文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8.假设一:甲见势不妙拔腿就跑,店主随后追赶,但因天黑路滑不慎摔成重伤,甲的行为( )9.假设二:甲抽下腰带将店主捆住,在店内翻找现金未果,悻悻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10.假设三:甲为防止罪行败露,用双手紧扼店主颈部,店主随手抓起身旁健身用的哑铃,将甲砸死,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店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店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1.文某有祖传名画一幅,2020年1月1日,文某的朋友乙看到后,提出以市价购买并成交,2021年1月1日,乙经鉴定得知该画为赝品,但碍于情面未告知文某,2021年5月1日,文某得知该画为赝品,随即向乙提出退还价款并索要该画,此时,对该合同( )12.2020年2月27日,某网店以100元的优惠价格寄给老客户甲一盒新到的面膜,并附说明:若不同意购买,请在10天内寄回,邮费到付,3月1日,甲收到面膜并放在桌子上,3天后将面膜扔进垃圾桶,3月12日,该网店要求甲付款,甲表示拒绝,该网店和甲之间的买卖合同( )13.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为(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时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C.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 D.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时14.X银行、Y公司、Z公司三方约定:X银行贷款给Y公司,Y公司以存放在港口仓库中的1000吨某型号钢材提供质押,X银行委托Z公司监管,合同签订后,Z公司派员工入驻钢材仓储地控制钢材,本案中,质权的设立时间为( )C.Z公司实际控制钢材之日 D.港口仓库收到三方协议之日15.甲开车不慎剐蹭了乙停在路边的汽车,甲因着急上班,在被剐车辆上留下一张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字条后离开,乙见到字条后联系甲,两人在电话中商定甲赔偿800元,乙将车送去修理,支付费用1000元,甲和乙之间关于赔偿的约定( )16.甲之子小甲、乙之子小乙在同一所小学上学,乙平时工作较忙,经常请甲帮忙接小乙放学,某日,乙又请甲接小乙,在甲骑车载小乙回家途中,小乙擅自解开安全带从车后座掉下受伤,甲立即将小乙送到医院,支付医疗费若干,该医疗费应当( )17.W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X设计院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受托方X设计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双方对该技术成果的归属未作约定,该成果依法属于( )A.X设计院 B.W公司 C.X设计院和W公司 D.国家18.某酒店建立了房客信息数据库,但因自身技术人员的疏忽而存在系统漏洞,网民王某利用上述漏洞获取了该酒店房客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在网上公开,导致房客孙某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损失,孙某的损失应当由( )A.王某全部赔偿 B.酒店与王某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C.酒店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酒店与王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19.A、B、C、D四家公司对E公司负有400万元的连带债务,内部约定每家公司负担1/4,现债务到期,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A的债务被E免除,B、C、D仍需履行400万元债务B.若B与E因合并成为同一主体,A、C、D的债务消灭C.若C将自己对E的债权与400万元债务相抵销,C有权就300万元债务向A、B、D追偿D.若D履行了400万元债务,D有权请求A、B、C对4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甲倒车时操作失误撞倒围墙,压死了站在墙后的甲母,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不赔偿,”经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提示甲注意该格式条款,甲可以主张该条款(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A.诈骗集团的骨干成员 B.教唆13岁少年杀人后抛尸的成年人C.遭暴力、胁迫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分子 D.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首要分子A.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才能认定遗弃罪既遂 B.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才能认定绑架罪既遂C.只有造成财物被烧毁才能认定放火罪既遂 D.只有窃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认定盗窃罪既遂2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B.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C.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D.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24.司法机关在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时,应结合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考量( )A.行为人对抛物场所的认识 B.行为人对抛物高度的认识C.行为人对抛物时间的认识 D.行为人对所抛具体物品的认识25.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B.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C.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D.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26.甲与A公司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A公司并转移所有权,A公司支付价款60万元。该车由甲占有使用,甲每月支付租金15000元。合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汽车无偿归甲所有,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B.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C.甲与A公司之间关于合同期满后汽车归属的约定无效D.A公司对汽车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地理标志 B.植物新品种 C.商业秘密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D.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权利人未申请登记30.Y公司常年为Z公司供货,货款按月计算,每年6月底支付,2021年1月10日,Y公司与某银行订立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将其对Z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1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向银行融资80万元,保理期限6个月,Y公司到期未能向银行偿还保理融资款,银行有权( )D.保留Z公司偿还的100万元货款扣除80万元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后,危险驾驶罪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适用的罪名之一,有观点认为,醉驾入刑打击面过宽,应予废除,请结合该观点,试述醉驾入刑的合理性。36.试述我国《民法典》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规则体系。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窃取某市教育局存储考生信息的光盘,将其中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出卖牟利,乙(因过失犯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利用从甲处购买的考生信息,给考生拨打电话,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但需要预存一定数额资金等事实,骗取考生钱款,乙的哥哥丙明知乙的所作所为,仍帮助其转移巨额犯罪所得,丙在案发后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实施抓捕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经查:甲不认识乙,也不知道乙购买考生个人信息的具体用途,乙的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乙的行为还导致一名被骗学生自杀,38.1998年1月,甲、乙结婚,次年11月女儿丙出生,2007年3月,乙病故,甲将丙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甲在打工时认识了丁,二人合伙做生意并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名下,2021年9月6日,甲、丁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途中遭遇车祸,甲当场身亡,丁受轻伤,此时丁已怀有身孕。丙在办理父亲甲丧事期间,得知甲名下有一套房屋,遂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并根据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丙以市价将房屋卖给戊,并以房屋已出售为由要求丁搬离,丁遂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丙和戊办理房屋过户时因有异议登记而无法过户,戊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丁注销异议登记,丁则主张自己是房屋共有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主张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丙无权处分而无效。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题中,A国人甲拐卖B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按照属地原则,我国对此有刑事管辖权,应依照我国刑法处理。故C选项正确。【解析】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精神病、醉酒只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仍然有可能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故AB选项不当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的犯罪故意。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故C选项不当选。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应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故D选项当选。【解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通过赌博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巨额现金,属于变相地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行贿的对象仅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故B选项错误。行贿的内容为经济利益。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子女就读重点中学的机会,不属于一种经济利益。故C选项错误。《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故D选项错误。【解析】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B选项中,被告人持有的股票属于其个人所有财产,可以没收。故B选项当选。AD选项中,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属于赃款赃物,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属于犯罪工具,这两者均应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应上缴国库,故AD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不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因此其不适用没收财产刑,故C选项不当选。【解析】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对犯甲罪的被告人适用减刑时明显不可能判处拘役、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ABD选项不当选,C选项,例如,犯甲罪的被告人被宣告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其适用减刑时,可以判处8年有期徒刑,故C选项当选。【解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A选项中,甲作为缉毒人员,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中,乙受胁迫,帮助贩毒分子运送毒品入境,属于走私毒品罪的胁从犯,胁从犯属于共犯种类之一,因此乙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共犯,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中,丙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丁非法携带大量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出境,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文某将发热门诊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B选项不当选,文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A选项当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②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④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⑤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文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定的情形,也尚未造成相关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故C选项不当选,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文某损坏防护用具,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求,因此难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的年龄为15周岁,不能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BD选项不当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任何暴力或胁迫行为,仅仅“拔腿就跑”,不能构成抢劫罪,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故C选项不当选,综上所述,甲实际上不构成犯罪,故A选项当选。【解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本题中,甲抽下腰带将店主捆住,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也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属于处断的一罪,而不是实质数罪,故A选项不当选,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本题中,甲在店内翻找现金未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B选项当选。入户实施犯罪中的“户”,是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本题中,甲所闯入的临街店铺是经营场所,而不是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因此不能认定为“户”,故C选项不当选,甲使用的腰带尚不具有“凶器”的性质,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凶器实施犯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则规定了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用双手紧扼店主颈部,店主的生命正在遭受严重的不法侵害,甲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店主采取防卫行为,将甲砸死,构成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店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店主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解析】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题中并不存在单方解除或协议解除的情形,文某和乙都无权解除合同,故AC选项不当选,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误解,又称错误,具体包括:①对行为性质的误解。②对标的物的误解。③对价金的误解。④对当事人的误解,本题中,文某与乙双方对名画性质发生误解,属于对标的物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于2021年1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但是碍于情面未告知文某,到2021年5月1日,时间已经超过90日,因此乙的撤销权消灭,而文某于2021年5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且时间仍在90日内,因此文某对该合同有权撤销,故B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题中,某网店将面膜和说明寄给甲的行为属于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本题中,甲收到面膜并放在桌子上,3天后将面膜扔进垃圾桶,属于沉默,其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因此,该网店和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故A选项当选。本题中该网店和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不必讨论有效、无效、可撤销等效力问题,故BCD选项不当选。【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故B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Y公司为担保X银行提供的贷款,以1000吨某型号钢材提供动产质押,X银行为债权人、质权人,Y公司为债务人、出质人,Z公司为X银行委托的监管人,因此,本题中,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之日,实际上就是监管人Z公司实际控制钢材之日,因此,质权设立之日,就是Z公司实际控制钢材之日,故C选项当选。【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③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合格。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公序良俗,本题中,甲乙二人通过口头约定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也没有产生错误的理解,不属于重大误解,另外,赔偿800元与实际支付费用1000元之间也不存在显失公平,因此,甲和乙之间关于赔偿的约定成立并有效,故A选项当选。BCD选项不当选。【解析】《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乙请甲帮忙接其子小乙放学,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在甲骑车载小乙回家途中,小乙擅自解开安全带从车后座掉下受伤,甲立即将小乙送医,甲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承担责任,对于甲垫付的医药费应当全部由乙承担,故B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885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受托人X设计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委托人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双方对此类新技术成果归属未作约定,因此,该项新的技术成果依法属于受托人,即X设计院,故A选项当选。【解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2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题中,酒店和王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房客孙某的个人信息泄露损失,而酒店和王某个人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酒店与王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故D选项当选。【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如A的债务被E免除,B、C、D仅需履行剩下的300万元债务,故A选项错误,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如B与E因合并成为同一主体,A、C、D的债务仍然继续存在,故B选项错误,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如D履行了400万元债务,其有权就300万元债务向A、B、C追偿,且A、B、C一般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解析】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2款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体现在: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题中,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提示甲注意该格式条款,因此,甲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故D选项当选。二、多项选择题
【解析】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包括两种犯罪分子: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②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选项,诈骗集团的骨干成员,属于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教唆13岁少年杀人后抛尸的成年人,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故B选项当选。C选项,遭暴力胁迫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分子,属于胁从犯。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果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故D选项不当选。因此,本题选择AB。【解析】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A选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构成既遂。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论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绑架罪的既遂。故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放火罪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认定放火罪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损害后果,而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的标准。故C选项错误,当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一般财物的,以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保护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为盗窃犯罪人所控制的状态为既遂,刑法理论上称为失控加控制说;盗窃无形财物的,以盗窃犯罪人已经实际控制该财物的状态为既遂,刑法理论上称为控制说。故D选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故A选项正确。该解释第14条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故C选项正确。该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故D选择正确。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指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属于超纲考查,但考生通过常识也可以判断,即涉及人伦的才是犯罪,不涉及人伦的就不是犯罪,故考生可以排除“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这一选项。因此,本题选择ABC。【解析】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题中,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因此,甲与A公司之间关于合同期满后汽车归属的约定有效。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选择AD。【解析】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在我国,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非归因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变更,使得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规则,对于是否明确规定情势变更规则,我国的立法态度一直较为谨慎,此次《民法典》编纂正式确立了该规则,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对方重新协商”体现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体现公平原则,故ACD选项当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情势变更制度中并没有体现公序良俗原则,故B选项不当选。【解析】《民法典》第221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此处的债权消灭包括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因此,本题选择BCD。【解析】《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第76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本题中,Y公司与某银行订立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某银行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Y公司主张返还80万元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Z公司主张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因此,本题选择ABC。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的特征,属于对基础知识的考查,考生在回答时,应注意刑法的特征、刑罚的特征和刑事责任的特征之间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这也提醒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就要对相似概念有意识地区分记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属于比较细的知识点,同时也比较难背诵,《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同时2022年考试分析也新增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新增的知识点立马就在当年的考试中得到反映,这提醒考生一定要关注最新考试分析的相应修改。(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看似考查得出其不意,但是仍有规律可循。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是《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典型合同之一,也具有相当的社会热度;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在2021年和2022年考试分析中两年连续进行了修改。因此,考查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并不能算太偏,这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在回答时,主要不要遗漏五个主要义务的要点,后面的内容如果记忆得不太精确也可以用自己的话表述。34.【答案】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也是2021年考试分析新增的内容。因此这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本题的答案均来自法条原文,考生只需精准回答即可,不用作其他扩充。另外,人格权编本身也是《民法典》的特色内容,在往后的考试中考生仍然应多加注意。四、论述题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1)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醉驾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实质特征,醉驾行为在生活中极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2)从刑法的任务和机能来看,实践中醉驾经常导致严重交通事故,恶性案件频发,醉驾入刑有利于惩罚这一严重危害行为,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危害行为、保护国家、社会、人民等机能,(3)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醉驾入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醉驾人的处罚,能与其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也能与其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4)从刑罚的目的来看,醉驾入刑有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一方面,醉驾入刑能够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醉驾人重新实施这种危害行为,另一方面,醉驾入刑通过对醉驾行为的有效震慑,预防尚未实施醉驾行为的人实施该行为。(5)因此,材料中所谓醉驾入刑应予废除的观点并不合理,而对于打击面过宽的担忧,可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门槛,例如因醉酒导致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率,防止打击面过宽,单纯以打击面过宽而予以废除,忽视了醉驾的危害和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不具有合理性。【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醉驾入刑的合理性,属于难度较大的论述题,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本题表面是在考查刑法分则,但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刑法总则的灵活运用,考生可以从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目的等多个角度来论证醉驾入刑的合理性,言之有理即可,同时,考生也务必注意“结合该观点”的要求,需要对材料中“打击面过宽,应予废除”的观点进行回应,而不可泛泛而谈,本题也体现了法硕考试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考生在平时学习时也可以多加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主要体现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绿色原则及其规则,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一原则必须贯彻到《民法典》的具体制度中,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倡导或者宣示层面,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融入《民法典》物权编有关规范中在物的归属方面,《民法典》第322条新增了添附的规定,明确了在没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原则确定,这种所有权归属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避免物的浪费,在物的利用方面,《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等。(2)将“绿色原则”体现到《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范中《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一些“绿色”法定义务,直接约束合同当事人,比如,在合同履行环节,规定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民法典》第619条规定,对没有通用包装方式的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在合同终止环节,《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在典型合同分编中,《民法典》第625条规定,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回收的义务。《民法典》第655条规定,用电人应当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等。(3)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用7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典》各编中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为增强绿色原则的刚性约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还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形式上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的体现,即所谓规则体系,绿色原则在2018年真题中已经考查过,而此次考查则更加深入,难度更高,可见法硕考试并不全部回避已经考过的内容,本题不但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更要求考生对整个《民法典》有体系性的认识,法学法硕民法的论述题近年来难度也越来越高,考生在平时学习时就应注意进行相关总结。五、案例分析题
(1)对甲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窃取某市教育局存储考生信息的光盘,将其中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出卖牟利,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甲的行为还间接导致一名学生自杀,在量刑时应予考虑。(2)乙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其中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即按诈骗罪处罚,因此,本案乙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两罪,数罪并罚,乙的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因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应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乙的诈骗行为还导致一名被骗学生自杀,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另外,乙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之前的过失犯罪与新罪并罚。(3)丙构成诈骗罪和袭警罪,数罪并罚,丙明知乙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帮助其转移巨额犯罪所得,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丙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构成袭警罪。【点评及思路】本案例题难度较高,考查得比较细致,且可能有一定的争议,如丙到底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题意似乎不太明确,考生可以届时关注2023年考试分析的题目解析,另外,对于本题中的细节知识,列如下法条供考生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1)否,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本案中,丙与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丙对房屋没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2)否,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让与人系无处分权人但具有权利外观。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已经办理了登记,本案中,因房屋上有异议登记,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3)有权,该房屋为甲、丁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有财产,甲、丁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甲、丁没有相关约定,故按份共有人丁有权随时请求分割。(4)有权,《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丁腹中的胎儿有权取得甲的部分遗产。【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分别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善意取得的条件、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胎儿利益保护等,答案已经比较详细不再赘述,这些知识点都是比较常规的考点,考生仔细阅读材料,运用相关民法知识,应能较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