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教育
2024-11-22 20:32
北京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看,该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 )2.在法理学讨论课上,学生甲、乙、丙、丁分别表达了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其中不正确的是( )3.某省会城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从我国法律渊源角度看,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5.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这主要体现的立法原则是( )A.科学原则 B.合宪原则 C.人权原则 D.民主原则6.法学教授刘某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进行解释。该法律解释的方法属于( )A.目的解释 B.体系解释 C.文义解释 D.历史解释7.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8.某市试点开展“外卖送餐员平安交通”活动,向送餐人员发放《外卖小哥交通安全手册》,该手册规定,送餐人员因交通违章需要接受处理的和“存在赶时间送餐的”实际情况,可于一周内自行选择时间“弹性受罚”,该规定主要体现的执法原则是( )A.合理原则 B.权责统一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信赖利益保护原则9.某县长因贪污受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关于该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刑事制裁 D.没收个人财产是民事制裁C.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D.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赔偿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11.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一规定体现的法律价值冲突处理原则是(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效率原则12.下列关于各法学流派代表人物的表述,正确的是( )A.艾尔利希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B.庞德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C.霍姆斯是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D.凯尔森是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C.英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D.英国宪法是资产阶级在不同历史时期,同封建贵族斗争、妥协的产物D.我国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15.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自然资源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D.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家禁止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16.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 )C.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D.人民主权原则意味着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家进行直接管理17.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可作出对本地文化产业实行免税的规定C.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实施至法规制定为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18.根据我国《国旗法》,下列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是( )19.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下列表述属于此次修改内容的是( )B.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D.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20.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C.自治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变通规定21.合宪性审查是加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制度。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宪性审查对象的是( )A.单行条例 B.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 D.村规民约22.下列关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宣誓制度为我国所首创 B.宣誓可以分为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C.宣誓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 D.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的宣誓仪式由国务院组织23.根据我国宪法,下列选项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是(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D.制定、修改刑法、民法基本法D.公民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的权利2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经营体制是( )A.独立的家庭经营体制 B.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C.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不得分离的经营体制 D.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6.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上平等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27.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居委会的设立和组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居委会的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D.居委会可以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委会主任指定28.西周时期实行“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审判方式,其中“观其出言,不直则烦”指的是( )29.明朝中叶以后,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将各类赋役合并折算,统一征收( )30.唐朝永徽年间,曾任广州都督的萧龄之,受赇当死。高宗召群臣集议,萧龄之终因系齐高帝五世孙得免死,流于岭外,其免死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 )C.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案件 D.折杖法可适用于反逆犯罪32.下列关于《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共同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A.均采用民商分立的编纂模式 B.均采用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C.均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起草 D.均采用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33.《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法问》载:“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这一规定所反映的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是( )A.邻伍连坐 B.共犯加重 C.奖励告奸 D.诬告反坐34.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曹魏律》将《刑名》篇置于律首,突出了律典总则的地位B.《北魏律》经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故又称“张杜律”35.唐朝“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纠正百官之罪恶”的国家机构是( )36.有文献评价某朝的法治状况:“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这段话所评价的朝代是( )A.《九章律》与《开皇律》 B.《大业律》与《宋刑统》C.《泰和律义》与《大元通制》 D.《大明律》与《大清律例》38.据《汉书.严助传》载,汉朝廷中大夫严助接受淮南王“厚赂”,与其“交私论议”。后淮南王谋反事发,严助受到牵连,被处弃市。严助所涉的罪名是( )A.阿党附益 B.怨望诽谤 C.见知故纵 D.通行饮食39.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法律渊源中效力最高的是( )A.判例 B.民事习惯 C.条理 D.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40.下列关于抗日民主政权人民调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调解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B.调解可以强制方式进行C.刑事案件均可调解结案 D.调解应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41.与其他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的鲜明特征包括( )A.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 B.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C.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D.认为法律不受经济之外其他因素影响42.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用砖块将李某打成轻伤。张某事后主动送李某去医院治疗积极赔偿,并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考量的免责事由有( )43.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下列属于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核心范畴的有( )44.关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B.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随时代发展而逐渐扩展C.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国际条约已成为各国宪法的正式渊源D.各国宪法一方面授予政府更多权力,另一方面设定多种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46.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B.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C.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D.十三届全国人大设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4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D.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48.西晋《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根据该原则,下列行为中应予从轻处罚的有( )A.子盗父母 B.兄殴伤弟 C.子骂詈父母 D.叔殴杀侄49.《大清律例户律》“立嫡子违法”规定了兼祧制度,兼祧成立的要件有( )A.可继之人为独子 B.两房为同父兄弟 C.两厢情愿 D.取具阖族甘结50.下列选项中属于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中法律部分的有( )A.刑事诉讼法 B.经济法 C.民事诉讼法 D.行政法三、简答题:第51~5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四、分析题:第54~56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54.某市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途中,乘客刘某错过下车站点,要求立即下车,李某按照规定未予停车,刘某遂抢夺方向盘并殴打李某,二人在车辆行进中持续互殴,其他乘客对此未予制止。后公交车失控坠入江中。55.2020年10月,《选举法》做出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将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选举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指出,自1997年以来,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特别是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呈逐届减少的趋势,至2017年底,已少了19万名,乡镇人大代表数量之所以减少,主要是因为撤乡并镇和乡镇改设街道。全国乡镇数量减少,街道数量增加,增加的街道多数由镇改设而来,每撤并一个乡镇,就减少40名代表名额基数,从而造成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大幅减少。(1)《选举法》修改为什么要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2)《选举法》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对于完善人大代表大会制度有何意义?56.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缉捕罪人而致罪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2)缉捕罪人而致罪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五、论述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7.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框架内,论述司法解释的内涵与主要作用。58.结合法理学和宪法学中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理,论述我国《监察法》制定的法治意义。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逻辑结构分为:可为、应为、勿为,这里的行为模式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勿为”。【解析】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不可以,B选项错误,当选。ACD选项正确,不当选。【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渊源。省会城市的人大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机关,因此属于地方性法规。【解析】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内重合,例如杀人、侵犯名誉权等行为同时被法律与道德调整,A选项正确。法治中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不排斥道德在审判中的运用。并且,民法中还存在着“公序良俗原则”等直接体现了道德对司法实践的意义,B选项错误。法律既强调程序正当,也强调实质正当,C选项错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并非最高,D选项错误。【解析】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本题中的“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体现了民主原则,D选项当选。【解析】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解释中,“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解析】司法活动受到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同级、人民群众以及舆论的监督,C选项错误,当选。【解析】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本题中,送餐人员如存在“赶时间送餐”的实际情况,可于1周内自行选择时间“弹性受罚”,主要体现的执法原则是“合理原则”。【解析】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属于《党章》中所规定的,对党内人员的处分,A选项错误。开除公职是“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没收个人财产是刑事制裁,D选项错误。【解析】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继承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C选项错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赔偿关系是平权型法律关系,D选项错误。【解析】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本题中,“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体现了比例原则。【解析】艾尔利希、霍姆斯、庞德是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是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因此,A选项正确。【解析】英国宪法是资产阶级在各个不同时期同封建贵族斗争、妥协的产物,D选项正确。英国不是议会共和制,而是议会君主制,A选项错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修正案,B选项错误。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C选项错误。【解析】我国公民的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D选项正确。社会权利体现社会正义原则,而不是效率,A选项错误。社会权利是公民的积极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权利实现的义务,B选项错误。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权利,C选项错误。【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解析】我国的国家机构有集体领导制,也有个人领导制,B选项错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政协会议,C选项错误。人民不是对国家进行直接管理,D选项错误。【解析】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不是市长,A选项错误。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规定,B选项错误。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D选项错误。【解析】《国旗法》第5条规定,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①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③外交部。④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解析】A选项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修改内容,B选项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改内容,C选项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改内容。【解析】自治县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A选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单行条例,B选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选项正确。《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因此,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变通规定,C选项错误。【解析】制定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合宪性审查对象。【解析】宪法宣誓制度不是我国首创,资本主义国家存在宪法宣誓制度,A选项错误。宣誓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B选项正确。宣誓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C选项错误。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具体组织。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D选项错误。【解析】文化教育权属于积极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权利实现的义务。【解析】《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解析】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是并存的,D选项错误,当选。【解析】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A选项错误。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B选项正确。居委会主任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的限制,C选项错误。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D选项错误。【解析】“五声”亦即“五听”,其具体内容是: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解析】“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主要内容: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解析】属于“八议”中的“议宾”,即前朝皇室宗亲。【解析】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创立,此法将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但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解析】《中华民国民法》民商合一,A选项错误。《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的,C选项错误。《中华民国民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D选项错误。【解析】同伍之人以某一罪名诬告人,则以诬告的罪名论处诬告者。【解析】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不是《北魏律》,B选项错误。《开皇律》首创十恶,C选项错误。《北魏律》和《陈律》正式创立官当制度,D选项错误。【解析】御史台是监察机关,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解析】《九章律》为9篇,《开皇律》为12篇,A选项不当选。《大业律》为18篇,《宋刑统》为12篇,B选项不当选。《泰和律义》为12篇,《大元通制》为20篇,C选项不当选。D选项均为7篇,当选。【解析】阿党附益: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为“阿党”;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构成“附益”。怨望诽谤: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见知故纵:官吏见知贼盗犯罪真情而不及时举告者,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不及时严办者,判处死刑。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解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它与各种单行民事法令构成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制定法体系。但是,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制定法总体上简陋庞杂,难以满足民事司法的需要。大理院不得不在具体的民事判例和解释例中,解释制定法,消除其内在矛盾,填补其缺漏。1913年,大理院在上字第64号判决中,引用《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判断民事案件应先依法律所规定。法律无明文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理。”表明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民事基本法)、民事习惯、判例、条理等多种民事法律渊源中,“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效力等级处于优先地位,这也符合大陆法系传统国家的一般法源规律。因此,D选项正确。【解析】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A选项错误。调解须双方自愿,B选项错误。调解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D选项正确。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调解,严重的刑事案件不可以调解,C选项错误。二、多项选择题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特点有:①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②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西方法学存在阶级偏见,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存在阶级偏见。③法律具有历史性。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④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解析】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张某事后主动送李某去医院治疗积极赔偿,属于“有效补救免责”,向公安机关自首属于“自首免责”。【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五个方面对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提出要求,强调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自由并非我国法官职业的职业伦理核心。【解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解析】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A选项正确。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B选项正确。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D选项正确。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但C选项说“国际条约已成为各国宪法的正式渊源”似乎有些绝对。【解析】专门委员会委员没有任职的限制,C选项错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不属于专门委员会,D选项错误。【解析】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①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②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④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⑤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⑥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⑦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ABC选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D选项正确。【解析】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侵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A选项正确。【解析】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定例列入《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门:“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即独子出继的两房应该为同父兄弟,而且须双方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一人承两房宗祧。【解析】六法是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三、简答题
概念: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分类: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事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而非人们的行为,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因权利主体意志而转移。(2)法律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点评及思路】2009年简答题已经考过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本题属于对法律事实不同角度的考查,说明重者恒重。另外,随着法硕考试的考查内容越来越细致和全面,某一种法律概念的分类也被纳入到了命题范围,考查角度变得多样化,考生在复习时不可忽视。考生对此题首先答出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主要分类就可以得到八成以上的分数。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事实的概念不可不作阐明,在背书也应对概念进行精准记忆。另外,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也应该在答案中有所体现。我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和物质保障等。(1)言论免责。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此保证他们能够真实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为制定法律规范提供客观的依据。(2)人身特别保护。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3)物质保障。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补助。【点评及思路】本题属于常规考点,考生可以参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作答。本知识点往年考试也经常以选择题和分析题的形式考查。2021年作为简答题,考查角度相对比较灵活,提问的方式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考生应具有一定识别考点、对应考点的能力,而不只是死记硬背。人大代表履职保障主要体现在言论、人身和物质保障三个方面,考生应按照以上三个方面全面、准确作答。注意,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物质保障是回答本题最切题的答案,考生应当优先回答这三者,并作适当展开。当然,出席会议、提出质询案等权利也可以视为广义上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考生如果回答了这些点并不会被扣分。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而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以1913年“天坛宪草”为底本,吸纳了宪法学者近十年来的研讨成果,立法技术较为成熟。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是对复辟帝制和各种专制政体的彻底否定。该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以及代议制、责任内阁制、司法独立、财政审计制度等。这些条文对民主制度的建构,形式上已颇为完备。(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账单。【点评及思路】本题属于较容易被忽视的法制史考点,这一命题趋势提醒考生全面关注尚未考过的法律文件,即使其在分点上似乎并不适合命题。本题在背诵上也较为困难,尤其在“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这一要点上,实际包含了多层意思。或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考试分析官方答案对前述答案进行了重新梳理,现摘录于下供考生参考:“该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曹锟宪法’。①该宪法立法技术成熟,建构了形式上完备的民主制度。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是对复辟帝制和各种专制体制的否定。③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以及代议制、责任内阁制、财政审计制度等。④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实行地方自治。”实际上,这也提醒考生,在背书时不可盲目从头到尾背,而应该对知识点看似庞杂的表述进行进一步归纳,从而保证在回答时不遗漏关键信息,在背诵时也较为清晰。四、分析题
第一,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①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②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第二,行使法律权利。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材料中,李某按照规定未临时停车属于守法行为,但他后来在驾驶车辆时与刘某互殴是违法行为。刘某抢夺方向盘、与李某互殴是违法行为。(2)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依法惩恶扬善、严格执法司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氛围。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抑恶扬善、严格公正执法司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发挥法治建设的强大效能,引导人民群众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倡导公民学法守法,自觉遵守法律,坚定捍卫法治,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是守法理论中守法的内容和守法方式。回答第(1)问需要注意两点:①可以将守法的内容的基本理论进行一定的展示,从而让答案不会显得过于单薄。②应当适当结合材料对李某和刘某的行为进行评价,在评价时也应当注意评价的全面性,本题所涉及的三个行为,即李某按照规定未临时停车、李某在驾驶车辆时与刘某互殴、刘某抢夺方向盘,都应当进行评价,不可遗漏。总之,考生在回答本题时,应从理论和材料两个角度紧扣题意进行回答。回答第(2)问一方面要求考生能够全面背诵相关知识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结合材料。实际上,本题的材料也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等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考试分析官方答案在结合材料的基础上删除了这一点,而加入了“倡导公民学法守法,自觉遵守法律,坚定捍卫法治”的表述。考生在回答此类问题时最好不要机械默写所背内容,而应结合材料自己作一定的阐述。当然,回答“国家工作人员”“领导”本身也不会导致扣分,只是不那么切题罢了。(1)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弥补了撤乡并镇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减少的不足。撤乡并镇和乡镇改设街道后,适当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可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有利于解决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2)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点评及思路】这道题考查的是2020年《选举法》修改,即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的原因和意义。这道题难度较高,书上找不到原封不动的答案,考生只有在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和结合材料的基础上才能答好这道题目。这类型题目考生应多从几个角度回答,尽量接近采分点。当然,能够展示考生思维的答案本身也就具有加分的潜力,言之有理即可。第(1)问,考查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的原因。结合材料,这道题其实可以分为两问来回答:①为什么要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②为什么要适当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原因类的题目考生可以从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入手。直接原因侧重于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应紧扣材料得出答案。弥补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减少的不足、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和解决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这两个答案就是从解决材料所表现的问题入手,也正是本题的采分点。当然,考生也可以对本题在深层原因上进行升华。例如,适当增加名额基数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保障人民政治权利的需要。第(2)问,考查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的意义。考生最好首先对题目中出现的名词进行解释。本题先解释县乡人大,再解释县乡人大代表。答案可以参考: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然后,考生再回答增加县乡代表基数对于完善人大制度的意义。从人民、地方人大、人大制度的角度,考生可以得出主要意义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加强地方人大建设,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考生在回答时应从这三方面再进行适当展开,否则答案会显得单薄。示例如下: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有利于更好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意志,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建设,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力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罪人持杖拒捕被格杀的。罪人因逃跑而被追捕杀死的。罪人受迫而自杀的。(2)罪人空手拒捕而将其杀死的,处二年徒刑。罪人已就拘执而杀之、不拒捕而杀或折伤的,以斗杀伤论处。以刀刃杀死罪人的,以故杀伤论处。如果杀死犯有死罪的罪人,处加役流。(3)该项立法旨在严格约束司法人员的缉捕行为,防止其任意扩大或滥用权力。保护罪人免受非法侵害。强调应通过审判来确定法律责任,不得法外加害的法制精神。【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是唐朝的刑法制度,内容是关于惩治缉捕罪人过程中缉捕与被捕双方的违法犯罪,意在规范双方因接触而引起各种后果的法律责任。第(1)(2)问主要考查对材料中的文字的理解,需要考生提高文言文的理解能力,但从应试角度,考生主要翻译出虚词的意思即可。第(3)问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涉及唐代刑事立法的诸多问题,同时与现行刑事法律也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回答立法目的的思路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主体、制度、原则、价值。首先是关注材料中涉及的主体,即司法人员(捕者)和罪人。那么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严格约束司法人员的缉捕行为,防止其任意扩大或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就是保护罪人免受非法侵害。其次,从制度方面,第(1)(2)问实际都在暗示本题涉及刑事责任,那上述立法目的则可以回答完善了关于刑事责任的制度,即答案所说的“强调应通过审判来确定法律责任,不得法外加害的法制精神”。再次,从原则的角度,考生可以回到法制史知识,具体就是唐朝的立法思想等等。比如为了践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体现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另外,刑法中考生也学过罪刑法定原则,而本题的立法目的正是强调应罪刑法定,不得法外加害。最后,从价值的角度,可以回答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社会秩序等。五、论述题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来讲,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会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②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③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一种情况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另一种情况是为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④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⑤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点评及思路】本题属于较常规的论述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解释的内涵与作用。考生在回答此论述题时,不能忽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这个背景知识,应该用适当的篇幅对“我国法律解释体制”进行阐释,否则会因为回答不全面而被扣分。当然,考生需要重点回答和论述的仍然是司法解释的内涵与主要作用,这一知识点是考试分析所学内容,这道题的主要要求实际上是能够完整精准地背诵和复述,考生按照所背内容回答即可,当然也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展开。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并分别由几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②在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①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③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制定《监察法》是让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的重大举措。《监察法》制定的法治意义是:①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②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③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创制之举。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范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也体现了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④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点评及思路】本题属于结合型论述题,考生在回答该论述题时应注意三个方面:①要结合权力监督与制约原理,实际上就是宪法中学过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考生应先对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进行必要的阐释,不能直接回答《监察法》制定的法治意义。②考生应注意“结合句”的论述,不能生硬地将权力监督与制约原理与《监察法》制定的法治意义拼接在一起。如答案所示,可以回答:制定《监察法》是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的重大举措。③在前述基础上,再阐释2018年《监察法》制定的意义。2018年《监察法》制定的意义属于新增未考内容,考生在备考时应注意此类知识点的背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