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教育
2024-11-22 20:32
北京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2.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乙从甲处购买了该视频,并根据视频中的工艺试制少量毒品,后被抓获。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3.市政府工作人员甲接受请托人乙的30万元,通过妹夫刘某(市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4.甲驾车闯红灯,当场撞死行人王某。甲的朋友乙闻讯后让甲离开,并在交警调查时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交通肇事罪 B.包庇罪 C.窝藏罪 D.伪证罪5.甲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发现李某使用ATM机后忘记拔卡,遂用李某的银行卡连续取款共12000元。李某收到取款提示短信后返回银行,要求正在取款的甲交还钱款,甲转身逃跑并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劫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信用卡诈骗罪6.甲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7.甲从竞争对手的网络店铺大量虚假购买商品,电商平台因此认定该店铺恶意刷单,给予该店铺以搜索降权处理,导致该店铺的商品难以被消费者检索到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8.甲设立某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抽头获利6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非法经营罪 B.赌博罪 C.开设赌场罪 D.诈骗罪9.某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财务总监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该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对甲、乙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 B.按照乙的身份性质定罪C.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D.按照甲、乙的犯罪性质分别定罪10.下列行为如满足规定条件,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是( )C.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 D.用黄金铸造流通的纪念金币12.在受赠人请求履行时,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是( )13.甲借乙的平房居住。后该平房漏雨,甲联系不到乙,遂委托丙维修并依承诺向丙支付维修费,甲请求乙偿还维修费的依据是( )A.无因管理 B.单方允诺 C.代理行为 D.委托合同14.某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做游戏时,小丽被小明撞倒,前额磕伤。小丽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赔。幼儿园以入园登记表中有“若非教师人为原因导致幼儿磕碰、摔伤等伤害,幼儿园不承担责任”的内容为由拒绝赔偿。该免责条款( )15.甲与某影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2年内完成一部电视剧剧本,影视公司支付稿酬50万元。后甲将请求支付稿酬的权利转让给乙。甲请求支付稿酬的权利( )A.在转让通知到达影视公司时发生转让 B.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转让C.经影视公司同意才可以转让 D.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16.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与乙属于(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四代旁系血亲 D.五代旁系血亲1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是( )18.甲、乙结婚后,乙与丙、丁、戊设立一合伙企业,四人的出资比例是1:2:3:4。5年后,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甲。甲取得合伙人地位的条件是( )19.2010年,甲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房屋由儿子乙继承,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继承。2018年甲将房屋卖给任某,得款12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病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所立自书遗嘱的内容全部被撤回 B.甲立遗嘱后不得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C.乙有权基于遗嘱继承权取得卖房款120万元 D.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2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丙收取。其后甲将上述事实告知乙。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该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只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B.丙只能请求乙返还房屋C.丙只能请求乙向甲返还房屋 D.丙既可以请求甲交付房屋,也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3.2012年至2018年,甲与其两名兄弟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某豌豆主产区要求农民低价出售豌豆给他们。多年来,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被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将豌豆低价出售。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4.某刑法教科书提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属于( )A.无权解释 B.文理解释 C.类推解释 D.论理解释25.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 )A.甲使用洗衣粉加工油条并出售 B.乙使用工业盐腌制鸭蛋并出售C.丙在屠宰过程中给牛肉注水并出售 D.丁在勾兑白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并出售26.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组织有( )A.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C.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D.监护人的所在单位27.甲与乙签订预订书,约定1年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对于乙违反预订书的行为,甲可以( )A.先诉抗辩权 B.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C.主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主债务人的不安抗辩权A.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 B.关于诉讼时效计算方法的约定C.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约定 D.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约定A.“金榜”牌 B.“护眼”牌 C.“照明”牌 D.“轻风”牌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4.简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6.试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期间,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同时乙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唆使其表弟丙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王某家人报警后,警方设法抓获收取赎金的丙,并在丙的带领下抓获甲、乙。38.2018年8月25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邮件:求购1000个芯片,单价为1000元。2018年8月3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1000个芯片的买卖合同,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C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2018年9月5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A公司收货并付款。后A公司向B公司要求交付剩余400个,B公司以自己无义务为由拒绝。2018年9月20日,A公司向C公司交付600个芯片并言明只能交付600个,愿意承担此次违约责任,并让C公司自行寻找别的货源。C公司依旧要求A公司交付剩余货物,在等待几月无望之后,从市场购入400个芯片,此时芯片价格上涨,C公司比合同价款多支出了15万元。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解析】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二者是交叉关系。因为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不处罚其他参与者,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是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分则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按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造毒品方法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D选项当选,ABC选项不当选。注意,本题可能存在争议,但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考试分析官方答案。实际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言传或者身教向特定的对象传授特定的犯罪方法,传授的内容往往是一般人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够获悉的方法。题目中所涉及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类型犯罪,需要结合网络环境治理的社会形势,充分考虑司法认定的社会效果,坚持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适度扩张的理解与解释,使其更为符合刑法的真实意思和实质正义。事实上,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以,该罪所强调的是传(即教)的行为,至于学的人是多是少、特定或不特定、学会与否,都不是该罪所强调的内容,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这一命题趋势与其说体现争议,不如说现在的法硕考试更倾向于最新的理论和实践观点。【解析】A选项不当选。刘某作为市公安局干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教唆刘某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而不是滥用职权罪。B选项不当选。甲的行为不是普通受贿或者斡旋受贿。本案中,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自己和刘某的亲属(姻亲)关系,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C选项不当选。甲自己收取他人财物,而非介绍贿赂。D选项当选。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刘某的姻亲,其身份系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减轻罪责的行为。最典型的包庇形式为“顶包”,即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甲驾车违章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事后为甲“顶包”,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构成包庇罪。B选项当选。窝藏罪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本案中,乙并未实施窝藏行为,不构成窝藏罪。C选项不当选。伪证罪需要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而本案是在刑事诉讼之前。D选项不当选。甲驾车闯红灯致一人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乙并未强令或者指使甲违章驾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选项不当选。【解析】本案中,在李某忘记拔卡已经走远的情况下,该信用卡属于遗忘物,甲发现李某遗忘的信用卡并使用该卡取款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系司法解释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该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即首先实施了诈骗行为。当李某返回现场要求甲交还钱款,甲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时间条件和手段条件,即“当场”与“使用暴力”,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A选项当选。【解析】首先,甲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电源线的行为,触犯盗窃罪。其次,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系高速公路这一交通设施的附属设施,警示屏熄灭会造成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甲的行为又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甲系想象竞合犯,两罪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设施罪。D选项当选,A选项不当选。甲并未直接破坏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B选项不当选。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甲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选项不当选。【解析】B选项,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为了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甲基于打击对手、从中获利的目的,通过“恶意刷单”以损害其他店铺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35万元财产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例改编自2015年南京的“淘宝上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首例入罪案件”,被告人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B选项当选。C选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该罪,C选项不当选。D选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甲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该罪必须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损失是35万元,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D选项不当选。【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甲自己不是彩票的销售方,甲没有实际的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A选项不当选。甲设立该网站是通过组织赌博来从中抽取一定的比例获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甲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而非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能认定为赌博罪。B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甲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D选项不当选。【解析】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C选项正确。【解析】构成伪造货币罪要求所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如果行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真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只是简单临摹欧元,外观上一般不足使人误认为是真货币。A选项不当选。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人民币)、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不成立伪造货币罪。B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的行为,构成变造货币罪。C选项不当选。【解析】《民法典》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93条第2、3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可见,捐助法人需要设立决策机构,捐助人并不当然就是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故AD选项错误。【解析】《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故D选项当选。《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些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而不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故BC选项不当选。另外,赠与某贫困山区小学电脑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应当继续履行。故A选项不当选。【解析】《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乙的损失而修缮房屋,甲有权请求乙偿还维修费。故A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故B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后,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B选项当选。【解析】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找出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然后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乙的同源直系血亲是甲的外曾祖父母,即乙的祖父母,甲与其外曾祖父母是四代,乙与其祖父母是三代,故甲、乙是四代旁系血亲,C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⑧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B选项当选。【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甲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1142条第1、2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2018年甲将房屋卖给任某,视为对遗嘱中关于房屋部分的撤回。但是,甲出卖房屋,并未出卖紫檀家具,故将紫檀家具留给孙子的遗赠并未撤回,故D选项正确。【解析】《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请求权人是物权人。该物权人应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争议)等。不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该房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该房屋,乙属于现在的无权占有人,丙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故B选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
【解析】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和赦免。被害人谅解通常是一种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不是刑罚消灭事由。故ABC选项当选。【解析】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A选项正确。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体是婚姻自由权利。B选项错误。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抽象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C选项正确。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基础加以构建。D选项正确。【解析】甲等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获取经济利益,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A选项当选。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甲等人在强迫交易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的,同时触犯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对其他未被打伤的农民,甲等人仍然构成强迫交易罪,由于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因此甲同时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BC选项当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等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D选项不当选。【解析】有权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教科书的作者并非有权解释的主体,故该解释属于无权解释。A选项当选。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不是从“窃取”的字面含义来解释。法硕观点认为,盗窃仅限于秘密窃取。B选项不当选。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中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是对窃取行为的字面含义进行扩大,属于扩大解释而不是类推解释。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洗衣粉、工业盐、工业酒精均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乙、丁均是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丙给牛肉注水的行为,并不是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ABD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可见,监护人的所在单位不承担对被监护人的临时照护职责。故ABC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约,但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AB选项当选。【解析】仅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此抗辩权。故A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故BCD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故ABCD选项均当选。【解析】《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AD选项当选。三、简答题
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纯正性”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其构成条件如下:(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的义务。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性,行为人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点评及思路】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是基础考点,但是本题提问比较灵活。虽然本题没有问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但考生在答题上最好先解释题干的“纯正不作为犯”,也即先回答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再回答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同时,行为人负有义务的四个来源也注意写全。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下列行为之一:(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点评及思路】刑法分则的考查目前的命题趋势已经不限于某一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更细致地考查某一罪的客观方面,这对考生复习和背诵的要求有所提高。答题时依然最好先写出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这种答案字数本来不多的简答题,考生要注意的是每一点回答的准确性,比如“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区分,比如“追逐、拦截”“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的表述,而不需要进一步发散、扩写,因为这本来就是《刑法》的原文。只要做到每一点准确无误,虽然看上去字数不多,但是依然可以得满分。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在于:(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且没有期限限制的,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点评及思路】本题属于传统的重点题目,回答也应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备考时应注意基础知识的背诵。如果没有背到,也可以临时组织答案。与所有民事权利一样,宅基地使用权也会涉及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权利的设定或取得几个要素。按照这几个要素的思路,也能回答出宅基地使用权特征。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任一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4)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即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例如,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点评及思路】本题属于2021年考试分析中删掉的知识点,但是2021年考试却考了这个知识点,的确属于出其不意。但是考生当年备考在新分析没有出之前,用的仍然是2020年考试分析,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位于“侵权责任的分类”之下,也是作为重点来背诵的。虽然看似是一个需要自己总结的题目,实际上旧版考试分析已经总结好了。当然这也提醒考生,只要是重点的内容(尤其民刑),无论考试分析中有没有,都要加以把握。另外,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在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中也存在,考生可以酌情回答。一般在给分上每一点给2分,考生回答5点即可,但是为保险起见也可回答6~7点。四、论述题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主要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在触犯的数罪中,从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实质的一罪,是指貌似触犯了数罪,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最终只能定一罪。主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理论上,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等。其中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主要是行为说,因为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应当认为是一罪,不能数罪并罚。【点评及思路】本论述题难度较高,涉及的知识点包括想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罪数判断标准的不同学说,考生在回答时,需要将这些知识点准确调取并灵活运用。回答此类论述题时,一定还是先作名词解释,即解释何为想象竞合犯,何为实质的一罪。然后再根据罪数判断标准中的行为说解释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参考答案是考生背熟并灵活运用考试分析就能写出的答案,已能获得较高分数。考生如果想进一步提高分数,可以从刑法的原则、刑法的机能和目的等方面思考。显然,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刑法发挥相应机能,实现相应目的。另外,考生也可以从反面论证,如果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就必然导致在法律上必须对一个危害行为及罪过进行数次谴责或否定评价,多重地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显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多种论证角度,考生可以体现自己的理论深度思考。当然,从考试分析出发进行回答是最基础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立足国情,结合现实需要,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物权法律制度。(1)在通则部分,禁止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强调修理、重作等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法行使。(2)在所有权部分,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增加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的种类;完善共有制度中的共有物处置规则;增设添附制度。(3)在用益物权部分,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费用缴纳或减免规定;增加土地经营权制度;增加居住权制度。(4)在担保物权部分,删除耕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删除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规定;增加买卖价款抵押权;修正抵押物转让规则。【点评及思路】本论述题难度较高,要求考生对民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但是备考这道题上也有策略,即紧密关注考试分析新增内容。事实上2021年考试分析的修改大部分都是对《民法典》修改内容的反应,2021年备考只要关注物权部分新增的内容,这道题基本上也能写出大多数要点。一般来说,给分上也是按点给分,并不要求事无巨细地写出所有修改。但是作为论述题,考生也尽量不要仅罗列物权编的修改,而应当适当论述《民法典》物权编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当然具体的修改内容仍是本题答案的重点部分。另外,按照此种命题规律,法学法硕考生可适当关注和总结民法典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2021年考试分析新增的内容。五、案例分析题
(1)甲为索取不法债务,伙同乙非法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与乙共同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原答案为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期间,甲放任乙使用暴力导致王某死亡,甲、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乙在王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虚构其被绑架的事实,向王某家人勒索钱财,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丙在明知甲、乙实施绑架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犯罪,收取赎金,虽然与甲、乙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应认定为绑架罪。(2)对甲和乙,应当按照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罪中,甲、乙均为主犯;在敲诈勒索罪中,甲、乙也均为主犯,不过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丙,应当按照绑架罪的未遂来处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点评及思路】本案例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高,且体现法硕考试特色观点。第(1)问考查催收非法债务罪、绑架罪,考生至少应注意三点:①甲、乙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不再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②杀人后又谎称绑架的,法硕观点认为该“谎称绑架”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而不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因为诈骗罪要求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而“谎称绑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③丙认定为绑架罪,基于法硕考试采取主观未遂论的立场,本题中丙收取的是“绑架赎金”,说明其对王某的死亡不知情,丙有绑架的故意和帮助勒索财物的行为,但由于人质不存在,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另外,本题仅问及行为性质,不必回答量刑情节。第(2)问考查本案的量刑情节,考生在指出量刑情节的同时,最好也写明如何处理。如果第(1)问回答较好,那么第(2)问也相对简单。主要注意丙构成重大立功的原因在于甲、乙所犯之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A公司收货时成立。B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芯片的意思表示为新要约,A公司的收货行为属于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B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的400个芯片。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关于1000个芯片的合同并未成立。(3)C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对10万元定金双倍返还。A公司部分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而不是全部定金双倍返还。(4)C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赔偿15万元的损失。A公司违约后,C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点评及思路】本案例题考查买卖合同,并与合同通则结合考查,具有一定综合性。但民法案例的好处在于一问一答,一共四问,只需要针对提问明确回答即可,这要求考生对考点涉及的相关法条内容进行准确掌握。第(1)问中,A公司要约中表明求购1000个芯片,B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芯片,这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该视为新要约,因此A公司的收货行为属于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A公司收货时成立。第(2)问应注意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关于1000个芯片的合同并未成立,成立的合同中芯片数量为600个,对于另外400个芯片,B公司不负有交付义务。第(3)问A公司已将600个芯片交付给C公司,属于部分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而不是全部定金双倍返还。要注意本题的提问方式为C公司是否能要求A公司双倍定金返还,而非C公司是否能要求A公司按比例双倍定金返还。显然题目中定金的意思是C公司支付的10万元定金,所以C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对10万元定金双倍返还。第(4)问考查《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考生据此不难得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