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
教育
2024-11-21 20:55
北京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对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B.将“侮辱无名英烈名誉”的行为解释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C.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的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D.将“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文某为卖废铁,深夜盗窃了公路机动车道上的电力检修井盖,致使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陷入检修井并毁坏,文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4.甲集资诈骗并将所骗得的巨额赃款转移至境外,以掩饰其性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D.集资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择一重处断)5.甲以出卖为目的中转被拐卖的儿童张某,其间,张某摆脱甲的控制逃跑,甲因腿伤未加追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6.甲驾驶车辆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有人横穿公路,躲避不及,将此人撞死,甲对该死亡结果( )7.甲从拾到的手机中看到了失主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遂将失主的微信与该银行卡绑定,并将卡上资金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且数额较大,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盗窃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8.甲为报复仇人高某,利用AI技术,将一段色情视频的表演者“换脸”为高某,并通过互联网发布,导致高某不堪受辱精神失常,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侮辱罪 B.诽谤罪 C.报复陷害罪 D.传播淫秽物品罪9.被执行人甲屡次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阻拦其进入执行现场,致使生效判决文书无法执行,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故意伤害罪 B.妨害公务罪 C.寻衅滋事罪 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发现好友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管职权,未依法将王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滥用职权罪 B.徇私枉法罪 C.食品监管渎职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1.A国人甲拐卖B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2.下列选项中,不应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的是( )C.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 D.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的13.对于行贿罪的司法认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行贿的方式包括通过赌博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巨额现金B.行贿的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C.行贿的内容包括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子女就读重点中学的机会D.行贿的主体包括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人C.被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电脑15.如果我国刑法规定,犯甲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对犯甲罪的被告人适用减刑时( )C.可以判处8年有期徒刑 D.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6.下列行为人中,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共犯的是( )17.文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将发热门诊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该医生被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情节恶劣,文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18.假设一:甲见势不妙拔腿就跑,店主随后追赶,但因天黑路滑不慎摔成重伤,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劫罪 D.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19.假设二:甲抽下腰带将店主捆住,在店内翻找现金未果,悻悻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A.实质数罪 B.犯罪未遂 C.入户实施犯罪 D.携带凶器实施犯罪20.假设三:甲为防止罪行败露,用双手紧扼店主颈部,店主随手抓起身旁健身用的哑铃,将甲砸死,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店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店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1.文某有祖传名画一幅,2020年1月1日,文某的朋友乙看到后提出以市价购买并成交,2021年1月1日,乙经鉴定得知该画为赝品,但碍于情面未告知文某,2021年5月1日,文某得知该画为赝品,随即向乙提出退还价款并索要该画,此时,对该合同( )A.文某有权解除 B.文某有权撤销 C.乙有权解除 D.乙有权撤销22.2020年2月27日,某网店以100元的优惠价格寄给老客户甲一盒新到的面膜,并附说明:若不同意购买,请在10天内寄回,邮费到付,3月1日,甲收到面膜并放在桌子上,3天后将面膜扔进垃圾桶,3月12日,该网店要求甲付款,甲表示拒绝,该网店和甲之间的买卖合同( )23.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为(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时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C.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 D.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时24.X银行、Y公司、Z公司三方约定:X银行贷款给Y公司,Y公司以存放在港口仓库中的1000吨某型号钢材提供质押,X银行委托Z公司监管,合同签订后,Z公司派员工入驻钢材仓储地控制钢材,本案中,质权的设立时间为( )C.Z公司实际控制钢材之日 D.港口仓库收到三方协议之日25.甲开车不慎剐蹭了乙停在路边的汽车,甲因着急上班,在被剐车辆上留下一张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字条后离开,乙见到字条后联系甲,两人在电话中商定甲赔偿800元,乙将车送去修理,支付费用1000元,甲和乙之间关于赔偿的约定( )26.甲之子小甲、乙之子小乙在同一所小学上学,乙平时工作较忙,经常请甲帮忙接小乙放学,某日,乙又请甲接小乙,在甲骑车载小乙回家途中,小乙擅自解开安全带从车后座掉下受伤,甲立即将小乙送到医院,支付医疗费若干,该医疗费应当( )A.全部由甲承担 B.全部由乙承担 C.由甲和乙平均分担 D.由甲承担大部分27.W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X设计院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受托方X设计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双方对该技术成果的归属未作约定,该成果依法属于( )A.X设计院 B.W公司 C.X设计院和W公司 D.国家28.某酒店建立了房客信息数据库,但因自身技术人员的疏忽而存在系统漏洞,网民王某利用上述漏洞获取了该酒店房客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在网上公开,导致房客孙某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损失,孙某的损失应当由( )A.王某全部赔偿 B.酒店与王某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C.酒店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酒店与王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29.A、B、C、D四家公司对E公司负有400万元的连带债务,内部约定每家公司负担1/4,现债务到期,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A的债务被E免除,B、C、D仍需履行400万元债务B.若B与E因合并成为同一主体,A、C、D的债务消灭C.若C将自己对E的债权与400万元债务相抵销,C有权就300万元债务向A、B、D追偿D.若D履行了400万元债务,D有权请求A、B、C对4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0.甲倒车时操作失误撞倒围墙,压死了站在墙后的甲母,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不赔偿,”经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提示甲注意该格式条款,甲可以主张该条款(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3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甲请求乙先履行,乙以甲未履行为由拒绝,乙拒绝履行系行使( )32.早高峰地铁上,乘客甲、乙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乘客丙奋力将二人分开,事后,丙发现胳膊被抓伤,丙的行为构成( )A.无因管理 B.情谊行为 C.紧急避险 D.正当防卫33.某网店打折促销某型号扫地机器人,甲见后立即提交订单购买10台并付款,后该网店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对此,该网店( )C.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应当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34.甲丧偶,无子女,唯一的亲属乙(甲的侄子)远在外地,邻居丙主动照顾甲长达30年,并在甲去世后为其操办后事,甲的遗产( )A.应当由乙、丙各继承50% B.应当全部由丙继承C.应当首先用于支付丙照顾甲的报酬 D.可以适当分给丙35.甲(12周岁)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19周岁),甲的父母得知后予以追认,该追认行为属于( )A.从行为 B.负担行为 C.单方行为 D.要式行为36.甲丧偶后不久罹患重病,无力抚养2岁的儿子小明,依法将其送养,小明成年后找到甲,见甲生活窘困,按月给甲500元生活费,小明给付生活费的行为系( )37.2021年1月1日,甲、乙、丙、丁聚餐,席间虽无人劝酒,四人仍喝到深夜,后各自打车回家,次日凌晨乙因酒精中毒死亡,该损害应当由( )C.甲、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丙、丁承担按份赔偿责任38.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 )A.展览权 B.发行权 C.广播权 D.信息网络传播权甲(20周岁)收入不高,但经常出入某高档酒吧,父母常常被迫为其买单,2021年3月初,甲以个人名义向该酒吧预订3月14日的包厢及生日套餐,3月14日晚,乙、丙、丁受甲之邀来到该酒吧,甲结账时,账单显示消费金额为11860元,甲请求延期支付,被拒绝后欲离开,酒吧经理阻止甲离开并报警,引得众人围观议论。39.对于11860元的消费金额,酒吧有权请求( )C.甲、乙、丙、丁按份支付 D.甲、乙、丙、丁连带支付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A.诈骗集团的骨干成员 B.教唆13岁少年杀人后抛尸的成年人C.遭暴力、胁迫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分子 D.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首要分子A.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才能认定遗弃罪既遂 B.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才能认定绑架罪既遂C.只有造成财物被烧毁才能认定放火罪既遂 D.只有窃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认定盗窃罪既遂4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B.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C.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D.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44.司法机关在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时,应结合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考量( )A.行为人对抛物场所的认识 B.行为人对抛物高度的认识C.行为人对抛物时间的认识 D.行为人对所抛具体物品的认识45.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B.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C.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D.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46.甲与A公司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A公司并转移所有权,A公司支付价款60万元。该车由甲占有使用,甲每月支付租金15000元。合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汽车无偿归甲所有,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B.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C.甲与A公司之间关于合同期满后汽车归属的约定无效D.A公司对汽车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地理标志 B.植物新品种 C.商业秘密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D.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权利人未申请登记50.Y公司常年为Z公司供货,货款按月计算,每年6月底支付,2021年1月10日,Y公司与某银行订立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将其对Z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1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向银行融资80万元,保理期限6个月,Y公司到期未能向银行偿还保理融资款,银行有权( )D.保留Z公司偿还的100万元货款扣除80万元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四、法条分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5.《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是否应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56.《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五、案例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7.甲、乙给A公司200万元,要求A公司使用劣质布料冒充熔喷布生产口罩,同时外包装上不得显示任何具体信息,甲、乙收货后将该批口罩假冒某品牌非医用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近300万元,案发后,乙逃往外地躲藏,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乙主动供述涉案情况,并带领公安人员将甲抓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甲、乙、A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58.甲与乙系好友,2021年1月15日,甲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签名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自己手写的遗嘱字迹潦草,遂找两位同事帮忙将该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并进行见证,甲和两位同事分别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共三页,第一页载明将汽车遗赠给乙,第二页载明以唯一的住房为乙设定居住权,第三页载明住房由儿子丙继承,立遗嘱后,甲将两份遗嘱都交给乙保管。2021年5月15日,甲去世,丙系甲的唯一继承人,但不知道甲立有遗嘱,5月30日,丙将甲的汽车和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6月15日,乙得知甲去世,遂向丙表示接受遗赠,要求丙配合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丙发现打印遗嘱的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主张打印遗嘱无效,乙没有居住权。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解析】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故A选项正确。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但它对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故B选项错误。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法条竞合的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故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不属于所有犯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错误。【解析】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类推解释,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因为类推解释不当地扩大了犯罪的范围。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是,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过国民预测的可能性(能接受),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过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不能接受)。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的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这一解释的结论明显超过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属于类推解释。故C选项当选。“燃气”是“财物”的一种,可以被“财物”的字面含义所包含,因此A选项不属于类推解释。“侮辱”也可以被“侵害”的字面含义所包含,因此B选项不属于类推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因此D选项不属于类推解释。故ABD选项不当选。【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文某为卖废铁,深夜盗窃了公路机动车道上的电力检修井盖,致使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陷入检修井并毁坏。文某的行为对象属于交通设施,而不是交通工具或电力设备,因此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故B选项当选。AC选项不当选。同时,文某的犯罪行为还没有达到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程度,因此文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用各种法定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行为也构成洗钱罪。本题中,甲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然后甲又将其所骗得的巨额赃款转移至境外,构成洗钱罪。甲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两种犯罪,应对甲以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故A选项当选。【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为实际控制,只要犯罪行为达到了对被害人的实际控制程度就成立既遂。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中转被拐卖的儿童张某,已经成立既遂,即使后来张某摆脱甲的控制逃跑,也不影响本罪既遂的认定。故A选项当选。【解析】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16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本题中,甲驾驶车辆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将人撞死的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甲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有人突然横穿高速公路”这一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此这属于意外事件,甲对该死亡结果无罪过。故A选项当选。【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行为方式有: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信用卡的“冒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C选项当选。【解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甲利用AI技术,将一段色情视频的表演者“换脸”为高某,属于捏造并公开散布虚构的事实的行为,该行为损害高某的人格与名誉,导致高某不堪受辱精神失常,构成诽谤罪,同时,甲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甲的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诽谤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诽谤罪更重,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诽谤罪,故B选项当选。【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妨害公务罪是一般法条,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特殊法条,本题中,被执行人甲屡次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阻拦其进入执行现场,致使生效判决文书无法执行,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由于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因此甲的行为仅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因使用暴力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执行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执行人员重伤或死亡,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A选项不当选,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甲殴打执行干警是为了阻碍裁判文书的执行,而不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C选项不当选。【解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的。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③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本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滥用食品安全监管职权,依法应当将王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故C选项当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因此对甲应当按照食品监管渎职罪论处。故A选项不当选。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活动,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故B选项不当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而甲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因此,甲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题中,A国人甲拐卖B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按照属地原则,我国对此有刑事管辖权,应依照我国刑法处理。故C选项正确。【解析】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精神病、醉酒只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仍然有可能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故AB选项不当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的犯罪故意。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故C选项不当选。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应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故D选项当选。【解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通过赌博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巨额现金,属于变相地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行贿的对象仅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故B选项错误。行贿的内容为经济利益。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子女就读重点中学的机会,不属于一种经济利益。故C选项错误。《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故D选项错误。【解析】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B选项中,被告人持有的股票属于其个人所有财产,可以没收,故B选项当选。AD选项中,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属于赃款赃物,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属于犯罪工具,这两者均应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应上缴国库,故AD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不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因此其不适用没收财产刑,故C选项不当选。【解析】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对犯甲罪的被告人适用减刑时明显不可能判处拘役、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ABD选项不当选,C选项,例如,犯甲罪的被告人被宣告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其适用减刑时,可以判处8年有期徒刑,故C选项当选。【解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A选项中,甲作为缉毒人员,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中,乙受胁迫,帮助贩毒分子运送毒品入境,属于走私毒品罪的胁从犯,胁从犯属于共犯种类之一,因此乙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共犯,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中,丙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丁非法携带大量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出境,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文某将发热门诊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B选项不当选,文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A选项当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②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④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⑤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文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定的情形,也尚未造成相关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故C选项不当选,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文某损坏防护用具,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求,因此难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的年龄为15周岁,不能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BD选项不当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任何暴力或胁迫行为,仅仅“拔腿就跑”,不能构成抢劫罪,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故C选项不当选,综上所述,甲实际上不构成犯罪,故A选项当选。【解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本题中,甲抽下腰带将店主捆住,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也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属于处断的一罪,而不是实质数罪,故A选项不当选,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本题中,甲在店内翻找现金未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B选项当选。入户实施犯罪中的“户”,是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本题中,甲所闯入的临街店铺是经营场所,而不是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因此不能认定为“户”,故C选项不当选,甲使用的腰带尚不具有“凶器”的性质,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凶器实施犯罪,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则规定了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用双手紧扼店主颈部,店主的生命正在遭受严重的不法侵害,甲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店主采取防卫行为,将甲砸死,构成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店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店主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解析】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题中并不存在单方解除或协议解除的情形,文某和乙都无权解除合同,故AC选项不当选,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误解,又称错误,具体包括:①对行为性质的误解。②对标的物的误解。③对价金的误解。④对当事人的误解,本题中,文某与乙双方对名画性质发生误解,属于对标的物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于2021年1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但是碍于情面未告知文某,到2021年5月1日,时间已经超过90日,因此乙的撤销权消灭,而文某于2021年5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且时间仍在90日内,因此文某对该合同有权撤销,故B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题中,某网店将面膜和说明寄给甲的行为属于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本题中,甲收到面膜并放在桌子上,3天后将面膜扔进垃圾桶,属于沉默,其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因此,该网店和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故A选项当选。本题中该网店和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不必讨论有效、无效、可撤销等效力问题,故BCD选项不当选。【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故B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Y公司为担保X银行提供的贷款,以1000吨某型号钢材提供动产质押,X银行为债权人、质权人,Y公司为债务人、出质人,Z公司为X银行委托的监管人,因此,本题中,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之日,实际上就是监管人Z公司实际控制钢材之日,因此,质权设立之日,就是Z公司实际控制钢材之日,故C选项当选。【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③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合格。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公序良俗,本题中,甲、乙二人通过口头约定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也没有产生错误的理解,不属于重大误解,另外,赔偿800元与实际支付费用1000元之间也不存在显失公平,因此,甲和乙之间关于赔偿的约定成立并有效,故A选项当选。BCD选项不当选。【解析】《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乙请甲帮忙接其子小乙放学,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在甲骑车载小乙回家途中,小乙擅自解开安全带从车后座掉下受伤,甲立即将小乙送医,甲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承担责任,对于甲垫付的医药费应当全部由乙承担,故B选项当选。【解析】《民法典》第885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受托人X设计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委托人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双方对此类新技术成果归属未作约定,因此,该项新的技术成果依法属于受托人,即X设计院,故A选项当选。【解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2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题中,酒店和王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房客孙某的个人信息泄露损失,而酒店和王某个人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酒店与王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故D选项当选。【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如A的债务被E免除,B、C、D仅需履行剩下的300万元债务,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3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如B与E因合并成为同一主体,A、C、D的债务仍然继续存在,故B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如D履行了400万元债务,其有权就300万元债务向A、B、C追偿,且A、B、C一般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解析】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体现在: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题中,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提示甲注意该格式条款,因此,甲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故D选项当选。【解析】民事权利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指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甲请求乙先履行,乙以甲未履行为由拒绝,乙拒绝履行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B选项当选。【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题中,丙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甲、乙遭受更大的身体损害而主动劝架,属于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当选。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情谊行为主要因为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因此,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本题中,丙在进行劝架时,具有防止他人身体受损的管理意思,故B选项不当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本题中的情形尚未达到“不得已”的程度,故C选项不当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本题中,甲乙的行为尚未达到“不法侵害”的程度,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②客观上有违约行为。③不存在免责事由,本题中,某网店打折促销某型号扫地机器人,甲见后立即提交订单购买10台并付款,此时,该网店与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后该网店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就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B选项当选。A选项不当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提交订单成功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该网店拒绝发货的行为不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此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预约合同是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题中,该网店与甲之间的合同属于本约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本题中,甲丧偶,无子女,唯一的亲属侄子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题中,邻居丙主动照顾甲长达30年,并在甲去世后为其操办后事,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可以分给丙适当的甲的遗产,故D选项当选。【解析】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甲为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19周岁的乙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甲的父母得知后予以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追认行为属于单方行为,故C选项当选。从行为相对于主行为,是指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显然本题中的追认行为不属于从行为,故A选项不当选,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本题中追认的法律后果是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而非产生请求权,故B选项不当选,要式行为相对于不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的追认可以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属于不要式行为,故D选项不当选。【解析】《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题中,甲依法送养小明,甲与小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后的小明对甲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给付给甲生活费的行为系履行道德义务,故A选项当选。【解析】本题中,聚餐席间无人劝酒,但四人仍饮酒至深夜,这四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乙的损害也当然应由乙自行承担,另外,甲、丙、丁对乙的中毒身亡也没有任何过错,让甲、丙、丁承担责任也没有任何依据,故B选项当选。【解析】A选项,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B选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C选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D选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显然,本题D选项当选。【解析】甲的年龄为20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父母与本题中的账单没有关系,故B选项不当选,甲以个人名义向该酒吧预订3月14日的包厢及生日套餐,即甲以个人名义与酒吧签订了合同,酒吧根据该合同即有权请求甲支付,故A选项当选。3月14日晚,乙、丙、丁受甲之邀来到该酒吧,甲的这一邀请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乙、丙、丁无须承担付款的义务,故CD选项不当选。【解析】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酒吧经理阻止甲离开的行为,属于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没有侵害甲的身体权、人身自由和名誉权,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当选。二、多项选择题
【解析】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包括两种犯罪分子: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②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选项,诈骗集团的骨干成员,属于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教唆13岁少年杀人后抛尸的成年人,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故B选项当选。C选项,遭暴力胁迫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分子,属于胁从犯,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果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如果聚众者为2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故D选项不当选,因此,本题选择AB。【解析】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A选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构成既遂,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论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绑架罪的既遂,故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放火罪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认定放火罪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损害后果,而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的标准,故C选项错误,当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一般财物的,以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保护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为盗窃犯罪人所控制的状态为既遂,刑法理论上称为失控加控制说。盗窃无形财物的,以盗窃犯罪人已经实际控制该财物的状态为既遂,刑法理论上称为控制说,故D选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故A选项正确,该解释第14条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故C选项正确,该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故D选择正确,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指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属于超纲考查,但考生通过常识也可以判断,即涉及人伦的才是犯罪,不涉及人伦的就不是犯罪,故考生可以排除“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这一选项,因此,本题选择ABC。【解析】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题中,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因此,甲与A公司之间关于合同期满后汽车归属的约定有效,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选择AD。【解析】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在我国,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因此,本题选择ABCD。【解析】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非归因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变更,使得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规则,对于是否明确规定情势变更规则,我国的立法态度一直较为谨慎,此次《民法典》编纂正式确立了该规则,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对方重新协商”体现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体现公平原则,故ACD选项当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情势变更制度中并没有体现公序良俗原则,故B选项不当选,因此,本题选择ACD。【解析】《民法典》第221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此处的债权消灭包括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因此,本题选择BCD。【解析】《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第76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本题中,Y公司与某银行订立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某银行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Y公司主张返还80万元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Z公司主张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因此,本题选择ABC。三、简答题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的特征,属于对基础知识的考查,考生在回答时,应注意刑法的特征、刑罚的特征和刑事责任的特征之间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这也提醒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就要对相似概念有意识地区分记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属于比较细的知识点,同时也比较难背诵,《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同时2022年考试分析也新增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新增的知识点立马就在当年的考试中得到反映。这提醒考生一定要关注最新考试分析的相应修改。(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看似考查得出其不意,但是仍有规律可循。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是《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典型合同之一,也具有相当的社会热度;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在2021年和2022年考试分析中两年连续进行了修改。因此,考查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并不能算太偏,这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在回答时,主要不要遗漏五个主要义务的要点,后面的内容如果记忆得不太精确也可以用自己的话表述。(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也是2021年考试分析新增的内容。因此这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本题的答案均来自法条原文,考生只需精准回答即可,不用作其他扩充。另外,人格权编本身也是《民法典》的特色内容,在往后的考试中考生仍然应多加注意。四、法条分析题
(1)本条所规定的犯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2)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3)不适用本条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不具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故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应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就整个刑法分则而言,对这一罪名的考查相对较偏,且其考查的角度也比较深入,三道题分别考查本罪既遂的认定、关键词的解释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这提醒考生应全面掌握相关知识,不可有侥幸心理。(2)对于不知情的相对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仍需承担工作人员越权代理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3)效力未定。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点评及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务代理,其并不直接属于2022年考试分析的内容,因此某种程度上算是超纲题。考生学习民法,不仅仅要关注书本上的知识,还要关注相应法条,尤其是《民法典》。不过,考生凭借民法的基础知识,应该也能回答好该题。五、案例分析题
(1)甲和乙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因两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较重,故对甲、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甲、乙均系主犯。(2)A公司是伪劣口罩的生产商,与甲、乙在生产伪劣产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也是主犯。(3)乙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而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乙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甲,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点评及思路】本案例题考查社会热点问题,考生在备考时就应注意与新冠肺炎相关犯罪的梳理。另外,考生在回答案例分析题时,应全面评价材料中所涉及的事实,避免遗漏。(1)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打印遗嘱的第一页和第三页的内容有效,第二页的内容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页和第三页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了日期,故其内容有效。第二页没有遗嘱人的签名,故其内容无效。(2)2021年5月15日,即甲去世时。《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甲于2021年5月15日死亡,故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5月15日。(3)有权。甲在自书遗嘱中为乙设立了居住权,自书遗嘱的该项内容有效且未被变更或者撤回。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在自书遗嘱生效时,即使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也已经设立。【点评及思路】本案例题难度较高,也具有一定争议,本题第(1)问考查打印遗嘱的效力,虽然考生学习过打印遗嘱应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但并未直接学习过打印遗嘱某一页未签名时的效力问题,因此只能通过推测命题思路来回答,实际上“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已经多次作为案例分析的答案了,本题第(2)问考查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本问相对比较简单,本题第(3)问考查居住权的设立,同时也涉及自书遗嘱的效力,均是判断的难点,第一,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前后两份遗嘱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但不意味着前一份遗嘱完全无效,本题中打印遗嘱第二页无效,相当于没有写,相应内容以前一份自书遗嘱的内容为准即可,第二,关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何时设立,这一问题尚有争议,笔者此处的观点是自书遗嘱生效时,即使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也已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