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各科高频易错题,再看一下你掌握了没有

教育   2024-11-03 07:59   北京  
刑法

易错点一【绑架罪】

(单选题)绑架罪中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下列情形中,符合杀害被绑架人的是?

A. 绑架并控制被绑架人后,用刀将被绑架人的拇指砍掉,致被绑架人失血过多死亡

B. 绑架被绑架人时遭到其激烈反抗,用绳子勒死被绑架人

C. 绑架并控制被绑架人后,因被绑架人辱骂,用力将被绑架人推倒导致被绑架人后脑撞向地面死亡。

D. 为勒索钱财而控制被绑架人,因害怕其逃跑,用绳索绑住被绑架人,因太紧致使其窒息而死

【答案】B

【解析】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需要三个条件:第一,成立绑架罪;第二,杀害行为是在绑架过程中;第三,在绑架行为的基础上,又单独实施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A选项,绑架并控制被绑架人后,成立绑架罪,并且在绑架的过程中用刀砍掉被绑架人的拇指,该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故意杀人行为,不符合“杀害被绑架人”。A选项错误。

B选项,题干中“绑架被绑架人时”说明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此时成立绑架罪,并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将被绑架人勒死,符合“杀害被绑架人”。B选项正确。

C选项,绑架并控制被绑架人后,已成立绑架罪。且在绑架过程中,因被辱骂而将其推倒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犯罪人实施的并非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主观上是过失,不符合“杀害被绑架人”。C选项错误。

D选项,从题干中得知,此时已经成立绑架罪。但“杀害被绑架人”要求单独实施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而D选项中,犯罪人从始至终只具有一个行为,即绑架行为,未有单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杀害被绑架人”。D选项错误。

【易错点】绑架罪的升格法定刑情形是考试的重点。刑法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升格法定刑。而若想成立升格法定刑的情形,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前提条件,犯绑架罪,即要求以成立绑架罪为前提条件。

第二,时间条件,在绑架过程中。要求杀害和故意伤害行为是在绑架过程中,而非是在绑架结束后。如果在绑架结束后释放人质之后,追上人质将其杀死,不属于“杀害被绑架人”,而是数罪并罚。

第三,行为条件,要求在绑架行为的基础上:

(1)单独实施了另一行为,即具有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绑架行为而另一个是杀害或者伤害行为。若只有绑架行为,则不符合本情形。比如,本题中D选项,行为人从始至终只有一个绑架行为,被绑架人最终死亡也是由绑架行为所导致,因此属于绑架致人死亡,从一重罪处罚。

(2)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而非是过失。若是过失,比如本题中C选项,应当以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3)针对“杀害被绑架人”,只要求有故意杀人行为,不需要最终造成死亡结果。即使未造成死亡结果,依然符合“杀害被绑架人”;针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求必须出现重伤、死亡结果。若是轻伤结果,则不符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易错点二【盗窃罪与侵占罪】

(单选题)甲潜入丙的住宅盗窃,将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然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甲盗窃的是丙的皮箱,针对丙的皮箱,在甲将皮箱扔到院墙外,此时丙便失去对皮箱的控制,并且甲一定是扔在一个较为隐蔽的位置,这就等于说甲将该皮箱实际控制住,此时甲的盗窃罪既遂。由于盗窃罪既遂之后,已经呈现终局时态,即使之后甲丧失皮箱的控制,也不转化为未遂。

从丙的角度来看,丙在行走的过程中,偶然发现一个皮箱位于墙角下。此时,以正常人的视角,该皮箱应当被认为是他人的遗忘物,丙将该皮下拿走,据为己有。在主观上,丙认为该皮箱是遗忘物还占为己有,具有侵占罪的故意;在客观上,该物并非遗忘物而是由甲所占有之物,因此丙客观行为打破了甲与皮箱之间的占有,是盗窃行为。因此,主客观相统一,丙构成侵占罪。

【易错点】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最关键的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打破了原有的占有关系。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占有人与占有物之间的占有关系强行打破,切断了占有关系;

侵占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打破占有关系。在侵占罪之中,侵占之物的占有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是侵占行为人在占有,比如委托保管之物,此时由侵占行为人所占。

第二种是无人占有,注意!该物是无人占有但有人所有。比如遗忘物,甲将手机掉在了大街上,这是遗忘物。此时该手机为甲所有但是无人占有,乙将手机捡起占为己有,是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因为乙并未打破甲与手机之间的占有关系。

易错点三【追诉时效】

(单选题)1999年11月,甲(17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8年10月,甲诈骗他人3000元现金。2016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自己的杀人、诈骗行为。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 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 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故意杀人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答案】C

【解析】A、B选项,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中法定最高刑不是整个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是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根据刑法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是20年,但在2008年10月甲犯诈骗罪时,追诉时效中断,自2008年10月重新起算。甲2008年10月犯诈骗罪,骗取3000元,该行为属于诈骗罪中“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追诉实行为5年,在2016年8月被抓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再对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A、B选项错误。

C选项,甲因盗窃罪被抓获,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杀人行为,属于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选项正确。

D选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D选项错误。

【易错点】本题中,同学们最易错的点就在于,不知道诈骗3000元的行为的法定刑到底是多少。但同学们要明白一个道理,出题人是不会故意为难我们考生的,出题人考查的就是我们同学们的灵活应变能力。

我们知道,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若被判处管制和拘役那就代表着犯罪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轻罪。同时,在有期徒刑中,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意味着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而我们再思考一下,诈骗3000元的社会危害性到底如何?诈骗罪的起算标准是3000元,如果诈骗3000元则刚刚达到起算标准,刚刚成立诈骗罪。因此,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所判处的法定刑也并不高。那必定属于追诉时效规定中“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的标准。所以在同学们备考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将所有的知识点学懂学牢,更重要的是学会如何应试,我们参加的是应试考试,首先应当和出题人的想法达成一致,去了解出题人的想法,去研究题目。

民法

易错点四【合同的成立】

(单选题)甲参加教授乙举办的讲座,在讲座门口张贴一张公告:乙新出一本书,价格为50元,凡有意愿者可在旁边意愿簿上签名。甲未留意该公告,以为意愿簿是讲座签到簿,遂签名。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B.甲符合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

C.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

D.甲、乙之间合同成立,但是否生效由双方协商决定。

【答案】C

【解析】教授乙张贴的公告构成一份要约,但甲签字的行为属于签到,其主观上根本没有与乙订立合同的意愿,不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要想成立,必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甲要买书,乙要卖书,此时双方意思表示相一致,合同成立。因此本题选C。

【易错点】

本题考查的是同学们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若想成立,必须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相一致。一方想买东西,另一方想卖东西;一方想出租房屋,另一方想租赁房屋。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吻合上,合同才成立。

易错点五【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

(多选题)喜好网球和游泳的甲专门在乙公司挑了一套具有网球场和游泳池的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乙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退房

B. 甲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甲如要求退房,可以请求宏大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D. 甲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A选项,根据民法典56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购买该套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网球场和游泳池,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甲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A选项正确。

B选项,民法典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在交房时并不存在,存在欺诈行为,甲可以予以撤销。并且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本案中,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共有三种情形:第一,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第二,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第三,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而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民法典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易错点】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区分?关键看当事人为违反的是何种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中,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也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生效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必须严格区分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合同义务。如果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违反的是合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则合同自始不存在合同义务,则无法承担违约责任。但若是因为欺诈行为被撤销,则欺诈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易错点六【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方法进行分析案例

(案例分析)甲把自己价值10万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后该古董大幅度增值,乙将古董以100万卖给不知情的丙。现甲该如何行使救济?

【解析】甲与乙之间具有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基于保管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之债关系、基于乙侵犯甲物权的侵权责任之债关系、不当得利之债关系。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具有保管合同,乙违反合同约定将古董以100万出卖给丙,乙应对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也不应当能预见到该古董增值至100万。因此,只需要承担10万元的赔偿损失。

2.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甲对该古董具有所有权,乙擅自将其出卖给丙,丙善意取得该古董,甲失去该古董的所有权。因此,乙具有侵犯甲物权的行为,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应当按照乙将古董卖给丙时的市场价格也就是100万来认定,因此甲可以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财产损害赔偿。

3.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将古董出卖给丙,乙获得100万的利益,且其明知该利益并无法律根据,应当返还全部利益100万元。

【易错点】

本道题考查同学们民法学的体系。以后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在分析案例的时候,但凡涉及债的关系,尤其在涉及“要钱”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下述六项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2)违约请求权: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赔偿。

(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方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害方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

(5)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

(6)不当得利请求权: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

上述六项请求权均为债权请求权。我们可以在做题的过程中,逐一代入,逐一排除。比如,将这六项请求权逐一代入到本题中,发现可以行使三种请求权,那就有三种法律关系,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分析案情,给出最为合理的方法。

法理

易错点七【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莫阿米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列关于该法律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该法律属于根本法

B.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规

C.从法的部门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部门

D.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该法律属于特别法

【答案】C

【解析】A选项,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宪法。A选项错误。

B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本法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法律,非行政法规。B选项错误。

C选项,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法律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针对一般人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D选项错误。

【易错点】

关于行政法和行政法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是行政法规,也可以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等。同时,行政法规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等。两者之间不是相等的关系,属于交叉关系。比如,国务院制定的一部关于调整民事关系的行政法规,其属于民法部门非行政法部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法部门,但在法律渊源上是法律而非行政法规。

易错点八【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单选题)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

B.有法律制裁必有法律责任

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体现

D.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互为条件

【答案】B

【解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A选项,法律制裁只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中一种方式,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A选项错误。

B选项,如果有法律制裁,那说明必定有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只有具有法律责任,那才会出现法律制裁。B选项正确。

C选项,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体现。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需要通过法律制裁来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

D选项,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条件,而法律制裁对于法律责任并不是必然关系。

【易错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密切关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并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并不一定就有法律制裁。具有法律责任时,如果出现免责情形,那最终不需要承担法律制裁。

易错点九【法律规制与法律条文】

(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B.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C. 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括若干法律规则

D. 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若干法律条文中

【答案】ABCD

【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括若干法律规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若干法律条文中,A、B、C、D 四个选项都正确。

【易错点】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条文将法律规则的内容以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一个法律规则既可以以一个法律条文来表现,也可以以多个法律条文来表现。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但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通常是由多个条文共同组成一个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比如,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是法律条文,该法律条文是故意杀人罪规则的表现形式,其中本条文只表现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假定(条件)并未表现。故意杀人罪规则的假定(条件)由另一刑法条文所表现,也就是我们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主体的法律条文,这几个条文共同表现出同一个法律规制:故意杀人罪规则。所以,一个法律规章可以由多个法律条文表现。同理,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同时表现多个规则。

宪法

易错点十【行政区划】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市级行政单位的是()

A.自治州

B.直辖市

C.不设区的市

D.设区的市

【答案】AD

【解析】直辖市是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不设区的市是我国县级行政单位。自治州和设区的市是我国市级行政单位。

【易错点】关于哪些是省级、哪些是市级、哪些是县级,哪些是乡级,让很多同学迷糊。在考试分析和日常中,尤其关于市级单位会出现不同种说法,因此现在大家来积累一下。首先大家要先知道,我国行政单位级别有五级:国、省、市、县、乡。

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有三种: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直辖市是省级并非市级,需要同学们重点记忆。

我国的市级行政单位的叫法就有很多了,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经常出现的几种,当出现这些就代表着是市级:自治州、设区的市、地级市、较大的市。

我国的县级行政单位有四种:自治县、县、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

我国的乡级行政单位有三种:民族乡、乡、镇。其中民族乡不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易错点十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专属国家所有的是()

A.农村的土地

B.荒地、滩涂

C.矿藏、水流

D.森林、山岭

【答案】C

【解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C选项正确。

【易错点】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关于自然资源和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是考试常考知识点。大家在记忆的时候,不需要全部都记忆下来。只需要通过排除法,记住专属国家所有的和专属集体所有的即可,其余既可国家所有也可集体所有。

专属国家所有的包括:矿藏、水流以及城市的土地。

专属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易错点十二【选举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原则】

(单选题)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现了选举法中的何种原则()

A.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B.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C.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答案】B

【解析】选举权的普遍性实际上就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范围问题,即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选项正确。

【易错点】关于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指的是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均可享有: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表现,其要求有: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

法制史

易错点十三【元、清两代的专门机关】

(单选题)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该专门机构是()。

A.理藩院

B.大理寺

C.宣政院

D.大宗正府

【答案】D

【解析】大宗正府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它既是管理蒙

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D选项正确。

【易错点】

元代和清代是两个少数民族所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其中专门规定了一些针对少数民族的司法机关,是同学们学习过程中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同时也是考试的重点。

元代

(1)大宗正府,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它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2)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清代

理番院是清朝中央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也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机关。理藩院设理刑司,专掌司法审判。但如罪至发遣,须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也须经“三法司”会审定案。

易错点十四【财产继承制度】

(多选题)根据宋朝的法律规定,能够继承家庭财产的人包括()。

A.庶子

B.在室女

C.命继子

D.出嫁女

【答案】ABCD

【解析】宋朝除沿袭家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性继承人,户绝立嗣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同享继承权。ABCD选项正确。

【易错点】总结一下各朝代的财产继承

西周

(1)嫡长子继承;

(2)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

(3)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一份嫁妆,但也只是父兄的赐予,并非其法定的继承权

唐朝

(1)诸子均分;

(2)出嫁女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

(3)在室女可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作为置办妆奁之用

(4)户绝之家,女儿的继承权则很大。

宋朝

(1)诸子均分;

(2)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3)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4)户绝之家,继子与户绝之女同享继承权。

元朝

(1)诸子均分,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

(2)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

(3)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朝

(1)诸子均分

(2)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3)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

清朝

(1)对于户绝之家,允许无子者许令辈分相同之侄承继,但法律禁止乞养异姓义子。

(2)允许独子兼桃,即一人可以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

易错点十五【审判机关与复核机关】

(单选题)下列选项,哪一个机关是清朝的审判机关()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都察院

【答案】B

【解析】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中央机构,在处理全国司法事务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其主要职权包括: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批结全国军流遣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等。

【易错点】唐朝至清朝时期,审判机关与复核机关

唐宋时期,由大理寺掌审判,刑部掌复核。至元朝,废除大理寺,改由刑部掌审判。元朝灭亡,明朝恢复大理寺,继承元朝相应制度,继续由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改为复核。清随明制,由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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