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
明确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市场化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协商调整重定价周期。
利率重定价的调整会导致G3301的现金流发生变化,过去一般一年调整一次,未来也可以按月、按季度、甚至按3年、5年调整一次,可以有效降低利率大幅波动带来的影响。
同时,央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明确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应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自发布以来,对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二、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置换时,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值。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四、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得低于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应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做好落实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9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此次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促进贷款利率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在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涉及面广、期限长、受到公众高度关注等特点,发布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16号公告,明确了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形成,使较长合同期限房贷的利率能够随市场利率调整,对推动房贷利率市场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房贷利率定价机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迫切需要调整优化。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回应群众关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4〕第11号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
2.当前房贷利率定价机制的问题是什么?如何完善?
答:根据合同约定,房贷在LPR基础上的加点部分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房贷合同期限普遍较长,固定的加点幅度无法反映借款人信用、市场供需等因素变化,一旦市场形势发生转变,容易造成新老房贷利差扩大。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需要优化制度设计,促进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以适当方式变更合同。
2023年8月,为充分响应群众诉求,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引导商业银行,采用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等方式批量调整了存量房贷利率,取得较好效果。但由于现行房贷利率定价机制下加点幅度不能自主调整,近期新老房贷利差矛盾再次累积扩大。商业银行将通过行业自律协调一致,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再开展一次批量调整,将利率降至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但上述方式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新老房贷利差问题,还需要通过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在维护合同严肃性的同时,破除制度性障碍,促进商业银行、借款人双方基于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动态调整。
3.此次公告调整优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主要进行了如下优化:一是允许变更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借贷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调整加点幅度,以更准确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后续,市场竞争机制可促使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适时调整加点幅度,不需要等到新老房贷利差积累较大后再由商业银行进行批量调整,能够渐进有序缓释矛盾,并维护合同严肃性。
二是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调整重定价周期,使存量房贷利率及时反映定价基准(LPR)的变化,畅通货币政策传导。
4.公告发布后,存量房贷利率将如何调降?
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发布倡议,引导商业银行于2024年10月31日前开展一次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各商业银行将发布有关公告和批量调整细则,统一调降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并尽可能为借款人提供便利。绝大多数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完成“一键式操作”,无需到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具体请及时关注承贷商业银行官方平台发布的有关信息。批量调整完成后,借贷双方还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基于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9月29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外发布《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
按照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为回应群众关切,现就批量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利率有关事宜倡议如下。
1. 本倡议发布后,各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倡议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倡议发布当日对外发布公告,不晚于10月12日发布操作细则,及时回应客户关切。
2. 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3. 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完成合同文本变更、系统改造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相关工作。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一键式操作”办理,为借款人提供便利。
4. 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统筹做好、稳妥推进辖内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有关工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这个政策还是相对于过去有很大优化的。
首先,为何需要调整房贷利率?
现在新房、二套房利率优惠幅度大幅增加,过去高点上车的房贷利差明显较大,尽管已经实施过一次调整,但随着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利差并没有显著缩小。
要知道,现在银行一个月放不出几笔按揭贷款,提前还款的金额是放款金额的好几倍,甚至是10倍以上。
要量还是要价已经是不容银行自行思考的问题了。房贷利率再低,也是优质资产,也比月底买票据利率高。
其次,怎么调整才能让客户满意?
讲究一个公平原则,不因上车的早晚而歧视,政策尽可能对所有借款人一视同仁。如果觉得存量房贷贵了,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借新还旧”,和新上车的人保持相似的利率水平。
哪些房贷可以调整?
在批量调整阶段,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都可调整。去年已经调整过加点幅度的存量房贷也包含在内。
批量调整后,借款人存量房贷利率原则上将降至不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即“LPR-30个基点”。
在批量调整和常态化调整阶段,均不再区分首套、二套房。除北、上、深有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且区分首套二套的城市。
央行还明确,自2024年10月起,每季度第一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官方网站公布上个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供银行和借款人参考。
也就是借款人如果还嫌贵了,就立刻可以和银行协商修改利率。
重点来了,什么时候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1.主要商业银行原则上将于不晚于2024年10月12日发布具体各银行操作细则。10月12日后,借款人可联系银行了解调整细则。
2.主要商业银行原则上于2024年10月31日前应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倡议》明确,鼓励各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一键式操作”办理,为借款人提供便利。
3.11月1日后,借贷双方可协商调整加点幅度。
10月31日前批量调整 11月1日起可协商。
《倡议》明确2024年10月31日前,商业银行将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再开展一次批量调整,将利率较高的存量房贷利率降至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让借款人尽早获益。
自2024年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市场化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协商调整重定价周期。
在批量调整阶段,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都可调整。去年已经调整过加点幅度的存量房贷也包含在内。
对于新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自11月1日起,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既然是自主协商,取消了1年限制,那么一般除了按月之外(理论上也可以),可以按季度、按半年/按年、2年、3年、5年都可以。
利率重定价周期是指浮动利率贷款中,利率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基准(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调整的时间间隔。在这个周期内,贷款的利率将保持不变,直到到达重定价日,届时利率会根据最新的定价基准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一个浮动利率房贷合同的重定价周期是一年,那么每年的重定价日(可能是每年的1月1日或其他日期,具体取决于合同约定),银行会根据最近一个月公布的相应期限的LPR来调整贷款利率。如果LPR下降,那么贷款利率也可能下降,从而减少借款人未来的利息支出;反之,如果LPR上升,贷款利率也可能上升,增加利息支出。
利率重定价周期的设定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利率能够更加灵活地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不是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持固定不变。这样的机制有助于借款人在利率下降时享受到更低的利率,同时也需要承担利率上升时还款额增加的风险。
多数人存量房贷降至不低于LPR-30个基点
《倡议》明确,批量调整阶段,商业银行将LPR加点幅度高于“减30个基点”的存量房贷加点幅度批量调整至不低于“减30个基点”。相当于一次性打折到底。
简单来说,借款人存量房贷利率原则上将降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低于“减30个基点”。北、上、深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需考虑当地政策下限。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重定价日不同,不同借款人的利率在批量调整后会有所差异。重定价后,最近一个定价周期内LPR的降幅还将体现出来,参与此次批量调整的借款人利率将调整至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
若按当前LPR计算、2025年1月1日为重定价日,假设借款人调整前的存款房贷利率为LPR+55基点,即4.75%(4.2%+55个基点)。则2024年10月30日批量调整后存量房贷利率降至3.9%(4.2%-30个基点),2025年1月1日重定价日后将降至3.35%(3.65%-30个基点)。
对于固定利率存量房贷的,以最新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再将加点幅度调整为LPR减30个基点。例如,利率为4%的固定利率存量房贷,最新5年期以上LPR为3.85%,先将其固定利率转换为4%(即LPR加15个基点),再将“加15个基点”调整为“减30个基点”,最终为3.55%。
对于部分城市仍设定了新发放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调整后的加点幅度需不低于下限。例如,北京二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五环以内二套房贷的加点下限为LPR减5个基点,五环以外二套房贷的加点下限为LPR减25个基点。相应的二套房贷在批量调整时,加点分别调整为LPR-5个基点和LPR-25个基点。
由于本次调整复杂,权威专家建议,10月12日后,借款人关注自己承贷银行的具体调整细则。
如何计算调整后的存量房贷利率?
对于借款人如何根据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根据不同重定价日(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利率跟随定价基准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同区间房贷加点后的利率均有所不同。
会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重定价日为10月21日至10月31日的,调整后的利率为3.35%(当时的LPR3.65%-0.3%)。
2)重定价日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和1月2日至2月19日的,调整后的利率为3.9%(当时的LPR4.2%-0.3%),重定价后的利率为3.35%(当时的LPR3.65%-0.3%)。
3)重定价日为2月20日至7月21日的,调整后的利率为3.65%(当时的LPR3.95%-0.3%),重定价后利率为3.35%(当时的LPR3.65%-0.3%)。
4)重定价日为7月22日至10月20日的,调整后的利率为3.55%(当时的LPR3.85%-0.3%),重定价后利率为3.35%(当时的LPR3.65%-0.3%)。
若按当前LPR计算、2025年1月1日为重定价日,假设借款人调整前的存款房贷利率为LPR+55基点,即4.75%(4.2%+55个基点)。则2024年10月30日批量调整后存量房贷利率降至3.9%(4.2%-30个基点),2025年1月1日重定价日后将降至3.35%(3.85%-55个基点)。
若以100万元、25年期、等额本息还款的存量房贷为例,假设借款人的房贷利率从4.4%降至3.55%,可节约借款人利息支出每年约5600元。
当然,下个月LPR铁定下降,预计也会有20个BP,存量浮动利率房贷会更加优惠,由于本次调整复杂,10月12日后,借款人还是关注自己承贷银行的具体调整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