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借款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保证人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文摘   2024-10-12 18:20   辽宁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保证人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依据本规定第5条、第8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出借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出借人可请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否向借款人追偿,再提起民事诉讼,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使用借款并从中受益的是借款人而非保证人,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最终承担义务的应是借款人。若不允许保证人向其追偿,保证人又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不能通过刑事案件的退赔程序受偿,其利益无法保障,这对保证人不公平。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基于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在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下,借款行为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部分,出借人成为被害人,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已转化为在退赔程序中按比例受偿的权利。而保证人向借款人追偿的基础仍然是此借款行为,因此不宜再通过民事程序审理追偿权诉讼,否则和允许出借人直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异。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皆有道理,从理论上讲,后一种观点更有利于坚持处理的同一性,也更接近本规定第5条起草的本意,但如何保障保证人的追偿权确实值得考虑,需要探索刑民衔接的新思路,如能否扩大刑事退赔的范围,将已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加入司法登记范围,和其他被害人一起按比例平等受偿等。


观点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是基于其与出借人之间的保证合同约定。当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演变为非法集资犯罪时,这一原本看似普通的借贷关系被蒙上了一层特殊的法律色彩。然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当然免除。保证人在依约向出借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其本质上是代替借款人偿还了债务,理应获得相应的追偿权利。

其次,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量。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或许并未预料到借款行为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应当无端承受损失。如果不允许保证人向借款人追偿,那么保证人将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无辜受害者,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再者,从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分析。若否定保证人的追偿权,将会对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信赖性造成严重冲击。未来在借贷关系中,保证人可能会因担心借款人的行为涉及犯罪后自己无法追偿而拒绝提供保证,这将极大地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借贷活动,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人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借款人可能因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而导致财产被冻结、扣押,或者其自身已经陷入经济困境,无力偿还保证人的追偿款项。此外,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给保证人的追偿之路增添阻碍。

综上所述,尽管借款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给整个借贷关系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拥有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的权利。同时,法律也应在保障出借人权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保证人的合理诉求,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保证人的追偿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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