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代理人不受近亲属、社团单位推荐人员身份的限制——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与白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裁判要旨】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不同规定。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问题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基本案情】申请人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请求依法撤销哈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哈仲裁字第21号裁决书。理由为:1.本案仲裁主体不适格,朱某渊与白某文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朱某渊作为当时新星市某游乐场的经营者,在合同上签署个人姓名是代表新星市某游乐场的职务行为。2.白某文的代理人马某璞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白某文的直系亲属,也不是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马某璞没有代理资格,参加仲裁审理违反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以及仲裁不公开的规定。3.本案的裁决书中记载哈密仲裁委员会以邮递方式向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送达文书,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拒绝签收,在此种情况下哈密仲裁委员会没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直接缺席审理,违反仲裁程序。白某文称:1.新星市某游乐场与白某文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双方同意由哈密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该施工过程中,朱某渊本人与白某文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争议由哈密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或国家另有规定承担独立责任,或作为登记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2.仲裁法对仲裁代理人身份没有明确规定,亦没有禁止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的规定,故马某璞作为代理人是允许的。3.哈密仲裁委员会通过邮递方式向新星市某游乐场送达相关文书,受送达人本人拒收应视为送达成功。综上,请求驳回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白某文与新星市某游乐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甲方为新星市某游乐场,合同落款处由朱某渊签字。11月23日,白某文与朱某渊再次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甲方为朱某渊,合同落款处由朱某渊签字。上述两份合同工程质量要求、解决争议方式相同。马某璞系白某文合伙人。后双方产生争议,白某文向哈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7月10日,哈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哈仲裁字第21号裁决:“朱某渊欠白某文施工费250000元应当给付(付款计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12月1日,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向新疆哈密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哈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哈仲裁字第21号裁决书。
新疆哈密中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新22民特6号民事裁定:驳回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的申请。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以本案存在上述规定第一项、第三项的情形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首先,关于本案仲裁委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朱某渊作为甲方与白某文签订的第二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工程、质量要求均与新星市某游乐场与白某文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相同。现白某文依据两份合同申请仲裁,朱某渊作为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且该两份合同均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哈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次,关于本案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关于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认为仲裁庭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哈密仲裁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向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送达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员名册、合同复印件、开庭通知书,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本人拒收,应视为有效送达。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关于仲裁庭送达程序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白某文委托马某璞作为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上述规定并未限制代理人身份。具体到本案而言,白某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马某璞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仲裁,该委予以同意,故马某璞参加仲裁并未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第58条、第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20条
其他审理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2民特6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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