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定金类型识别与定金规则的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7条和第68条解读

文摘   2024-10-14 20:44   辽宁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求是学刊》2024年第3期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一章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没有规定其他类型的定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确认,定金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调整功能,需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定金的识别,不论约定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只要没有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都不是定金。对于定金类型的识别,交付了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对定金罚则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处理;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轻微违约的,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部分违约,只要不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请求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债务适用定金罚则的正当抗辩。
关键词: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司法解释解读

目  录

一、《民法典》在合同编违约责任中规定的定金仍然是典型担保方式
(一)传统民法对定金性质的确定
(二)《民法典》违约责任中规定的违约定金仍然是典型担保方式
(三)定金的基本属性

二、定金的类型及识别方法和适用规则

(一)定金的类型和一般识别方法
(二)违约定金的识别和具体适用规则
(三)立约定金的识别与具体适用规则
(四)成约定金的识别与具体适用规则

(五)解约定金的识别与具体适用规则

三、定金罚则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

(一)双方违约和一方轻微违约、对方根本违约
(二)部分未履行合同义务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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