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一章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没有规定其他类型的定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确认,定金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调整功能,需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定金的识别,不论约定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只要没有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都不是定金。对于定金类型的识别,交付了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对定金罚则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处理;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轻微违约的,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部分违约,只要不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请求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债务适用定金罚则的正当抗辩。关键词: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司法解释解读目 录
一、《民法典》在合同编违约责任中规定的定金仍然是典型担保方式(二)《民法典》违约责任中规定的违约定金仍然是典型担保方式(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特别提示:本号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参考。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转载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后台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