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传统医药日 | 妊娠期应用中药需谨慎!一文教你如何安全用药

健康   健康   2024-10-22 17:5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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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妊娠期是一个特殊时期,母体与胎儿系同一环境中两个紧密联系的独立个体,其生理反应对药物的敏感性有很大差异,而且大部分药物都是可以通过胎盘的,如果孕期用药不当,很可能会对胎儿或新生儿造成不良影响,如致死、畸形或导致胎儿器官受损和身体机能异常。因此,孕期如何做到安全用药是医生和孕妇所关心的重要话题。本文从妊娠期用药的现状、影响、原则、禁忌等方面阐述了孕期应如何安全用药。


        




一、妊娠期用药和出生缺陷现状



   

1、妊娠期用药现状


美国约有44%~99%的妇女在妊娠期间使用处方药,97.1%的妇女至少应用1种药物,30.5%的妇女至少应用了5种药物。排除维生素、营养补充剂和疫苗,73.4%的妇女在孕期用过药。近45%的妊娠期患者使用过植物药。


国内孕期用药占比96.65%,早、中、晚期分别为 55.19%、99.42%和57.98%,涉及137种药品,中成药扶正、养血、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类应用较普遍。


2、我国出生缺陷现状


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6%左右,每年新增出生缺陷人数约90万例,其中出生时临床症状明显可见的出生缺陷婴儿大约有25万例。每年新增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超过13万例,神经管缺陷约1.8万例,唇裂和腭裂约2.3万例,唐氏综合征2.3~2.5万例,先天性听力障碍约3.5万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7000多例,苯丙酮尿症1200多例。


因此妊娠期临床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二、影响药物致畸的因素



   

(一)妊娠期

   

1、着床前期(受精后2周内)


着床前期是细胞和组织分化前期,药物对胚胎的影响特点:“全”或“无”。也就是说如果药物已经作用于胚胎,则可导致流产;如果胚胎继续存活,则表明药物对胚胎无影响。该时期胚胎对药物的致畸性不敏感,称为“早期不易感期”,但抑制RNA合成药物可能致畸。


2、胚胎器官形成期(受精后第3-8周)


胚胎器官形成期是细胞和组织分化期,称为“致畸高度易感期”。按器官系统分化顺序,受致畸药物影响时期不同会出现不同类型畸形。


3、早孕以后(胎儿期,受精后第9~38周)


多数器官分化已基本完成,对致畸药物抵抗力强。药物主要作用是使细胞变小,数量减少。少数器官仍继续发育(外生殖器、耳等)。此时胎儿生长和发育迅速,有害药物可导致生理功能缺陷、发育迟缓、出生低体重或生后行为发育异常等,且某些障碍至青春期方可表现。

    

(二)胎盘和母体情况


直接作用于胎儿而造成畸胎:药物在胎儿血中的浓度愈高,停留时间愈长,则致畸作用就愈强;反之,致畸作用就愈小。


影响胎盘药物转运和转化因素:如当母亲患肝肾疾病,药物排泄减少而使药物在母体内蓄积,母胎之间血药浓度差加大,胎儿体内药物浓度过高而中毒。

     

(三)药物方面

   

药物致畸的影响因素与药物的性质、剂量、亲和性、给药途径和药物间相互作用相关。脂溶性药物、分子量小易透过胎盘;离子化程度高不易透过胎盘。低于阈值剂量不会引起致畸,高于阈值剂量,特别是大剂量常发生畸形。静脉给药缺少首过效应,血药浓度迅速增加,易致畸。

     




三、妊娠期用药基本原则



       

(一)妊娠早期用药要慎重


药物致畸敏感期主要发生在孕早期,而高危期是在胚胎器官高度分化阶段(受精后3~9周)。为安全起见,在整个致畸敏感期都禁用致畸药物。


注意:受孕时间如果通过月经周期推算,不能准确地估计妊娠时间。月经不规律的妇女更是如此。

   

(二)选择对孕妇及胎儿安全的药物


选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或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孕期要尽量避免应用新药。

       

(三)孕期合理用药


1、用药时间及剂量:宜短不宜长,剂量不宜过大。


2、及时调整用药剂量:在紧急抢救时,病情有需要时药物用量较大,一旦缓解,应及时调整为最小的安全治疗剂量。


3、监测治疗药物的浓度:静脉给药、肺吸入、肌内和皮下注射都比口服用药时血中浓度高,且胎儿血中药物浓度高。


4、慎用子宫收缩药。


5、不可滥用抗菌药物:可致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甚至二重感染。妊娠降低了孕妇的防护功能,对抗菌药物反应与常人有所不同,用药不当后果严重。


6、给药途径:以口服为宜,可局部用药避免全身用药。

    




四、妊娠禁忌中药



   

(一)妊娠禁忌中药的特点及分类


1、特点


药性方面:①大热之品,如附子、肉性、干姜等;②大寒之品,如重楼、漏芦、牛黄、射干、牡丹皮等;③有毒之品,如砒石、雄黄、水银、乌头、天南星等。


功能方面:①祛瘀破血药,如水蛭、斑蝥、地胆、虻虫、三棱、干漆、桃仁、牛膝、红花、穿山甲、姜黄、乳香、没药、土鳖虫、血竭等。②攻下药,易伤中气,气不载胎/胎气下陷。如大黄、番泻叶、芦荟、芒硝。③峻下逐水药,易夺阴伤血,耗气损胎,牵牛子、甘遂,大戟、芫花、巴豆。④通利除湿药,易伤损阴液,影响血分而损及胎元,或使气机下陷,胎元不举。如滑石、木通、通草、瞿麦、虎杖、冬葵子、雷公藤、伸筋草等。⑤破气通窍药,如枳实、麝香、冰片等。


2、分类


古代分为禁用、忌用,极少提慎用;近代分为禁用、忌用、慎用三类,亦有不宜用。


(1)禁用:程度最重,可以理解为“不允许”。


剧毒药或大毒药:马钱子、轻粉、斑蝥;

药性作用峻猛之品:巴豆、甘遂、芫花;

逐瘀破血药:三棱、莪术、水蚯;

堕胎作用较强的药物:川牛膝、麝香。


(2)忌用:即畏惧、忌讳,程度次于禁用。


一般毒性药:川乌、草乌、关木通;

祛瘀通经药:桃仁、红花、王不留行;

泻下药:大黄、芒硝、番泻叶。


(3)慎用:谨慎、慎重,程度最轻。


辛温香窜药:蝉蜕、伸筋草、槟榔、枳实;

活血药:大血藤、三七、丹参、刘寄奴;

泻下药:郁李仁;

利尿药:瞿麦、通草。


(4)不宜用:除先兆流产、跌扑闪挫伤胎外,一般不是绝对禁忌。辨证应用;不宜过量,应中病即止。


(二)妊娠禁忌中药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


1、对胎儿影响


(1)堕胎


堕胎是妊娠禁忌药对妊娠产生不良后果中最常见的现象。以下药物均可导致堕胎。


破血逐瘀药:牛膝、水蛭、三棱等。

辛香开窍药:麝香、冰片等(善行气血,耗气阴,兴奋子宫)。

峻泻药:大黄、大戟等(强烈泻下致盆腔充血,活血通经)。

催生作用的药物:如白芷、蒺藜子、皂荚、柞木皮、黄麻根、乳香、柑桔瓢、胡麻、代赭石、禹余粮、赤石脂、石蟹等。

滑胎作用的药物:如牵牛子、黄蜀葵、蜀黍根、赤小豆、酸浆子、木通、通草、预知子、水松、海带、滑石、蓖麻仁等也应慎用。


(2)损害胎儿,终止妊娠


某些药物对母体虽无严重的毒副作用,但对胎儿常能产生损害作用,甚至胎死。如《本草害利》指出,半夏“孕妇服之,能损胎”;《别录》云:巴豆“烂胎”;《产宝》:“热毒之气,侵损胞胎,遂有堕胎漏血”。


现代研究认为,水银、虻虫、蜈蚣、麝香、肉桂、京大戟、巴豆、瞿麦、木通、地胆、硇砂、蟹爪、槐角、阿魏、生大黄等药具有胚胎毒性作用,常引起胚胎死亡、功能不全或晚期死胎。即古代医籍中所谓的“堕胎”或“烂胎”作用。


药理研究证明,莪术、水蛭、槐角、麝香、温郁金、穿心莲、甘遂等分别有抗早孕、终止妊娠及引产的作用。


(3)影响胎儿的发育


有些妊娠禁忌药仅是兴奋子宫或致盆腔充血,或引起胎儿体重下降,此属一般毒性。应用较多的依次为:枳壳、没药、蒲黄、五灵脂、大黄、牡丹皮、益母草等。


具有兴奋子宫作用或含有兴奋子宫成分的中药:枳实、远志、五味子、地龙、羊角柚、红毛七、麦角、龟板、海龙、续断、断血流、薯莨、小蓟、常山、瞿麦、臭草、雪莲、薄荷、辛夷、扶桑花、巴拉圭菊、白花丹、白鲜皮、吴茱萸、枸骨叶、乌梅等。


(4)致畸作用


已报道有致畸作用的药物:蒲黄、水蛭、半夏、甘遂、猪苓、茵陈、石菖蒲、水菖蒲、青蒿、土荆芥、桂皮、花椒、八角、细辛、天花粉蛋白、安宫牛黄丸。


有潜在致畸作用:百合、苦参、杏仁、桃仁、郁李仁、芥菜、防己、酒等。


(5)致突变作用


目前报道有致突变作用的药物:红花、昆明山海棠、狼毒、大戟、茵陈、山慈菇、羌活、内蒙古黄芪、社仲、当归、熟地黄、雷公藤、半夏、大黄、石菖蒲、洋金花、板蓝根、马兜铃酸与马兜铃酸A、喜树、槐花、桂皮、桂枝、羌活、花椒等。


有些药物具有多种作用,如水蛭既可引起死胎、堕胎,又有致畸作用。


2、对母体的影响


(1)影响母体健康


①肝损害:包括引起肝功能损害、药物性黄疸或中毒性肝炎、肝肿瘤等。如斑蝥、雷公藤、朱砂、黄药子、苍耳子、菊三七、金果榄、苦楝(子及根皮)、四季青、石蒜、野百合、黑面叶、草乌、山慈菇、农吉利、关木通、泽泻、艾叶、贯众、蛇莓、蓖麻子、天花粉、大黄、麻黄、何首乌、密陀僧等。


②肾损害:包括肾功能损害,甚至肾功能衰竭。如关木通、雷公藤、昆明山海棠、巴豆、马兜铃、苍耳子、砒霜、雄黄、朱砂、蜈蚣、全蝎、蜂毒、斑蝥、鱼脂、防己、厚朴、棉酚、土贝母、土荆芥、苦楝皮、牵牛子、天花粉、鸦胆子、白头翁、芦荟、使君子、蓖麻子、山慈菇、野百合、钻地风、白花风、土牛藤、大风子、金樱根、寻骨风、海马、细辛、桂皮、益母草、生黄芪等。


③心律失常:如乌头、附子、夹竹桃、冰凉花、马桑、博落回、紫金龙、甘草、柴胡及人参注射液等。中成药有六神丸、小活络丹、大活络丹等。


(2)导致绝育


如《山海经·西山经》明确指出:“蓇蓉……食之使人无子”。寇宗奭曰:“(水银)妇人多服绝娠”。


(3)孕妇中毒或死亡


常见于用妊娠禁忌药终止妊娠,因过量而致。如:斑蝥、麝香、夹竹桃、乌头类(川乌、草乌)、雪上一枝蒿等。


3、对产程影响


可引起滞产、难产。如《本草害利》云:“砂仁多食耗气,必致难产”。又如《雷公炮制药性解》云:“冬葵子性最滑利……空涸其水,反限其产”。

          

(三)妊娠禁忌中药临床应用原则


1、强调治病与安胎并举


孕妇患病,尤其是危急重症,邪气肆虐,不予荡除,则伤母损胎。此时,即便药性较烈,只要辨证正确,使用得当,可以达到“病去胎安”的目的。如果因畏惧用药而失治或误治,则邪气日盛,正气必衰,“母将羸弱,子安能保”。


孕妇患病应用禁忌药是不得已为之,应顾护胎元,与安胎药兼用。


2、强调辨证论治


妊娠期应用妊娠禁忌药,能否达到“有故无殒”之目的,关键在于辨证是否正确。若辨证准确,紧扣病机,用药得当,虽“毒”虽“忌”亦可使病去胎安。


临床报道用活血化瘀方药治疗先兆流产,可起到安胎的作用。但必须有明显瘀血征象,切不可妄投化瘀之品,临床应用时可配合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可进一步提高辨证的准确性和治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3、强调配伍应用


药物之间经过配伍,可起到增效、减毒或拮抗、增毒的作用。妊娠禁忌药用于妊娠期必须与其他药物适当配伍,才能降低其不良反应,减少对母体及胚胎的损害,确保母胎安全。有医家认为,某些妊娠禁忌药通过配伍则可不忌。田新村统计98%的妊娠期病人在应用妊娠期禁忌药的同时,配伍了白术、黄芩、芍药等安胎药。


4、注意用量及炮制、品种、产地、制剂等


药物用量:《内经》云:“大积大聚,其可犯也,哀其大半而止,过者死”。警示后人妊娠禁忌药应用时,应严格掌握用药剂量,药味宜少,中病即止,切勿过剂,否则会成“诛伐无过,则胎当之”,而致堕胎、小产。


炮制:有些禁忌药经过炮制可不忌。如郭佩兰说:(肉桂)“善堕胎腔,炒过便不损胎”。《万病回春》:“半夏,姜汤泡,香油炒过,不伤胎气”。


品种、产地:某些药物品种复杂,产地各异,所含成分有所不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有较大差别。如怀牛膝的活血作用强于川牛膝。


制剂:是降低毒性的另一措施。许多禁忌中药经制成汤剂后,毒性降低,如川乌、附子、细辛等。许多禁忌药口服影响不大,注射剂有明显堕胎作用,如甘遂、芫花、天花粉等。生半夏无论加生姜与否,煎足1小时有毒成分的可被破坏,而止呕作用不减。


5、注意胎龄问题


禁忌与否与胎龄有关。早期应用妊娠禁忌药流产的发生率较高。药理研究证明,妊娠禁忌药多有抗早孕作用。从期刊报道来看,以妊娠6~7个月或妊娠晚期使用娠禁忌药为多。


6、注意了解药理知识


目前对妊娠禁忌药的妊娠毒理作用等报道逐渐增多,包括抗生育作用、兴奋子宫平滑肌、致流产、致死胎作用、致畸作用等。应当指出,动物实验中有一定毒性作用的中药,临床应用时应引起注意,但并非这些药绝对不能用。


中药的临床应用以复方为主体,经过配伍,一些中药的作用尤其是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可被减轻或消除。中草药的毒性作用还与应用剂量和疗程有关。


此外,实验研究的对象为动物,临床用药是以人为主体,若遵从辨证施治,毒药也能治病;若不因证施治,参芪也可伤人。


总之,如果病情需要仍可应用,如不急需应慎重为宜。


7、遵循中药配伍规律


配伍禁忌有“十八反”和“十九畏”。


“十八反”即:干草反甘遂、大几、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


“十九畏”即: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199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所载“十八反”“十九畏”的内容,统称为“不宜同用”。


8、妊娠期中西药联合应用注意事项


(1)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吸收的影响


如石膏、牡蛎、石决明等与四环素族、红霉素、制霉菌素、诺氟沙星、黄连素等联合可形成鞣酸盐沉淀物及金属离子络合物不被吸收。


(2)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分布的影响


如硼砂与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等同时应用使后者排泄减少疗效增加,但增加脑组织药物浓度,产生前庭紊乱、耳聋及行动蹒跚。


(3)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代谢的影响 


如麻黄及其制剂与优降宁、异烟肼等合用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头痛、呼吸困难、运动失调、高血压危象和脑血管意外。


(4)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排泄的影响


含有机酸中药如山茱萸、五味子等可酸化尿液。与碱性西药碳酸氢钠、碳酸钙、胃舒平、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同用,因酸碱中和失去疗效。


(5)其他


配伍不当可减低药效,如牛黄消炎丸、牛黄解毒丸、安宫牛黄丸,六神丸等(含雄黄)与亚铁盐、亚硝酸盐类同用可降低药效;


产生毒副作用:石膏、龙骨及牛黄解毒片等与强心苷类合用,可因钙离子增加强心苷类药对心脏毒性而致中毒。


(6)总结


中西药物联合应用时,应以中西医双重理论为指导,动态实施辨证论治;医生应详细了解中西药物各自特性,扬长避短,掌握中西药物的药学知识,注意配伍禁忌;联合用药时品种宜精简而不宜繁多,避免盲目地堆砌;用药前仔细询问病史及用药史等;在孕期因病情需要联合运用中西药物时,首先要确定中药、西药单用是否对母体及胎儿不利,同时还应注意合用后是否会危及母胎,以谨慎为宜。


编辑 | 温洁

排版 | 温洁
审核 | 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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