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天津人社”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2024年度人社系统行政执法“示范优案”评选工作,经征集、遴选和审查,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系统参考借鉴。
2025年1月23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
行政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武清区人社局协同公安分局查处农村建房欠薪案
基本案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月8日,武清区人社局接到刘某军、刘某生等10名农民工反映其受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武清区某农村民房建设施工被拖欠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工资77040元。经多次书面、短信通知,该单位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武清区人社局根据调查中获取的对账记录、工资明细、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记录等,结合对农民工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同时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欠薪逃匿”情节。
2024年3月12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武清区人社局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1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该单位逾期未履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武清区人社局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拒不缴纳罚款。武清区人社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5号),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法律适用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处理结果
武清区人社局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2024年5月,武清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武清分局,公安武清分局立案查处。
五、说明理由
该案是基层人社执法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创新工作方法,查清违法事实,固定证据链条,并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依法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将农村民房建设欠薪问题纳入人社行政执法范围。农村民房建设多为房主以个人名义发包给单位或个人,不适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工与承包单位或承包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因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法判断其属于劳动用工还是短期劳务用工,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增加维权成本的同时容易激化矛盾。武清区人社局将农村民房建设欠薪问题纳入执法范围,及时受理案件,通过多种形式手段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查明该案中农民工受该公司直接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并依法给予该单位相应处理,有效提升履职能力,对于类似情况欠薪案件处理亦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二)协同多方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重拳出击”。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轻微违法的情况,一般通过调解、以案释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处理,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本案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明显,拒不配合调查,且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武清区人社局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严格落实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相关欠薪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关心的权益,行政执法的作用在于监督法律法规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尤其在情况相对复杂的欠薪案件中,更应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行政着重“力度”,注重“实效”。人社执法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调查过程中,通过电话、实地走访、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查清欠薪事实,依法严肃处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执法活动聚焦“忧心事”,解决“烦心事”。人社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定依据、管理权限和运行流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案件,做到“快立、快查、快处”,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行政处罚有“尺度”,更有“力度”。人社基层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试图逃避责任的欠薪单位无处遁形,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心中最坚实的依靠。
【指导案例二】
行政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北京某保洁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北京某保洁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
基本案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
二、简要案情
2024年4月以来,田某等5名员工代表到南开区人社局投诉某大型商场物业拖欠工资问题,涉及员工约50人左右。经过调查核实,该大型商场运营方(甲方)将物业保洁工作外包给北京某保洁有限公司,甲方按月向保洁公司支付服务费,由该保洁公司雇佣员工并发放员工工资。双方合同于2024年4月底到期,甲方未支付该保洁公司2024年3、4月服务费,导致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保洁公司负责人,对被欠薪人员及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了认定,同时与该大型商场运营部负责人取得联系,对后续服务费支付进行监管。南开区人社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区人社监察事务中心、区仲裁院立即启动拖欠工资联合办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调解仲裁”行裁衔接,组织19名保洁人员、涉事企业进行协商处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北京某保洁公司于5月21日前和6月18日前分两次支付19名员工工资共计25.25万元。同时,针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南开区人社局第一时间协调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为其开辟立案“绿色通道”,通过调解为39人解决工资26.95万元。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指导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
四、处理结果
接到相关投诉后,南开区人社局第一时间研判案情,快速启动拖欠工资联合办案机制,借助“行政执法+调解仲裁”行裁衔接的形式,以最快速度为19名员工当场出具调解文书,帮助19名劳动者解决工资共计25.25万元。同时,第一时间协调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开辟“绿色通道”,通过调解为39人解决工资26.95万元。
五、说明理由
该案因涉及人数众多、超龄人员多、欠薪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走访、约谈欠薪企业、留取影音资料等手段,在第一时间收集、核实、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对甲方进行多次约谈,保障后续资金正常支付。最终通过研判相关案情,综合考虑用工双方的调解意愿、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营商环境的影响,南开区人社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通过“行政执法+调解仲裁”行裁衔接机制,借助“总对总”诉调形式,降低劳动者诉讼成本,减少案件流程等待时间,帮助员工快速解决欠薪问题,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六、典型意义
南开区人社局通过建立劳动纠纷处置联动机制,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总工会多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简化案件办理流程,为劳动者提供兜底保障,从立案到执行均有职责部门进行跟踪,全方位为劳动者提供维权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劳动者的烦“薪”事。
【指导案例三】
行政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张某\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违法转包、分包,由具备承包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
基本案由: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案件分类:行政确认类
二、简要案情
张某系安徽省某村农民,经王某介绍于2021年10月7日进城务工,在东丽区某建筑项目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张某在做声光报警线管时,从脚踏高约为2.2米人字梯上坠落。
2022年8月24日,张某向东丽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受理后,执法人员向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该公司认为东丽区人社局对涉案工伤认定无管辖权,且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由其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不认可其为工伤。
经工伤调查,东丽区某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是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消防水电安装的分包单位,2021年9月10日天津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2021年9月12日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董某签订《项目承揽协议》,将该工程交由自然人董某组织负责施工。后自然人董某又将该工程弱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了王某,张某在王某组织下完成上述弱电安装工作。
2023年5月4日,东丽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由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法律适用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建设项目坐落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四、处理结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五、说明理由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其所承包的东丽区某建筑项目弱电工程转包给自然人董某,董某通过王某雇佣张某从事弱电安装工作,该行为存在层层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将承包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单位,应该由其承担张某工伤保险责任。
六、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被雇佣或提供劳务的普通劳动者,往往处于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利益链条的最末端,而他们实际参与了甚至独立完成了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同样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伤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既是为了保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时能享受到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同等工伤保险待遇而特别规定的一种替代责任,也是对建筑行业违法转包、违法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一种法律规制,亦符合“应保尽保”的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指导案例四】
行政机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
当事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社保分中心通过司法程序解封养老金案
基本案由: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案件分类:其他类
二、简要案情
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陈女士,长期居住在境外,养老金发放存在问题。为保证陈女士的养老金按时发放,依单位申请其部分月份的养老金由单位代收后转账给陈女士,在此期间该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导致陈女士养老金无法取出。
了解相关情况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河西分中心)迅速行动,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多次前往银行调查法院冻结情况,并积极与该公司沟通,初步确定了首封法院和司法轮候法院为本市两个区的人民法院。得知情况后,社保河西分中心多次与两家法院沟通,并先后提出了执行异议。待两家法院都解封后,第一时间前往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督促单位向陈女士转账,然而系统提示账户仍处于司法轮候状态。
为有效解决问题,社保河西分中心主动向市相关部门寄送协助函,并积极沟通,制定新的解决方案。市相关部门联系国家对口上级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情况。在市相关部门的帮助下,社保河西分中心了解到该公司账户被北京、广西南宁市、广州市等地的13个法院查封。社保河西分中心第一时间与相关法院联系,逐个制作申请书,分别向13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一过程中,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工作人员经历了数次电话沟通、线上开庭问询等,与各地法院进行了多次协商,按查封顺序依次解封。经过不懈努力,退休金发放到陈女士手中。
三、法律及政策适用
(一)《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四、处理结果
社保河西分中心经与各地法院的多次协商和提出执行异议,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账户中属于陈女士的养老金终于得以解封,并发放到陈女士手中。
五、说明理由
成功解决陈女士的养老金问题,是社保河西分中心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生动体现。面对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社保河西分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同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向13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为参保人员解决养老金领取难题。
六、典型意义
该案例在保障群众利益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部门间的高效协作,政府部门、经办机构、法院、银行等多个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经验。提示我们在处理群众困难与纠纷时,应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在经办工作中,要更加关注长期居住在境外的退休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指导案例五】
行政机关: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当事人: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创新“海河英才”卡服务新模式打造一流人才环境案
案件分类:其他类
二、简要案情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水环中心)是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事业单位,超七成职工拥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集聚。2024年10月,水环中心从河北省成建制迁入我市东丽区,职工来津后急需解决落户、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一系列迫在眉睫的问题。为高效解决人才后顾之忧,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市人社局所属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引才中心)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多次深入水环中心开展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水环中心人才的学历层次、专业领域、职称级别等关键信息,创新推出“上门预审、联合经办、批量制卡”的服务新模式。11月13日,举办“海河英才”卡水环中心专场发卡活动,为水环中心高层次人才集体发放132张“海河英才”卡,匹配了服务专员并送上党员服务连心卡,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了小客车指标,解决了人才家属来天津就业及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创造了“海河英才”卡制度施行以来,单次发放最多、增量最快的纪录。12月18日,水环中心专门发来感谢信,感谢我市人才工作部门高效、快捷、周到的服务,同时,中国地质调查局表示将加快将河北省物化探所等4家科研机构迁入我市的速度,助力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说明理由
该案是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流人才环境,全面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一)政策升级,法治化赋权。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人才服务比较竞争优势,加快集聚和留住更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我市大力推进《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落实,将原人才“绿卡”升级为“海河英才”卡,全面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支持对象、优惠政策、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完善,推进人才服务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进程,在法治化的框架内保障人才待遇落实,增强人才的归属感和幸福感。截至目前,我市累计发放“海河英才”卡637张。
(二)以才引才,举荐制发卡。创新程序,建立“直接发卡+人才举荐”模式,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直接发卡,经其举荐的团队核心成员直接领卡。水环中心党委书记张某某,系矿山环境治理领域学术带头人,其举荐2名核心团队成员申领“海河英才”卡B卡。为充分发挥顶尖人才及团队的科技引领作用,市人社局组织召开举荐会,经专家联合评审,准予刘某某、李某某申领“海河英才”B卡,大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定制服务,全方位护航。面对人才急难愁盼问题,创新推出定制化专属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开辟 “绿色通道”,形成服务合力,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证“一站式”通办和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联合市交通运输委为高层次人才直接配置小客车使用指标,为持卡人才提供来津便利、生活服务等全方位保障,营造“近悦远来”人才发展生态。
四、典型意义
市引才中心作为人才服务的基层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做到“有需必应、无事不扰”,以打造一流人才服务生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以最大诚意、最高礼遇招才引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在加快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上勇争先、善作为。一是坚持人才优先,满足人才所“需”。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和天津发展需求,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瞄准人才“需”处发力、紧扣“需”处供给,聚焦新时代人才需求,全力构建一站式、便捷化服务通道,用真挚的感情和贴心的服务留住人才,为人才免除后顾之忧。二是坚持守正创新,提升发展之“效”。积极拓展“海河英才”卡服务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海河英才”卡在生活、创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作用,精准送达人才服务,切实解决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着力打造人才在津工作生活“一卡通”。三是坚持依法履职,厚植法治之“基”。深入落实《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和“海河英才”卡制度,发挥“海河英才”卡吸引人才、凝聚人才、服务人才的关键引领作用,在“海河英才”卡的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依法依规行事,不断完善从服务经办到监督管理的全链条法治保障机制。
【指导案例六】
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天开高教科创园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市人社局创新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助力天开高教科创园引育人才案
案件分类:其他类
二、简要案情
2024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和《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规定,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先行先试,推进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市人社局在调研中了解到,天开园入驻企业1400余家且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三代光学、壹刻幻象、钠坤碳源、华神新能源等一大批企业都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需求,希望借助博士后工作平台吸引高层次青年人才,参与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但天开园企业结构特点和现实条件与国家博士后工作平台设立条件存在一定差距,开展博士后工作存在制约和障碍,在引育青年人才方面存在难点和堵点。
市人社局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法治轨道下持续深化改革,研究出台《关于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博士后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主动对接争取国家部委支持,以天开园为整体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站,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展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总站设立企业分站,建立“按需申报、快速审核、随时备案、动态考核、自动摘牌”的高效灵活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引导、园区支撑、社会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模式,帮助天开园科技型企业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截至2024年末,天开园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全市博士后工作平台达到629个,形成了覆盖全部重点产业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工作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此项改革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度肯定。
三、说明理由
该案是贯彻新出台的《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和《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破解企业发展的人才难题,以一流人才环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保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天津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推进实施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四个方面创新:
(一)改革管理模式,构建一流人才平台。天开园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向天开高教科创园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站运营部门申请设立企业分站,市人社局组织评估核准,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建立自主考核和摘牌退出机制,根据博士后招收数量、培养质量、经费投入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合格的自动摘牌。
(二)创新精准对接,打造一流人才发展环境。向重点高校院所精准推送天开园企业分站博士后岗位,支持高校流动站与天开园企业分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依托国家级海外引才类博士后项目、京津冀博士后联合招收活动等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津进站科研。探索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工程硕士、工程博士的“订单班”模式,借助企业实践平台、高校学术资源实现产教融合。
(三)实行多元投入,形成一流人才保障。通过支持天开园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和我市重点人才项目,实现政府引导性投入。通过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等,提早介入博士后研发活动,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引导北洋海棠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天开园博士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
(四)优化支持措施,促进一流人才成果。定期组织天开园各分站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企业间科研合作。对接全国重点行业企业,联合举办跨学科学术交流、企业家沙龙等活动。支持企业分站加入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海河实验室等创新联合体,并与我市12条重点产业链、天津软件园、在津大型央企等加强应用场景对接。在天开园打造博士后创新创业示范中心,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向企业分站博士后提供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成果转化、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障等精准服务。
四、典型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市人社局贯彻新出台法律法规,助力天开园高标准建设和天津高质量发展,具有三方面示范意义:一是以法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在天开园试点开展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站改革模式,为全国博士后改革工作提供天津经验。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搭建高校、企业与博士后之间的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对接平台,充分发挥政府、高校和企业联合在引人才、育人才、聚人才方面的作用,着力提升人才培养效能。三是以法治促进人才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着力优化人才服务,探索金融多元投入机制,为天开园区内博士后人才和项目进行长期稳定投入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落地,增强青年人才和企业发展信心,助力天开园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
【指导案例七】
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市人社局强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法治保障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案
案件分类:其他类
二、简要案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十周年之际,市人社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建设,与北京市、河北省人社、司法部门和三省市人大法工委协调配合,高质量完成“一卡通”协同立法工作。2024年9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实现了京津冀同一文本、同步审议、同步表决、同步实施,以法治形式固化了三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已有成果,为三地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说明理由
该案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用法治手段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不断拓展,更好服务人民生产生活、依法保障三省市居民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协调联动,以“小切口”推动“大协同”。将“一卡通”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着力点,聚焦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持续推进社会保障卡功能集成、服务融合。组建18个市级单位参加的工作专班,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签署了京津冀“一卡通”合作框架协议,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小切口”推动京津冀三地“大协同”。
(二)拓展功能,以“小卡片”普惠“大民生”。将社会保障卡过去单一的看病就医、金融支付功能拓展到目前的人社服务、政务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待遇发放、公共信用等8大应用场景,人社服务和乘坐公交地铁、文化旅游、待遇补贴发放等多项功能“一卡通办”,全市340万退休人员养老金、44项惠民惠农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以一张社会保障卡加载贴近群众的民生服务。
(三)高效便民,以“小窗口”优化“大服务”。建设1790个服务网点、18个社会保障卡体验中心,开通津心办APP、人社APP、电子社保卡APP等线上服务渠道,“一公里”服务圈即可即时制卡、查询办理、体验服务。截至2024年末,全市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399.22万人,其中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716.98万人,电子社保卡签发1126.72万人。
(四)共建共享,以“小接口”联通“大数据”。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制定京津冀“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一卡通”信息化平台,同步与全国服务平台对接,同步完善信息数据库,实现了三地社会保障卡业务互认、数据互通、功能对接。25项人社服务事项实现“一卡通办”,6.4万家医疗机构实现“一卡通结”,3900余条交通线路实现“一卡通乘”,193家旅游景区实现“一卡通游”,23家博物馆实现“一卡通览”,171家图书馆实现“一卡通阅”,初步形成了覆盖京津冀城乡居民服务的“一卡通”生态。
四、典型意义
强化重点领域立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起点。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便民高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强化协同配合,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进京津冀区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协同立法破解难题。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司法、人社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协同开展立法联合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实现三地同一文本、同步审议、同步表决、同步实施,以法治方式推动区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促进更多领域的协同发展提供范本。三是凸显法治在重大战略实施中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形式固化已有成果,同时进一步推动三地政策协同、强化部门合作、拓展应用场景建设,持续推进社会保障卡功能集成、服务融合、数据联通,用法治力量推动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
【指导案例八】
行政机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当事人:傅某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协助群众办理遗属待遇申领案
案件分类:其他类
二、简要案情
2024年5月,傅先生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和平分中心)为其配偶代办过世姐姐遗属待遇申领业务。社保和平分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对证明材料时发现,已故人员未婚,但户口簿上没有与傅先生爱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相关信息。傅先生表示其确实在亲属关系证明出具上遇到了困难,曾去派出所查询后被告知其配偶与姐姐二人户口不在一个户下,无法开具相关证明。社保和平分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积极帮助傅先生联系逝者存档单位、退休单位,但均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社保和平分中心又多方沟通,联系到傅先生配偶的存档机构,通过其配偶的职工登记表信息最终佐证了相关亲属关系,解决了无亲属关系证明不能申领遗属待遇的难题。5月7日,社保和平分中心核定并发放了傅先生配偶过世姐姐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遗属待遇。5月13日,傅先生向社保和平分中心赠送印有“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公仆”字样的锦旗。
三、说明理由
该案是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同时,主动担当作为,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优化便民服务措施,不断在服务群众生产生活上做“加法”,在群众跑路上做“减法”,换位思考,为民办实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创新:
(一)严格依法依规经办。大力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严格对申领待遇人员的资格条件、提供资料的审查把关,确保符合申领待遇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同时,加强待遇发放审核监管,按时开展生存认证,防止多领、冒领问题发生,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二)依法优化办理流程。优化流程、主动靠前服务,推行办理事项“一纸清”,设立专项咨询服务区,做到群众咨询有答复、业务办理有指导、特殊群体有关爱。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证明材料的不再让个人提供,努力做到让群众便捷、舒心办理业务。
(三)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米”。通过微信公众号、“社保服务小驿站”、经办大厅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政策,提升群众对社会保险经办政策的知晓度,将依法和便民有机融合,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
四、典型意义
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要紧盯老百姓在社会保障方面反映强烈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紧盯制约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硬骨头,不断推进改革。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便民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上开阔思路,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化经办服务,传递法治和人社服务的温度,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二是强化法治保障。深入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全面履职,加强社保各项待遇发放的审核监管,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落地,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优化普法润心。基层经办部门充分发挥与群众和用人单位联系紧密的优势,让服务和普法相结合,在依法经办各项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法等人社领域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和群众知法守法,传递法治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