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科院专家建议:重新审视、完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教育   2024-11-01 16:09   北京  




本文共7491字,阅读约需12.5分钟


安雪慧,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区域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周宜笑,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区域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建设教育强国,基点在基础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建成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中小学校作为教育强国建设基点中的重点,其建设标准是成就基点的关键支撑。建设高标准的教育空间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基础,是培养各类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环境。201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视野、内容科学、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教育标准体系”,并将“学校建设标准”列为教育标准的重点研制领域。随着基础教育逐渐普及,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已日臻完善,然而,面对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以及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人才强国建设的新要求,我国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仍存在一些不足、面临诸多挑战。重新审视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学校标准化建设,是教育强国建设必须关注的基础问题。




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内涵及特征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标准”界定为“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标准”理解为一种规则体系,是一种条约化表述。我国的“标准”以政府为制定主体,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从层级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内容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列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还包括一些法律法规中发挥标准作用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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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保障教育质量的基础条件



国家在法律法规中对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出了明确的具体化要求。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将“建设标准”与“办学标准”并列,从“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标准”三个方面明确了学校建设要求。2006年,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将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等纳入“办学标准”。2018年,《指导意见》将学校建设标准与学校设立标准、教育装备标准、教育信息化标准、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等并列,作为学校标准需要研制的重点领域,只是未对学校建设标准的内涵加以界定。越来越完备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为确保教学质量、促进儿童青少年成人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基于此,本文论述的学校建设标准在内涵上借鉴了《指导意见》的表述,但内容更为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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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城市规划标准、建筑标准和教育标准的融合体



从建筑学角度看,中小学校建筑及其设施建设要符合建筑标准对建筑单体的安全、卫生等做出的最低技术要求(如防火通道设置、教室采光等),以及对建筑单体间相邻关系的调整规定(如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从城乡规划学角度看,中小学校的设置需要符合城市规划标准在微观层面对千人指标、服务半径、设施设置(如操场布局)、班级规模等的规定。从教育学角度看,学校空间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域。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学校建设的关注点也从单一的物质设施转向多样化的教育空间。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已融合了城市规划标准、建筑标准和教育标准等多方面的要求,是为师生提供安全、与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满足教育教学活动多方面需要的标准融合体,并根据学生的发展变化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进行周期性动态调整(见图1)。图1:中小学校建设的三个阶段及其标准要求(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整理绘制)





我国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


与我国中小学教育普及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历了从“注重基本安全”到“与城市规划标准结合”“城乡分类”“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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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中小学校建设以保障基本安全为主(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校建设虽然呈现出标准化态势,但在各项事业百废待兴的背景下,经济条件有限,仍以安全、经济、适用为基本原则。1952年,教育部发布《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学的各项设备以适用、经济为原则。各校对于图书、仪器、体育、卫生等设备,应优先充实。各项设备标准另定之。”同年发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应有坚固、适用、安全的校舍,课堂的建筑,以向南或向东南、由左面采光、光线充足、地位宽广的平房为原则;并应有必要的校具、教具和有关体育、卫生的各种设备以及适当的校地和校园”“小学建筑和设备标准,由中央教育部另行规定。”这一时期我国教育发展基础仍相对薄弱,学校建设重点关注学位供给和教育普及,学校建设标准仅提出了一些方向性要求,尚未形成具体控制性或约束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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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与城市规划标准结合、同步发展(1978-1985年)



改革开放后,学校建设标准逐渐呈现出具象化和制度化特点。1978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要加强对校舍的维修和管理。逐步改善教学、体育、卫生、生活等方面的设备。学校的布局要力求合理,便于学生就近入学”“要充实图书、仪器、标本、挂图等设备,积极发展电影、幻灯、广播、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同时颁布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积极地有步骤地改善学校校舍和教学、体育、卫生、生活等方面的设施”“学校的布局要力求合理。每个学校的规模不宜过大。”学校建设标准开始与城市建设领域学校布局要求结合。


1980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建委”)发布《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在“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中对中小学的所需处数、一般规模(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千人指标(数量、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做了详细要求。1982年,由教育部编制、国家建委审查同意后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从建筑标准与规划标准的角度,对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用地定额做出具体规定,并对班额、教学用房间数与设计定额、建筑密度、体育用地等测算依据做了说明,附加了教室、实验室等平面布置参考图以及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等内容。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的结合,使得学校建设标准越来越具体,操作性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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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体系逐步建立(1986-2009年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对中小学教育普及质量提出了新要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展开。1986年,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对城镇、工矿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小学建设做了具体规定,包含选址、总平面布局、用地等规划标准、各类用房组成与平面布置、层数、净高、建筑构造、室内环境等。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颁布《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确定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学校规模,并对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风雨操场、学生食堂等校舍和设施的构成、规模人数和建筑面积进行了规定。1990年,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教学建筑的构成,环境噪声、采光、照明,黑板和桌椅的设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选址和设计,体育场地的设置,教室和宿舍等内部设备和卫生标准,以及寄宿制学校的卫生设施等做了具体规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舍、教学基本设施等提出了标准化要求。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同时,我国逐步完善的建筑标准和城市规划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建立标准化的城市中小学校提供了重要参考。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学校建设标准问题越来越突出。199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规定:“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同时,还对班级数、班额及学校布局、校址和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采光卫生等规划和建筑设计内容做了具体要求。200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将教育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对中小学校在居住区、小区、组团中的配置、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做出了明确规定。同年,教育部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对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校舍用房的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主要建筑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2003年,住建部发布《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规定:“学校用体育馆在场地尺寸、座席布置上应符合学校的教学要求和使用特点。”2007年,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将教育机构纳入公共设施,对中小学校在中心镇、一般镇中的配置和选址、教育机构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住建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主要建筑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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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体系逐步完善(2010年至今)



随着我国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成为满足优质均衡和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要求的重要工作。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室、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2011年,住建部发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对城乡学校统一适用。2011年以来,教育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T/CECS 725-2020)、住建部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等也对学校建设标准做出了更细致的补充。为落实国家标准,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地方标准。例如:2018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建设部分-试行)(以下简称“北京市《办学标准》”)和2022年上海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上海市《实施意见》”),从区域角度对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同时,建筑和城市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文件相继出台,这为中小学校建设适应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新要求打下了坚实基础。由此,我国逐步建成以法律法规为支撑,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行业标准为指导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体系。



我国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面临的挑战


面对新时代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现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体系在保障学校建设质量、适应课程和教学需求、助力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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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建筑法规体系难以支撑中小学建设标准的制定



目前,我国有关中小学建设的技术规定在各类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均有所体现,涉及校舍和体育设施布局、建筑建造、课桌椅等设施设备供给,以及建筑节能、防火等各个领域。但从法律角度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针对建筑工程和建设企业进行管理的法律,对建筑建造的最低技术要求以及建筑单体间的相邻关系进行规定的“建筑法”和建筑条例并未形成。建设标准无法可依仍是制约我国中小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同时,我国已有标准虽然在制定时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但难以适应未来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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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建设标准难以适应新课程改革与教育教学要求



随着我国新课程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启发式、项目式、互动式教学需要良好的学习活动空间作支撑。目前,我国中小学班额仍相对较大,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设置的美术、音乐、舞蹈教室、视听阅览室等功能教室,已难以满足学生学习与发展的新需求。从地方实践来看,部分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已开始考虑室内外多功能教室的灵活布置与多样化设计要求。例如:2022年,上海市已对义务教育学校剧场、无障碍环境、德育展览空间等新设施的建设布局提出了新规定。考虑到未来生源数量的变化和高质量教学的要求,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需做出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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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创新人才培养战略对学校建设提出高要求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普通小学数学自然实验仪器配备达标率为96.93%,初、高中理科实验仪器配备达标率分别为97.68%和96.85%,中小学校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物质资源环境已形成了一定基础,但各地资源供给不均衡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一些发达省市,近年来新发布的学校建设标准文件对跨学科学习空间的营造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高度重视。例如:2018年,北京市《办学标准》对中小学应设的科技活动室等功能空间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培养学生跨界思维和创新能力;2022年,上海市《实施意见》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中的学科实验室、跨学科综合学习空间等学习活动空间做出详细规定,要求学习空间布局灵活、功能多元,满足不同学科使用和多样化学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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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对学校建设提出新需求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体质状况已发生显著变化。2021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与2014年相比,2019年全国7至9岁、10至12岁、13至15岁、16至18岁的中小学生,男生身高分别增加了0.52cm、1.26cm、1.69cm、0.95cm,女生身高分别增加了0.72cm、1.24cm、0.97cm、0.80cm。然而,中小学课桌椅的尺寸规定并未随学生身高的变化做出调整。调查显示,学生使用的课桌椅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规定的不到20%。与此同时,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面积不达标、设施不到位、人员配备不符合的情况仍较为突出。如甘肃省张掖市虽然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配备比例基本超过90%,但其标准化心理咨询室的覆盖率仅不到10%。未来,如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升校园环境的活力和质量等成为中小学校建设需要考虑的新问题。




完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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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筑法规体系以支撑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规体系,为高质量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供法律支撑。例如:日本以《建筑基准法》(以下简称“基准法”)为建筑法规体系核心,从技术角度将学校列为特殊建筑,对其单体防火、卫生、安全、节能、无障碍等问题进行规定,从规划角度对建筑单体间相邻关系进行调整。如第三章第三节“建筑物的用途”中,对城市规划的不同用途地区内的建筑用途进行了详细限制,而第四节“建筑物用地及结构”则对不同分区中建筑物的容积率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基准法为基础,日本省(部委)令《建筑基准法实施规则》以及国土交通省告示等也是日本建筑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与《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消防法》《建筑物抗震改造促进法》《无障碍法》《建筑节能法》等立法相互协调。以完善的建筑法规体系为支撑,日本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小学设置标准》《小学设施维护指南》《中学设置标准》《初中设施维护指南》对中小学班额人数、校舍构成、学校场地规划、平面布置、屋内设施、结构设计、防火设备设计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各地中小学校建设提供了关键依据。日本的做法对我国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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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学校建设的国家标准与地方标



目前,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结合高质量教育发展要求,对中小学建设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探索为修订国家中小学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提供了实践依据。同时,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新特点,修订学校建设标准。从国际经验看,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对教育建筑的照明、热舒适度、教学和学习空间的设计、健康设施、安全措施、教育设施的场地规划等问题做了明确要求。2019年,欧洲健康学校网络基金会(SHE)的报告《欧洲健康促进学校标准和指标》就从规划标准和建筑标准角度,要求学校建筑、户外场所等物质环境状态良好、安全并符合健康标准(包括建筑材料、家具、照明、温度、运动设备等),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厕所、院落、食堂)保持清洁和卫生等。2024年5月,欧盟新修订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对包括学校建筑在内的各类新建和存量建筑物的能源认证、评估等做出了详细要求。未来,在形成中小学校建设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我国各地各校可以进一步制定底线标准之上具有灵活性的地方标准,并适时推进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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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学校建设中的相关数字化标准建设



近年来,增强学校教育空间的包容性、提升数字化教育教学质量等成为国内外学校建设中不容忽略的关键内容,如何保障城乡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互联网的连通性等问题值得关注。我国一些地方已将智慧学校建设纳入学校建设的相关制度文件。例如:2018年,北京市《办学标准》将“建设智慧学校”作为重点,要求“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等技术在智慧学校中的创新应用”“创造主动式、协同式、研究式、交互式的智慧学习环境”等。2022年,上海市《实施意见》要求“按数字化教学需求配备移动终端”“因校制宜推进学校创设布局灵活、高效互动、资源丰富的数字化学习环境”“加强教育教学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等。我国学校标准研制工作须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关注数字化教育、智慧教育,将其纳入中小学建设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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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质量监督检查



教育部《指导意见》提出,“教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其实施工作需要“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但中小学课桌椅质量检查结果显示,负责监督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的情况并未给予足够重视。2022年,上海市《实施意见》已明确规定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学校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配置、生均经费开展过程性监督监测”。未来,我国需要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加强质量监督,以全过程、定期、全面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中小学校建设质量。


(来源:《中国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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