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解读

旅行   2024-11-29 12:16   湖北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是关于股东会解任董事及董事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该法条从法律层面赋予了股东会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权力机关享有对于董事任期届满前的任意解除权,填补了股东权益保护的一项立法空白。同时,该法条也平衡了董事的利益,通过规定赔偿请求权来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从而维护了董事、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

在实务中,应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以维护董事、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合法权益和权力制衡关系。

1、解任董事的权力主体:

根据该法条,只有公司股东会有权解任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均无权解任董事。

2、解任董事的程序:

解任董事应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解任董事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解任决议。

解任的生效日期是“决议作出之日”。一般认为,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解任决议也应是一经作出即生效。

3、董事的赔偿请求权:

当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指的是不存在董事违反职责、失去履职能力等正当解任理由的情形。

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董事的一种救济方式,用于维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可以考量董事的薪酬、剩余任期、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重新寻找工作等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和损失等因素。但具体数额应由法院或双方协商确定,且应确保公平合理。

 来源:法律发言人 


法律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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