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解读

旅行   2024-11-03 19:52   卡塔尔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是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基本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即《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意味着,在《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股东需求,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章程的自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基本法律文件,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的确认等具体内容,以确保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进行。

二、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

1、一般决议: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基本比例要求,体现了资本多数决的原则。

2、特别决议: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这些事项关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和股东的重大权益,因此需要更高的表决比例才能通过。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这些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注意事项

  •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确保其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

  •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应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对股东造成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限制。

  •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尽量明确具体规定,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的情况。同时,对于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来源:法律发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法律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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