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解读

旅行   2024-11-01 23:06   卡塔尔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的规定。

1、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

基本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这一规定为股东预留了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参加会议,以保障会议的顺利召开和股东的充分参与。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则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约定来确定通知期限。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股东需求来灵活安排会议通知时间。

2、股东会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的制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股东会会议的重要文件,用于记录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议事项、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
股东签名或盖章: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规定确保了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便于日后查阅和追溯。

3、注意事项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应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等合法权益,确保股东能够充分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
规范会议记录:公司应规范制作会议记录,确保记录内容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以备查阅。
总结:《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对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股东会会议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进行。

来源:法律发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法律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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