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内部监督机制,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这一法条夜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的认可。
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组成,这意味着董事不仅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还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股东人数和经营特点,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以及是否通过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督职权。
2、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的是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这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
通过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况下,确保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3、职工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多元化和职工利益的保护。职工代表的参与可以使公司决策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