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七十条主要规定了董事的任期、连任、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的处理,以及董事辞任的生效时间。
一、董事任期
任期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有一个上限,即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这一规定确保了董事会的流动性和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连任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后,如果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这保证了有经验和能力的董事能够继续为公司服务。
二、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任
1、懂事未及时改选:如果董事任期届满而公司未及时进行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那么在新的董事改选并就任之前,原董事仍需要继续履行其职务。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避免因为董事会成员不足而导致的治理混乱。
2、董事辞任:董事辞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即为辞任生效之日。然而,如果存在上述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那么即使董事已经提交了书面辞任通知,他/她仍然需要继续履行职务,直到新的董事就任为止。
3、董事辞任的生效时间
一般情况:在正常情况下,董事辞任的生效时间以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为准。
特殊情况:在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特殊情况下,即使董事已经提交了辞任通知,仍然需要继续履行职务,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