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报请移交管辖案件审批用)

旅行   2024-10-31 02:19   广东  

关于对……(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批复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批准下交审理的,写明:)同意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交××××人民法院审理。

(不批准下交审理的,写明:)不同意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交××××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请的移交管辖审批案件,批复是否同意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管辖的,报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样式9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移交管辖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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