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主持及职权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及解释如下:
1、召集与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首次聚集一堂,讨论并决定公司重要事项的会议。根据该条款,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即大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大股东出资最多,其利益预期也最大,因此由其来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是适宜的。
2、行使职权
首次股东会会议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职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首次股东会会议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通知与召开:
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通知全体股东。这是为了确保所有股东都能提前得知会议信息,并做好参会准备。
股东收到通知后,如欲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则根据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出欲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以便会议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遵循《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参考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职权行使等方面可能有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如果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或职权行使等方面出现争议或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