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凑热闹领喜糖后跌倒死亡,家属起诉新人索赔,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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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34
湖北
11月22日,河南高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老人参加婚礼时,在宾馆领喜糖后不慎摔倒身亡,家属向新人及宾馆索赔14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这个案件,法院为什么这样裁判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案?本文对此进行解读:案件概述
2023年12月某日上午,新郎徐某甲前往某宾馆迎娶新娘。徐某甲的亲属徐某乙按照农村习俗在宾馆大厅门口向来“沾喜气”的人们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与妻儿一同看热闹的王老汉(患有心脏病)在徐某的亲属处拿取喜物后离开,在宾馆院内行走时突然跌倒。王老汉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汉的妻儿将徐某甲及其父亲、徐某乙、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新郎新娘双方正常举办迎亲活动,且发放喜糖过程中没有人员对王老汉实施侵害行为。宾馆也没有维持秩序的必要,且王老汉跌倒与宾馆的硬件设施无关。因此,新郎及其亲属和宾馆对王老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且其行为导致了权利人受到可以被救济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婚礼活动并非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群众性活动,而是按照农村习俗进行的私人活动,参加人数有限,现场不存在过分拥挤的现象。因此,新郎及其亲属作为活动举办者,对王老汉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新人按照习俗发放喜糖,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对王老汉实施侵害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王老汉的侵权。宾馆作为经营场所,其硬件设施与王老汉的跌倒无关,且现场不存在需要维持秩序的情况。因此,宾馆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王老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仍自愿参加婚礼活动,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此,王老汉应当对其跌倒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它准确地把握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避免了将普通人的正常生活行为纳入侵权责任的范畴。同时,也强调了个人作为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判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防止了“谁死谁有理”“死哪讹哪儿”的错误观念在社会上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