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驳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原来只有这几种!

健康   2024-11-02 11:38   浙江  



根据 “南方周末” 报道,湖北省利川市放射科医生黄斗从2017年确诊恶性肿瘤后,一直向湖北省各辖卫健委申请职业病认定,但都因 “淋巴癌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 的原因而驳回。


根据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共有10类132种职业病,但黄斗的淋巴瘤不仅不在 “职业性肿瘤” 中,更不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中。



PART 0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哪些?



在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明确规定了以下12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种类

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 内照射放射病

5. 放射性皮肤疾病

6. 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 放射性骨损伤

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 放射性性腺疾病

10. 放射复合伤

11. 职业性眼病(放射性白内障)

12.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受到大剂量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根据其临床特点和基本病理改变,分为骨髓型、肠型和脑型三种类型。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指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数周~数月)连续或间断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指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内照射放射病:指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导致机体过量受照,而诱发的或以靶器官损害为主或酷似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

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急性放射性皮炎和放射性皮肤溃疡。

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慢性放射性皮炎和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3、放射性皮肤癌。

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接受电离辐射后,经一定潜伏期后发生的与所受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放射性骨损伤:人体全身或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大剂量外照射,或长期多次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所致骨组织的一系列代谢和临床病例变化。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电离辐射以内照射和(或)外照射的方式作用于甲状腺,导致甲状腺功能和(或)甲状腺组织器质性改变。

放射性性腺疾病:电离辐射所致的放射性性腺疾病,包括放射性不孕症及放射性闭经。

放射复合伤:以放射损伤为主,还同时伴有其他因素所致的损伤。核爆炸时,指核辐射和另外一种以上杀伤因素同时作用而发生的复合损伤。

放射性白内障:指眼部受到过量照射所致晶体混浊,并伴有视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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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放射人员体检因包含哪些?



01

“谁”是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明确规定,在以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均为放射工作人员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另外,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都属于放射工作人员。



02

很重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长期接触X射线、γ射线或中子等射线,可能会对机体,特别是某些敏感器官和系统产生潜在的危害,如:放射性肿瘤、急性放射病、放射性白内障,造血功能低下、放射性皮肤损伤等,因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至关重要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除了内科、外科和耳鼻喉科等常规的体检项目,还包括以下特殊的检测项目


01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


正常染色体在受到一定剂量电离辐射的作用后会发生数目和结构上的变化,染色体畸变分析是入职前和脱离放射工作岗位前和事故应急体检时的必检项目,微核试验是在岗期间和事故应急体检时的必检项目。 



02

晶状体检查


放射性白内障具有自己特殊的形态特点,需要到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该项目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为必检项目。


03

甲状腺检查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是法定职业病之一,核医学和其他接触非密闭性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应重视该项检查。内科甲状腺检查在入职前、在职期间和脱离放射工作岗位前均为必检项目。


注 意



放射工作人员在入职前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在职期间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记录检查结论。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新型职业病”

图源 | 深圳市卫健委



PART 03
一点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对辐射防护认识的不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罹患职业相关恶性疾病的风险已经大幅降低,但是,

“目录”颁布已有十年

面对十年来新出现或有争议的职业病

是否应该修改以及完善目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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