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药典委 编辑:wangxinglai2004
2024年11月01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9032分析用电子天平称量指导原则标准草案的公示》通知,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1、关于校准: 电子天平可由使用者采用可溯源砝码(经校准且具有包含不确定度的校准证书的砝码,定义来源《电子天平校准规范》(JJF1847))自行校准,也可由具备校准资质的天平生产厂家或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结果应当包括测量不确定度。 为保证称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电子天平可参考《电子天平校准规范》(JJF1847)进行校准,点击阅读原文获取该资料。
当初次安装或者改变了当前的使用状态时(如移动导致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可能对天平称量性能产生显著影响的维修或维护操作),应进行电子天平校准。
2、关于校正: 若通过内置砝码校正电子天平,可减少采用外部标准砝码进行日常灵敏度核查的频次,但仍应定期采用外部标准砝码进行灵敏度测试,以持续监控内置砝码的状态。 建议在当日首次使用电子天平前执行校正操作。当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数值漂移、异常偏差时,或在进行电子天平清洁或水平调整等操作后,需要执行电子天平的校正。
3、关于最小称量值: 最小准确称量值不应包含称量容器的皮重。电子天平的最小准确称量值(𝑚min)是一个计算值,并非常量,会随着重复性测定中标准偏差(𝑆𝐷)的变化而变化。 实际称量操作中,重复性除与仪器状态相关,还受当时的环境条件和操作人员等因素影响而波动。
我委拟修订9032分析用电子天平称量指导原则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张军、韦石凤 电话:010-67079583、67079522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分析用电子天平称量指导原则:
电子天平可由使用者采用可溯源砝码(经校准且具有包含不确定度的校准证书的砝码,定义来源《电子天平校准规范》(JJF1847))自行校准,也可由具备校准资质的天平生产厂家或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结果应当包括测量不确定度。 为保证称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电子天平可参考《电子天平校准规范》(JJF1847)进行校准,点击阅读原文获取该资料。
当初次安装或者改变了当前的使用状态时(如移动导致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可能对天平称量性能产生显著影响的维修或维护操作),应进行电子天平校准。
若通过内置砝码校正电子天平,可减少采用外部标准砝码进行日常灵敏度核查的频次,但仍应定期采用外部标准砝码进行灵敏度测试,以持续监控内置砝码的状态。 建议在当日首次使用电子天平前执行校正操作。当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数值漂移、异常偏差时,或在进行电子天平清洁或水平调整等操作后,需要执行电子天平的校正。
最小准确称量值不应包含称量容器的皮重。电子天平的最小准确称量值(𝑚min)是一个计算值,并非常量,会随着重复性测定中标准偏差(𝑆𝐷)的变化而变化。 实际称量操作中,重复性除与仪器状态相关,还受当时的环境条件和操作人员等因素影响而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