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容留他人吸毒罪
5.22.1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量刑起点,调节刑罚量。
5.22.1.1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22.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4)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5.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22.4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金。
5.22.5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
(2)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除原创外,部分信息收集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如侵权请及时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