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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但是,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改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是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定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原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但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规定,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原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但是,上述两个国办文件,2015年11月27日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宣布失效。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市场监管部门已无权查处。加油站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置许可)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置许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加油站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层级,由省级商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地市级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底前后完成。根据上述文件,加油站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一般为商务部门)查处。但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时,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黑加油站”将面临没有罚则的难题。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但是,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但是,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6项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督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从管企业改为重点管电影内容,加强完善电影内容的审查制度。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电影,不准发行、放映,严把电影内容审查关。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对电影内容的抽查力度。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擅自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不再具有查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仅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查处擅自从事电影进口活动的行为。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原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但是,《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负责查处。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实行国营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改由商务部负责查处。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查处权。但是,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家负责查处。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但是,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改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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