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深化云和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划入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全部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对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协助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
(二)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推进县域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一支队伍管执法”体系建设,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案件。组织全县性重大或专项综合执法活动。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办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四)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组织推进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职权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产(商)品抽样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领域的抽样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定权限管理地方标准规范。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管理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和服务政策。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和地方药材标准。配合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相关工作。指导并监督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报告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并发布质量公告。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组织制定检查制度,并依职责组织实施。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部门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抽样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二十二)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十三)推进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验检测、审评和监测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四)组织实施商品、服务价格行为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组织开展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食盐领域违法案件。
(二十六)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纠纷调解工作。查处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二十七)依法行使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职权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实施。
(二十八)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协调,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二十九)负责城区犬类管理、户外广告管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一)深化简政放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深化“涉企证照工商通办”,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证照联办”等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委托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违法线索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承办。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检查力度,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强化社会共治,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四)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坚决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县市场秩序持续良好。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五)推动优质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县、质量强县、品牌强县和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不断打响“品字标”品牌。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及市场监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除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林木种子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中药产业发展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负责医疗机构中药临床应用研究的管理,组织开展中药人才培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涉及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建设计划。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拟订全县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培育中药产业骨干企业,支持和指导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创新,实施中药产业现代化科技攻关,组织实施中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牵头拟订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政策,统筹协调中药材产业发展,负责中药材基地项目申报及基地建设,负责牵头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指导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推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培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药材市场管理和中药广告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负责中药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六)与业务主管部门的综合执法事项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职责边界清单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初步证据、相关认定等材料移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移送的案件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保密、档案、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深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规划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与综合分析。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意识形态、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晋升晋档、机构编制、考核奖惩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和指导系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综合执法领域案卷评查;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听证、报备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合法性审核、清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指导等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与法制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业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辅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辅助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管理公职律师。负责办理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四)行政许可科。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授权或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
(五)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科(挂县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县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
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范围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承担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间协同有关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参与查处网络交易平台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电子取证工作。承担网络市场监管部门间协同有关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承担相关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年度报告和登记注册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组织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配合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六)食品综合监督管理科(挂云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拟订本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参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含流行病学调查),参与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组织开展食品领域的抽样工作。
(七)药品医疗器械综合监督管理科。配合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配合实施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并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经营环节相关许可、备案,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产品注册、生产许可,指导并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组织开展化妆品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产品备案、生产许可,指导并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质量技术综合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建设,制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创新。推进品牌建设,开展“品字标”品牌培育创建。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预警工作。承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工作。承担产(商)品抽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拟订并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管理、协调部门和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认证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装备和科研立项、技术引进、科学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专利代理师等知识产权领域人才的综合管理,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组织调处专利纠纷,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专用权运用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价格监督检查科牌子)。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承担纠纷调解工作。参与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社会服务管理应急联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云和”部门间协同有关工作。承担信访件的办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投诉举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县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县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推行价格诚信建设;依法实施和执行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牵头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义务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解答政策咨询。
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协同有关工作。
(十二)行政执法指导科。负责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牵头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梳理、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县行政执法事项的划转和赋权等工作;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一体统筹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和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体系建设,指导县域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负责完善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职责争议解决机制。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0名(含物价专项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为正科长级);股级职数13名。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和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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