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 |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2024-11-11 07:26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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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切实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促使执法人员做到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对讲、GPS定位、4G传输等功能,用于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时视频回传和沟通联系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队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及其相关配套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科技信息科负责对执法人员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进行培训,并协调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法制科负责对运用执法记录仪收集、固定证据等进行指导;政工科负责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监督;特勤大队负责执法记录仪执法管理检查。

各执法大队、各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日常使用与管理。大队、科室负责人为执法记录仪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具体贯彻落实、任务分解、督导督察等工作;各大队确定一名专(兼)职执法记录仪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执法记录仪内部调配、日常维护、故障报修、记录的资料信息存储、重要声像资料管理等工作,协助大队负责人开展执法记录仪日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按需配发,并按领用人姓名进行编号登记,坚持“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具体负责配发的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不得遗失、故意损坏或另作他用。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用于执勤、执法、联勤联动、突发事件等工作的沟通联络、指挥调度、摄像、录音、照相,严禁非工作摄像、录音等行为。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固定使用配发给自己的执法记录仪,熟悉设备功能、基本操作方法,有事必用,有呼必应,有应必答,非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或中断上级实时视频连线。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有足够储存空间、对讲通话清晰、网络信号正常、位置信息开启、记录仪记录时间信息准确无误。

如遇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和其他情形确需调配使用的,须向科技信息科报告协调后调配使用,填写《执法记录仪调用登记表》(见附件2)并做好记录。

执法记录仪发生故障需进行维修的,不得擅自维修,应当在发现故障后立即联系支队科技信息科,由单位负责统一进行维修。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执法记录仪,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参数,执法记录仪与其安装的数据卡配套使用,不得拆除、损坏数据卡,禁止将数据卡挪作他用或更换其他数据卡。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右肩(肩章下)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特殊情况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或将执法记录仪放置在固定位置进行摄录。严禁故意遮挡、屏蔽执法记录仪,导致视频、音频等记录不全、通讯不畅、政令不通的将严肃追责。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对讲通话使用,参照支队《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开启并正确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特殊情况可不受使用限制。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开展询问、教育、调查、处罚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正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要规范执法用语,如: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开展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全程摄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一)现场查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

(二)在执法勤务点、车辆检查、专项整治;

(三)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四)接待群众上访;

(五)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注意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执法记录仪传送、记录保密文件。不得在对讲通话中提及涉密及敏感内容,事态严重或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应以电话、文件的方式报告,避免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遇暴力抗法、执法纠纷等突发事件时,需在勤务日志中标注时段及情况简述,大队当日应将相关视频及时拷贝复制存储,防止丢失。

第十七条  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并在勤务日志上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各大队应及时从管理系统和单兵设备或采集站中下载保存案件、执法处置等工作需要视频资料,不得删除执法记录的视频、录音、图片等资源,严禁将外部文件复制到执法记录仪内存储。

第十九条  管理系统及账号专人专用,保管好登录账号密码,严禁借用他人使用。管理系统各使用者日常登录系统仅限于执法记录信息的查阅下载,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开启现场视频连接、对讲通话等占用执法资源的功能,不得擅自修改设备信息,严禁随意开启或限制设备、账号、队员的权限,严格履行执法记录仪信息查阅权限,严禁未经审批对外传阅执法记录的定位、视频、录音、图片等信息。

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处罚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应单独提取并且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特殊情况(信访、维稳等)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下载存储并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逃避、拒绝、阻碍、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杂的案情。

第二十二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纪委、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执法记录仪信息,经大队审核,报支队审批同意并备案后才能由大队提供,并且需复制备份。

第二十三条  对执法记录仪信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支队政工科有权查阅各大队执法记录仪的资料信息;大队领导、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可以查阅本大队执法记录仪的资料信息;执法人员可以查阅本人使用的执法记录仪的资料信息;无查阅权限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的,应填写《查阅执法记录仪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收集固定的声像资料作为违法行为证据的,各大队应按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证据。支队法制部门应结合案件审核、案件办理及案卷检查工作,对执法办案中执法记录的使用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抽查执法装备使用情况。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相关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督促人员及时开机、合规配带、正确使用;科技信息科定期对执法记录仪的设备运行、状况、参数配置等开展技术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支队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无故不正常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约谈大队相关管理责任人,第三次对管理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管理服务系统及相关服务功能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对讲通话等使用或管理;

(二)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资料信息丢失;

(三)擅自将执法记录仪用于工作之外;

(四)私自复制、保存、查阅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资料信息;

(五)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资料信息;

(六)泄露后台管理账号或借他人使用;

(七)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资料信息;  

(八)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

(九)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第(一)、(二)、(三)项,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关执法人员暂停相应执法资格1个月,对大队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执法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关执法人员暂停执法资格3个月,对大队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故意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及相关设备损坏的、丢失的,应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收集固定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按照案卷质量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后果,参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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