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板栗外包装上引用《本草纲目》形容功效文字被罚,附决定书

2024-11-08 07:44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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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舒市监处罚〔2023〕71号


当事人:舒城县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舒城县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523MA2N81CC2N

住所(住址):舒城县春秋乡文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流柱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12345平台,接到关于投诉人购买舒城县春秋乡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板栗”产品,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据《本草纲目》记载:板栗具有养胃健脾,壮腰补肾,活血止血,益气厚肠胃,养颜美容,延年益寿之功效”的文字,通过联系双方进行协调,由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终止调解。决定对舒城县春秋乡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板栗产品标签不符合实际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上旬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外包装上印有“据《本草纲目》记载:板栗具有养胃健脾,壮腰补肾,活血止血,益气厚肠胃,养颜美容,延年益寿之功效”的文字的板栗50份,销售金额400元,获利50元。当事人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该板栗未有非法添加,是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2023年2月中下旬当事人已经更改该板栗的食品外包装。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未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各1份,投诉单1份和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当事人提供的新旧版包装袋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的事实。

2023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舒市监罚告【2023】03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有问题的食品标签的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违法所得较低,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加之由于疫情影响,生意较差,实际经营困难,收入较低。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11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124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案件承办机构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错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11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124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元。合计罚款550元

来源:知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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